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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宏科技:华宏科技公司章程(2023年4月)2023-04-28  

                        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三年四月




             1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 股 份 ......................................................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7
 第一节   股 东 .......................................................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 ................................................... 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3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4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6
 第六节   股东大会表决和决议 ......................................... 19
第五章 董事会 .................................................... 24
 第一节 董事 ....................................................... 24
 第二节 董事会 ..................................................... 27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1
第七章 监事会 .................................................... 33
 第一节 监事 ....................................................... 33
 第二节 监事会 ..................................................... 33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5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5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9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9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39
 第一节 通知 ....................................................... 39
 第二节 公告 ....................................................... 40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0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 40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1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3
第十二章 附则 .................................................... 43




                                           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发起
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在江苏省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注册号为 320000000051955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 2011 年 11 月 3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908 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6,670,000 股。该等股份均为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并于
2011 年 12 月 2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中文名称: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英文名称:
Jiangsu Huahong Technology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澄杨路 1118 号。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8,151.7698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3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建立现代企业
制度,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通过不断的技术创新,增强公司综合竞争实力,
以确保公司股东和职工的利益。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新型液压打包机和剪切机、
资源再利用设备、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液压和气压动力机械及元件、海洋工程专
用设备、船用配套设备、潜水及水下救捞装备的开发、制造和销售;液压系统用
油(不含危险化学品)的销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
的进出口(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者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汽车的销售;
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
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量、持股比例、出资方
式及出资时间如下:
                     认购的股份数
序号       发起人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万股)



                                    4
       江苏华宏实业
 1                        4000           80%       货币       2004年8月17日
       集团有限公司
 2         胡士勇          400           8%        货币       2004年8月17日
 3         胡士清          150           3%        货币       2004年8月17日
 4         胡士勤          150           3%        货币       2004年8月17日
 5         胡士法          150           3%        货币       2004年8月17日
 6         胡品龙          150           3%        货币       2004年8月17日
         合计             5000          100%         --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8,151.7698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采用上述第(三)项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符合本章程第一百五十
六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
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5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其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跌幅累计达到 30%;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除上述情形外回购股份的,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
会和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公司收购本
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审议批准。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具体实施细则遵照最新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等执行。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6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
并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上述人员在其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二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二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
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7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
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
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
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按期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
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占用。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
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议予以罢
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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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公司控股股东以包括但不限于占用公司资金的方式侵占公司资产的情
况,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以公司的名义向司法部门申请对控股股东所侵占的公司资
产及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
    凡控股股东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现金清偿的,公司有权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偿还所侵占
公司资产。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
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或与同一
关联法人发生的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10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
除外)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每年度内借款发生额(包括贷款转期、新增流动资金贷款
和新增长期贷款)在上年度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 50%以上(含 50%)的借款事项
及与其相关的资产抵押、质押事项;
    (十八)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
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
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除前款第(十八)项外,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三)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担
保事项,除中国证监会和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11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上;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 500 万元以上。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所称交易涉及的事项范围、交易金额的计算标准、须履行的其他程序等,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本章程规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江苏省江阴市内,公司住所地或
董事会在会议通知上列明的其他明确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者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12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
会时,由股东大会的网络方式提供机构验证出席股东的身份。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13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二)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三)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议案的内容。



                                     14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前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日期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
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方式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15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股东为非法人组织的,应由该组织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该组织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负责人资格的有效
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该组织负责人依法出
具的书面委托书。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16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人为非法人组织的,应加盖非法人组织的单位印章。。
   第六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委托人为非法人组织的,由其负责人或者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员作为代表
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
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
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
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17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
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届次、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18
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 10%;
    (六)公司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回购股份;
    (七)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19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
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
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
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导致公司
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
大会决议中作出详细说明。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应当自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会议主持人应当
要求关联股东回避;无须回避的任何股东均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
    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由股东大会过半数通过决议决定该股东是
否属关联股东,并决定其是否回避,该决议为最终决定。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公司应当通过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为中小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证券发行;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股权激励;



                                   20
    (四)股份回购;
    (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关联交易(不含日常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
担保);
    (六)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七)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八)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
变更;
    (九)拟以超过募集资金净额 10%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十)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
    (十一)对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等方式的其他事项。
    公司应通过多种形式向中小投资者做好议案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并在股东大
会召开前三个交易日内至少刊登一次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其提名候选
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董事人数。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公司监事会提名;
    3、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
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独立董事人数。
    (三)监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监事会提名;



                                   21
       2、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其提名候选
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监事人数。
       (四)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的须于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以
书面方式将有关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理由及候选人的简历提交公
司董事会秘书,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
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所披露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
职责。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的由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提名监事的
由监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
       (五)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以及累积投票制的相关事宜见《江苏华宏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八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
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22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
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
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第九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进行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
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九十三条 公司将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建立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制度,即在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将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对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
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23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
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八)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九)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
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
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的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六年。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继续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董事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24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公司董事均由股东大会选聘,公司董事选聘程序为:
       (一)根据本章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提出候选董事名单;
       (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
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
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根据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
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
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25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
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二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会计专业人士缺少或者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
能生效。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述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两年内仍然有
效;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
公开信息;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的持续时间为其任职结束后两年。
   第一百〇四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
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
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
份。



                                     26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交易所以及《江
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董事会设董事长
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转让及受让重大资产等事
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27
    (十六)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方案;
    (十七)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
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
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
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
批准。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享有
下列投资、决策权限:
    (一)董事会有权审议公司以下重大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低于 50%,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低于 50%,且绝对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低
于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低于 50%,且绝对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低于 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低于 50%,且绝对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低于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低于
50%,且绝对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低于 500 万元。



                                     28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董事会可以在上述
权限范围内授权总经理批准上述交易。
    上述所称交易涉及的事项范围、交易金额的计算标准、须履行的其他程序等,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上述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累计计算。公
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
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达到以上标准,但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有权对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以外的担保事项作出决定。董事
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和三分之二以上独
立董事同意。
    (三)董事会审议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日常关联交
易除外),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全体会议,董事不得委托他人出席或以通讯方式
参加表决。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30 万元以上低于 300 万元,
或与同一关联法人发生的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低于
3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低于 5%的关联交
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事项。
    (四)报废、毁损、呆坏帐的处理(单项)在 100 万元以上低于 500 万元的
资产处置事项。如单笔金额超过上述数额或一个会计年度内发生额累计超过上一
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 5%的,应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非经营性资产的购置与处理,价值在 1000 万元以上低于 3000 万元的。
如单笔金额超过上述数额或一个会计年度内发生额累计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
资产 5%的,应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六)单笔价值在 10 万元以上低于 100 万元,或一个会计年度内发生额累计
50 万元以上低于 500 万元的赠与、捐献。
    (七)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投资、决策权限。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29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十日以前以专人、邮件、传真、电话或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或传真方
式;通知时限为:提前三日(不包括会议当日)。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投票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交董事会保存。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
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
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30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
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
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届次、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六)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根据需要可设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中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用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四)至(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31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签署担保、贷款等重大合同;经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批准的投资项目,依照合同支付投资款时,由总经理或其授权副总经理审批,
不受金额限制;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
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受总经理委托负责分管有关工作,在职责范围
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副总经理可受总经理委托代行
总经理职权。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负
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
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32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该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责。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
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
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33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股东代表与职工代表的比例为
2:1。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
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
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方案提出独立意见;
   (十)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详见《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
则》;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34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送达全体监
事;监事会临时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三日以前送达全体监事,但在参会监事没
有异议或事情比较紧急的情况下,不受该通知期限的限制。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
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
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
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
存,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的规定进
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35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 10%;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
定公积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
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施如下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根据分红规划,
每年按当年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进行分配;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
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36
       (二)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
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凡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
润分配;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公司仍留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并且董事会认
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
行利润分配。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现金分红的比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应当以现金形式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如公司追加中期现金分红,则中期
分红比例不少于当期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当期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为母公
司或者合并报表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较小者。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满足上述条件的重大资金支出安排须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
       4、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营业收入和净利润
持续增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与净资产规模不匹配时,可以提出股票股
利分配方案。




                                     37
    5、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在有可供分配的利润的前提下,原则上公司应至少
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于年度股东大会通过后二个月内进行;公司可以根据生
产经营及资金需求状况实施中期现金利润分配,于股东大会通过后二个月内进行。
    (三)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办公室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就董事会办公室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因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而进行现金分红的比例在
当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不足 80%时,董事会应就现金分红比例调整的具体原因、
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
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3、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
议。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
限于开通专线电话、董事会秘书信箱及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平台等)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1、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原因: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
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发生重大变化
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
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
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
特别决议通过。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原因,审
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应当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
票系统等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五)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38
       (六)股东违规占有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
聘。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
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
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39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送出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邮件、专人或传真
送出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邮件、专人或传真
送出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九条      通知的送达方式:
   (一)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
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十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三)公司以传真方式送出的,收件方收到传真后将送达回证以传真方式送回
公司,公司收到传真的时间为送达时间;
   (四)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
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指定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媒体为刊登公
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40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大会作出分立决议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
分立或者被其他公司合并,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予公告。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而解散;

                                     41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有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二)、(四)、(五)
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
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
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有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42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认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
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
支报表和财务账册,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
注销公司,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
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企业破产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本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
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一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本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上市以后,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
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三条      释义


                                     43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四条      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
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
有歧义时,以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




                                         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