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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荣联科技:关于荣联科技集团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1-12-01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关于


          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关于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
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
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
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本次股东大会的
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
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
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
正本或原件相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
而无任何隐瞒、虚假或误导性陈述。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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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
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1 年 11 月 12 日,公司董事会在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上通过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21 年 11 月 13 日在《证券时报》等报纸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 15 日前通知了全体股东,并充分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将审议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在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公司监事会在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
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如下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关于公司出售部分
闲置房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核查,上述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股权登记
日、召开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联系
人及联系方式等。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对议案及临时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的披
露。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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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3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3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30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1 月 30 日下午 14:00 在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
北路甲 10 号院 106 号楼(荣联科技大厦)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董事长张亮主持。


     经查验,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以公告形式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
通知了全体股东,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公告载明的
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查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1)现场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前
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合计 1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4,498,46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681%。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7 人,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 6,437,44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0.9644%。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表明公司截至 2021 年 11 月 24 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
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之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
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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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司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结果统计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的股东 1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8,061,01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2037%。


       2、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会议决议公告及《股东大会通知》,
公司董事会召集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所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列出的
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经查验,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对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列出
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共同按
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经查验,根据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会议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通过电子邮件方式传来的公司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两种方式对本次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表决,并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
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议案                                  股份数    占比      股份数      占比
序号                       股份数(股) 占比(%)
                                                    (股)    (%)     (股)      (%)
议案     《关于公司出售
  1      部分闲置房产暨     34,382,760    99.6646   113,300   0.3284     2,400     0.0070
           关联交易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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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上述议案作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就上述议案进行表决时,公司股东山东经达作
为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上述议案为非累积投票提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
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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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关于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赵   洋




                                   经办律师:
                                                              白 拂 军




                                                              许    嘉




                                                       2021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