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之联:关于限售股东承诺事项实施方式变更的公告2018-09-27
证券代码:002642 证券简称:荣之联 公告编号:2018-068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限售股东承诺事项实施方式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之联”或“公司”)于近日收到限
售股东王晓艳与公司签署的《协议书》,拟变更其相关承诺事项实施方式,公司
已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董事会、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
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原承诺事项的背景及内容
(一)原承诺事项的相关背景情况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荣之联”)于 2013 年 12
月 1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西安壮志凌
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 2,180 万元收购
王晓艳、孙睿、赵雷、李旭宁、季献忠、牛永刚 6 人(以下统称“转让方”)持有
的西安壮志凌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壮志凌云”)100%股权,并与转
让方签订了《股权收购协议》及《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统称“协议”),
协议约定:股权转让价款中的 1,200 万元在扣除本次股权转让的相关税费 36 万
元后,余款 1,164 万元专项用于转让方在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或以其他合法方式
购买公司已公开发行的股票,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深圳分公司申请锁定,作为转让方业绩承诺履约的担保。
截至 2014 年 2 月 19 日,转让方已按照协议约定从二级市场完成公司股票的
购买,共计 473,250 股,其中:王晓艳 182,950 股、孙睿 215,150 股、赵雷 14,250
股、李旭宁 13,900 股、季献忠 23,400 股、牛永刚 23,600 股,并于 2014 年 2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股票锁定,锁定期三
十六个月。2016 年 6 月 23 日,公司实施了 2015 年年度权益分派,以资本公积
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转增后各转让方持有的股票数变更为:王晓艳
274,425 股、孙睿 322,725 股、赵雷 21,375 股,李旭宁 20,850 股、季献忠 35,100
股、牛永刚 35,400 股,共计 709,875 股。
(二)原承诺事项中涉及的具体承诺情况说明
1、转让方承诺:按照协议约定购买公司股票后,将其购买的股票自购买之
日起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锁定,
锁定期为三十六个月;各方同意,只有在本协议约定锁定期结束并且转让方履行
完毕业绩补偿承诺之后或出现本协议约定的承诺中止情况,公司才有义务配合转
让方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对转
让方按照协议约定购买的公司股份进行解锁;
2、如果转让方股权锁定期间,公司发生送股、配股、转增等情形,转让方
据此取得的增量股票部分亦应计入锁定股票总数;
3、除非征得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书面同意,转让方对其在本协议中约
定认购的公司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内不得用于质押或设置其它第三方权益;
4、壮志凌云2014、2015、2016 年三个会计年度累计实现净利润不低于人民
币1,200万元;如达不到上述业绩,转让方将以现金进行业绩补偿;
5、王晓艳、孙睿、赵雷、李旭宁的补偿上限为其各自持有的全部锁定股票
变现的金额(扣除股票交易成本和相关税费),牛永刚、季献忠的补偿上限为其
各自持有的全部锁定股票变现的金额的50%,仍有未弥补的部分不再另行补偿。
(三)原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说明
经公司与转让方确认,壮志凌云 2014、2015、2016 三个会计年度累计实现
净利润未完成《股权收购协议》约定的业绩。根据协议约定,转让方均应按照补
偿上限对公司进行现金补偿。王晓艳、孙睿、赵雷、李旭宁的补偿上限为其各自
持有的全部锁定股票变现的金额(扣除股票交易成本和相关税费),牛永刚、季
献忠的补偿上限为其各自持有的全部锁定股票变现的金额的 50%,仍有未弥补的
部分不再另行补偿。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壮志凌
云业绩承诺实施的现金补偿公告》(公告编号:2017-104)。
截至 2017 年 11 月 10 日,公司已收到孙睿、赵雷、李旭宁、牛永刚、季献
忠的最终业绩补偿款合计 7,136,639.26 元,以上 5 位转让方已按照约定履行了现
金补偿义务,王晓艳尚未履行对公司的业绩补偿义务。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10 日披露的《关于壮志凌云业绩承诺实施现金补偿的进展公告》(公告
编号:2017-123)。
二、 变更后的承诺事项实施方式
由于王晓艳一直未按照协议的约定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10 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18)
京 0108 民初 20794 号),请求判令王晓艳支付现金补偿款及利息、诉讼费,并申
请对王晓艳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
2018 年 8 月 24 日,公司与王晓艳签署了《协议书》。该《协议书》对于原
协议约定的承诺事项实施方式进行了变更:公司先行配合王晓艳向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对其持有的公司限售股份
进行解锁,股份解锁上市流通后于 5 个交易日内择日、择价卖出,全部股票的变
现款作为王晓艳对公司的业绩补偿款(扣除股票交易成本和相关税费)。
该《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1、在本次 274,425 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后,5 个交易日内择日、
择价卖出;
2、双方依据股票售出后银证转账记录的转至王晓艳银行账户的金额,向法
院申请出具《民事调解书》;
3、公司在《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 2 个工作日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由法院将相关款项从王晓艳的银行账户中扣划至法院账户;
4、自确认《民事调解书》中所载款项已实际扣划至法院账户后的2个工作日
内,公司向法院申请解除对王晓艳名下银行账户的司法冻结措施。
三、承诺实施方式变更的风险提示
本次承诺实施方式变更存在因限售股东不配合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或公司股
东大会未审议通过的风险,若出现上述情况,双方将继续诉讼程序,由法院裁决
解决争议。
四、会议审议情况
公司于2018年9月25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售股东承诺事项实施方式变更的议案》,此议
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独立董事的意见
关于公司限售股东王晓艳承诺事项实施方式变更,独立董事经过严格的审查
和判断后认为:王晓艳由于个人原因一直未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本次承诺事项
实施方式变更具有合理性、必要性以及可操作性,能够促使王晓艳尽快履行对公
司的业绩补偿义务,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因此,独立董事同意本
次限售股东承诺事项实施方式变更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监事会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限售股东变更承诺事项实施方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承诺事项实施方式变更具有合理性、必要性以及可操作性,能
够尽快促使限售股东王晓艳实施对公司的业绩补偿,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
的利益。因此,监事会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律师的相关法律意见
经过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对本次限售股东变更承诺事项实施方式事
项的分析和判断,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股权收购协议》、《补充协议》和《协议书》关于业绩承诺补偿事宜的约
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且可执行的。
2、如果《协议书》中确认的王晓艳持有的荣之联 274,425 股股票确实为其在
荣之联 2016 年度审计报告出具日所持有的全部锁定股票,《协议书》中关于王晓
艳将该 274,425 股股票在二级市场售出并以售出后所得全部现金款项履行向荣之
联支付业绩承诺补偿款的义务,符合《股权收购协议》和《补充协议》关于业绩
承诺及补偿的约定。
3、《股权收购协议》约定“业绩补偿于 2016 年度完成年度审计后 1 个月内
进行”,根据《协议书》确认的事实,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王晓艳的业
绩承诺补偿仍未完成,对此,本所律师认为,如果由于王晓艳不配合等原因导致
《协议书》无法履行,荣之联有权继续诉讼程序,依据《股权收购协议》和《补
充协议》追究其违约责任。
4、荣之联在处理业绩承诺补偿事宜时,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内部
授权批准程序,并履行法律及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八、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荣之联限售股东王晓艳业绩承诺及补
偿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4、《关于西安壮志凌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之股权收购协议》;
5、《壮志凌云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6、《协议书》;
7、《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