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华宏科技:关于变更注册资本、营业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3-04-28  

                        证券代码:002645           证券简称:华宏科技          公告编号:2023-032
债券代码:127077           债券简称:华宏转债



                    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营业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宏科技”)于 2023
年 4 月 26 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
本、营业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一、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根据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鉴于
公司 2 名激励对象离职、1 名激励对象离世,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
会同意公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30,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鉴于公司 49 名激励对象 2022 年度子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到全部解除限售条件,
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303,5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
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总计 433,500 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
股本将由 581,951,198 股减少为 581,517,698 股,注册资本将由 581,951,198 元变
更为 581,517,698 元。

    二、经营范围变更情况
    公司根据经营发展的需要,拟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同时对《公司章程》中经
营范围条款进行修订。
    公司原经营范围为:新型液压打包机和剪切机、资源再利用设备、环境保护
专用设备、液压和气压动力机械及元件、海洋工程专用设备、船用配套设备、潜
水及水下救捞装备的开发、制造和销售;液压系统用油(不含危险化学品)的销

                                     1
         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企业经
         营或者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汽车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拟变更经营范围为:新型液压打包机和剪切机、资源再利用设备、环境
         保护专用设备、液压和气压动力机械及元件、海洋工程专用设备、船用配套设备、
         潜水及水下救捞装备的开发、制造和销售;液压系统用油(不含危险化学品)的
         销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企业
         经营或者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汽车的销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鉴于上述公司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的变更情况,同时,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发布的《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根据上述变动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8,195.1198 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8,151.7698 万元。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即财务总监, 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下同)。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
                                                      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
新增
                                                      提供必要条件。
                                                      (以下各条序号依次向后递增。)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
新型液压打包机和剪切机、资源再利用设备、环境保        新型液压打包机和剪切机、资源再利用设备、环境
护专用设备、液压和气压动力机械及元件、海洋工程        保护专用设备、液压和气压动力机械及元件、海洋
专用设备、船用配套设备、潜水及水下救捞装备的开        工程专用设备、船用配套设备、潜水及水下救捞装
发、制造和销售;液压系统用油(不含危险化学品) 备的开发、制造和销售;液压系统用油(不含危险

                                                  2
的销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         化学品)的销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自营和代理
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者禁止进出口的         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者
商品和技术除外);汽车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汽车的销售;普通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机械设备安装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8,195.1198 万股,均为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8,151.7698 万股,均
普通股。                                               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他方式。                                               其他方式。
公司采用上述第(三)项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         公司采用上述第(三)项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
符合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五的规定。                         应符合本章程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
份:                                                   的股份:
(一)减少注册资本;                                   (一)减少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的公司债券;                                           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供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须。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其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跌幅累
                                                       计达到 30%;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除上述情形外回购股份的,应当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
第二十四条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第二十五条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股份的活动。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        司股份的活动。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方式之一进行:                                       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中交易方式进行。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须经三分       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审议批准。               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审议批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准。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       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具体实施细则遵照最新有效的法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律、法规或规章等执行。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具体实施细则遵照
                                                     最新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等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股票在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股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交易;公司股票被终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
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         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易。
第二十八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
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公司向特定         他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公司向
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
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关
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 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
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       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
规则。                                               规则。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4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在其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在其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二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二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二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
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
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        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担同种义务。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
                                                      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
                                                      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
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
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        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
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        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
其他股东的利益。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

                                                  5
                                                     金不被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
                                                     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
                                                     公司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
                                                     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议予以罢免。
                                                     发生公司控股股东以包括但不限于占用公司资金的
                                                     方式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以公
                                                     司的名义向司法部门申请对控股股东所侵占的公司
                                                     资产及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
                                                     凡控股股东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现金
                                                     清偿的,公司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定及程序,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偿还所
                                                     侵占公司资产。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列职权: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案;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
(十)修改本章程;                                   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审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审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300 万元以上,或与同一关联法人发生的单次或连续       (十六)审议批准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2 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        300 万元以上,或与同一关联法人发生的单次或连续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12 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6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事项;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七)审议批准每年度内借款发生额(包括贷款转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事项;
期、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和新增长期贷款)在上年度经       (十七)审议批准每年度内借款发生额(包括贷款
审计的公司净资产 50%以上(含 50%)的借款事项及       转期、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和新增长期贷款)在上年
与其相关的资产抵押、质押事项;                       度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 50%以上(含 50%)的借款事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项及与其相关的资产抵押、质押事项;
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八)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
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
                                                     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除前款第(十八)项外,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
                                                     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上;             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                 5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上;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500 万元以上。        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500 万元以上。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算。                                                 计算。
上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       上述所称交易涉及的事项范围、交易金额的计算标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       准、须履行的其他程序等,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

                                                 7
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
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现金或资产;债权或债
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所
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         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
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       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第五十条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含表决
10%。                                                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料。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
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       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       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
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

                                                 8
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为股       由。
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
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         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
                                                     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
                                                     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       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
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否存在关联关系;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证券交易所惩戒。                                     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
                                                     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
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一)会议届次、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或名称;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
份总数的比例;                                       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         果;
明;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明;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过: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9
(三)本章程的修改;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担      变更公司形式;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三)本章程的修改;
(五)股权激励计划;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对外
(六)公司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回购股份;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七)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      (六)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 10%;
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      (七)公司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回购股份;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八)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
                                                    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表决权。                                            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
时公开披露。                                        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
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
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      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
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
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      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
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
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      监会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
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
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司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
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10
年;                                              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
满的;                                            未满的;
(七)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七)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八)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    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八)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    见;
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    (九)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
除其职务。                                        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
                                                  人名单;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
                                                  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
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年,     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年,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的连任时间不得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超过六年。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改选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继续按照有关法律、行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董事职    在改选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继续按照有关法律、
责,维护公司利益。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董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事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
1/2。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公司董事均由股东大会选聘,公司董事选聘程序为: 数的 1/2。
(一)根据本章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提出候选董事名    公司董事均由股东大会选聘,公司董事选聘程序为:
单;                                              (一)根据本章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提出候选董事

                                             11
(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名单;
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        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
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
(四)根据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表      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决。                                                (四)根据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在股东大会上进行
                                                    表决。
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第一百零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门规章以及《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以及《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
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
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关联交易等事项;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转让及受让重大资产等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事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项;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计师事务所;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      会计师事务所;
工作;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
(十六)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方案;            的工作;
(十七)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      (十六)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方案;

                                               12
予的其他职权。                                     (十七)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 授予的其他职权。
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
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     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     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
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
                                                   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的权限,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董事会享有下列投资、决策权限: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享有下列投资、决策权
(一)董事会有权审议公司以下重大交易事项:         限: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一)董事会有权审议公司以下重大交易事项:
资产的 10%以上低于 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资产的 10%以上低于 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入的 10%以上低于 50%,且绝对金额在 1000 万元以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上低于 5000 万元;                                 入的 10%以上低于 50%,且绝对金额在 1000 万元以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上低于 5000 万元;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10%以上低于 50%,且绝对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低于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0 万元;                                         10%以上低于 50%,且绝对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低于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      500 万元;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低于 50%,且绝对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
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低于 5000 万元;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低于 50%,且绝对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低于 5000 万元;
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低于 50%,且绝对金额在 100 万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元以上低于 500 万元。                              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低于 50%,且绝对金额在 100 万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元以上低于 500 万元。
算。董事会可以在上述权限范围内授权总经理批准上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述交易。                                           计算。董事会可以在上述权限范围内授权总经理批
上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     准上述交易。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     上述所称交易涉及的事项范围、交易金额的计算标

                                              13
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准、须履行的其他程序等,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上述交易标的相关的
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     同类交易应累计计算。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
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现金或资产;债权或债     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
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所     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
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达到以上标准,但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上述交易标的相关的       产 30%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同类交易应累计计算。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董事会有权对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以外的
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     担保事项作出决定。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
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达到以       应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和三分之二以
上标准,但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上独立董事同意。
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审议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关
(二)董事会有权对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以外的担     联交易事项(日常关联交易除外),应当以现场方式
保事项作出决定。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     召开全体会议,董事不得委托他人出席或以通讯方
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和三分之二以上独       式参加表决。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
立董事同意。                                       生的 30 万元以上低于 300 万元,或与同一关联法人
(三)董事会审议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关联     发生的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在 300 万
交易事项(日常关联交易除外),应当以现场方式召     元以上低于 3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开全体会议,董事不得委托他人出席或以通讯方式参     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低于 5%的关联交易(公司获
加表决。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事项。
30 万元以上低于 300 万元,或与同一关联法人发生     (四)报废、毁损、呆坏帐的处理(单项)在 100
的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      万元以上低于 500 万元的资产处置事项。如单笔金
以上低于 3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额超过上述数额或一个会计年度内发生额累计超过
资产绝对值 0.5%以上低于 5%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     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 5%的,应经股东大会审议
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事项。                     批准。
(四)报废、毁损、呆坏帐的处理(单项)在 100 万    (五)非经营性资产的购置与处理,价值在 1000 万
元以上低于 500 万元的资产处置事项。如单笔金额      元以上低于 3000 万元的。如单笔金额超过上述数额
超过上述数额或一个会计年度内发生额累计超过上       或一个会计年度内发生额累计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
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 5%的,应经股东大会审议批      的净资产 5%的,应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准。                                               (六)单笔价值在 10 万元以上低于 100 万元,或一
(五)非经营性资产的购置与处理,价值在 1000 万     个会计年度内发生额累计 50 万元以上低于 500 万元
元以上低于 3000 万元的。如单笔金额超过上述数额     的赠与、捐献。
或一个会计年度内发生额累计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       (七)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投资、决策权限。
的净资产 5%的,应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六)单笔价值在 10 万元以上低于 100 万元,或
一个会计年度内发生额累计 50 万元以上低于 500
万元的赠与、捐献。

                                              14
(七)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投资、决策权限。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一)会议召开的届次、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
董事(代理人)姓名;                                   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
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中规定不得担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中规定不得担
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四)至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四)
(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至(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员。                                                   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
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         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
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监事无         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
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无法保证证券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         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
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
                                                       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
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
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         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           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         送并披露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
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季度财务会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         计报告。
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及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
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         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         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
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15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
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分立或者被其他公司合并,应         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分立或者被其他公司合并,
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予公告。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予公告。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有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
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有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 第 一 百 八 十 一 条     公 司 因 有第 一 百 七 十 九 条 第
(二)、(四)、(五)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     (一)、(二)、(四)、(五)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
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         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
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修订内容将在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具体以工商登记部门核准登记为准。




            特此公告。

                                                                  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4 月 28 日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