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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荣联科技:会计师事务所对非标意见涉及事项专项说明2023-04-21  

                        关于对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表

         发表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和信综字(2023)第 000230 号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专项说明




    关于对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表

                     发表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和信综字(2023)第 000230 号


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联

公司”)2022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 2023 年 4 月 19 日出具

了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报告编号:和信审字(2023)第 000520 号)。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

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和《监管规则适

用指引——审计类第 1 号》等相关规定,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主要内容

      如财务报表附注十四,其他重要事项披露所述,荣联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3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下达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42023004 号),荣联公

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接受中国证监会对其立案调查。由于截

至本审计报告日立案调查尚无最终结果,我们无法判断立案调查结果

对财务报表整体可能产生的影响。

      二、发表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

无保留意见》第八条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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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专项说明



发表保留意见,其中第二项情形为“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

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

在)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但不具有广泛性”。

      三、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荣联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

现金流量的具体影响。

      荣联公司正在接收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最终处罚结果尚未收到。

由于未能就相关事项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立案调查事项

对报告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也无法估计。

      四、重要性水平

      我们在审计中使用的 2022 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相关

情况如下:

      选取的基准:经常性业务的税前利润。

      使用的百分比:经常性业务的税前利润的 10%。

      选取依据:荣联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实体,经常性业务的税前

利润是财务报表使用者高度关注的指标。

      计算结果:77.3 万元。

      五、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

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情形

      我们未发现上述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导致荣联公司在报告期内存在

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情形。


      本专项说明仅供荣联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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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报同时披露使用,不得作为其他用途 。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济南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