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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精工: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17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
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对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董事会拟定的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
目前经营环境及未来发展战略的需要,从公司长远利益出发,有利于维护股东的
长远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
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东
方精工《公司章程》、《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2020 年)》等法规、规
章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该事项需提交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
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2005】120 号)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
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
真的了解和查验,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严格遵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1
           的规定,规范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制度,落实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和
           对外担保审批程序,严格控制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风险。

               (二)2018 年度,公司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
           司资金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与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经营性资
           金往来,无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占用上市
           公司资金或变相占用资金等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三)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外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报   是否
            担保额度
担保对象                               实际发生日期       实际担保金    担保类    担保期     告期末   为关
            相关公告     担保额度
  名称                                 (协议签署日)         额          型        限       是否履   联方
            披露日期
                                                                                             行完毕   担保
                                                                        连带责
           2016 年 06                  2016 年 06 月 08
荷兰东方                    4,818.24                         4,818.24   任保证;    36 个月   否       否
           月 01 日                    日
                                                                        质押
                                                                        连带责
           2017 年 06                  2017 年 08 月 10
荷兰东方                   27,465.55                        27,465.55   任保证;   36 个月    否       否
           月 28 日                    日
                                                                        质押

           2018 年 01                  2018 年 02 月 20                 连带责
荷兰东方                   35,218.68                        35,218.68             40 个月    否       否
           月 26 日                    日                               任保证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不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
           公司提供的担保)为 0;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
           的担保)为人民币 67,502.47 万元,占公司 2018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6.76%。
               2018年度公司对外担保均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规定
           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公司已建立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并以临时公
           告和定期报告的形式,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截至2018年12月31日,
           我们未发现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三、     关于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18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
                                                      2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
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董事会所编制的《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专项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
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 2018 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该事项需提交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   关于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
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公司已识别出公司对子公
司北京普莱德新能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缺乏有效管控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
要缺陷,针对该缺陷制定了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上述信息均已体现在公司编制
的《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

    该事项需提交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   关于公司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暨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
计的独立意见

    1、本次董事会审议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暨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预计的程序和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子公司普莱德与宁德时代、北汽新能源等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是普莱德原股东创立普莱德之初就已形成,关联交易的发生有一定的必然性和必
要性,是普莱德赖以经营的条件。
    3、2018 年普莱德与宁德时代、北汽新能源等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
比重相较于以前两个会计年度有较大比例的增加。公司管理层应当督促普莱德管
理层,在保障公司合法合规、规范运作的前提下,开发更多新客户和新供应商,
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逐步降低普莱德与宁德时代、北汽新能源等关联方发生的
日常关联交易在公司业务中的比重。
    4、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定价公允、交易平等、公平的原则。普莱德管理层应
当确保 2019 年普莱德与宁德时代、北汽新能源等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之
定价公允,不得虚增利润,损害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3
的合法利益。
    该事项需提交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   关于聘任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了解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基本情况及其执业历史,并结
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总结评
价,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审计工作中恪守职责,遵
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能够深入理解公司经营状况,较好地完成了公
司委托的各项工作。该事务所具备为上市公司实施财务审计工作和内控审计工作
相关资质条件和执业能力。公司聘任其为 2019 年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同意董事会做出的上述决议。

    该事项需提交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麦志荣 彭晓伟 何卫锋
                                                  2019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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