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之联: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2-15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现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总经理辞职及聘任新任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1、经核查,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委员、总经理王东辉先生为集中精力聚焦公司战略梳理和推进重大项目,申请辞
去公司总经理职务。王东辉先生辞去总经理职务后,将继续担任公司董事长以及
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公司
按照上市公司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进行聘任新任总经理的相关工作。
经核查,王东辉先生的辞职原因与实际情况一致。
2、经审核,我们认为:闫国荣先生的教育背景、个人履历、专业能力和职
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董事会聘任公司总经理的程序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闫国荣先生不存在《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因此,
我们同意公司聘任闫国荣先生为公司新任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二、关于选聘闫国荣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在充分了解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后,我
们认为:本次董事会增补董事候选人的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候选
人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任董事职务的
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曾
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因此,我们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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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选聘闫国荣先生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提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三、关于聘任邓前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邓前先生的简历和相关材料,我们认为:邓前先生具备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会秘书的能力和条件,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能力能够胜任所聘任职
务的要求,且任职资格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之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惩戒,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之情形;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
的提名、表决、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
我们同意聘任邓前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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