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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青青稞酒: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0-20  

						  证券代码:002646             证券简称:青青稞酒               公告编号:2018-065



                         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0月19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10月18日-10月1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0月1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0月18日下午15:00至2018年10月19日下午
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威远镇西大街6号公司七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银会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295,259,84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5.613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95,258,54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65.613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3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434,3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96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433,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962%。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3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3%。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委派潘继
东、刘佳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鲁水龙先生、王兆基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任期自 2018 年 10 月 19 日至 2020 年 3 月 16 日。
    1.1 选举鲁水龙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295,259,7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3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70%。
    鲁水龙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 选举王兆基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295,259,7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34,2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72%。
    王兆基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鲁水龙、王兆基先生当选董事后,公司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
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2、《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民生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及为综合授信额度内贷款提供担保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5,259,7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7%;反对 1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3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70%;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3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潘继东、刘佳。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
员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