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现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执 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 投资者保护能力。公司拟聘任审计机构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本次拟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 将本议案提请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七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 琳 伍利娜 李南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