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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荣联科技: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1-12-23  

                        证券代码:002642             证券简称:荣联科技           公告编号:2021-130



                    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近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对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东辉、张彤、鞠
海涛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1]191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根据相关要求,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东辉、张彤、鞠海涛:

    经查,你公司2016年度至2018年度部分订单存在成本结转不充分的情况。你
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对2016年度至2018年度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相关会计
差错更正导致你公司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分别调减46,263,535.15元、56,883,779.47元和97,250,451.96元。

    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
规定。

    你公司时任董事长王东辉、总经理张彤、财务总监鞠海涛未按照《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
司相关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相关
规定,现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
案。你们应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证监会提
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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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公司及相关
人员将以此为鉴,按照监管要求积极落实整改,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公司的内部管
控和项目管理;切实加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及会计
准则的学习和培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
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
续发展。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运营。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
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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