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联科技:会计师事务所对非标意见涉及事项专项说明2023-04-21
关于对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表
发表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和信综字(2023)第 000230 号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专项说明
关于对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表
发表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和信综字(2023)第 000230 号
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联
公司”)2022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 2023 年 4 月 19 日出具
了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报告编号:和信审字(2023)第 000520 号)。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
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和《监管规则适
用指引——审计类第 1 号》等相关规定,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主要内容
如财务报表附注十四,其他重要事项披露所述,荣联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3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下达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42023004 号),荣联公
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接受中国证监会对其立案调查。由于截
至本审计报告日立案调查尚无最终结果,我们无法判断立案调查结果
对财务报表整体可能产生的影响。
二、发表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
无保留意见》第八条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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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保留意见,其中第二项情形为“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
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
在)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但不具有广泛性”。
三、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荣联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
现金流量的具体影响。
荣联公司正在接收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最终处罚结果尚未收到。
由于未能就相关事项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立案调查事项
对报告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也无法估计。
四、重要性水平
我们在审计中使用的 2022 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相关
情况如下:
选取的基准:经常性业务的税前利润。
使用的百分比:经常性业务的税前利润的 10%。
选取依据:荣联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实体,经常性业务的税前
利润是财务报表使用者高度关注的指标。
计算结果:77.3 万元。
五、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
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情形
我们未发现上述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导致荣联公司在报告期内存在
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情形。
本专项说明仅供荣联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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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报同时披露使用,不得作为其他用途 。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济南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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