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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鹰信质: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2020-04-28  

						                长鹰信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
规定,我们作为长鹰信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的立
场,我们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事前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关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审
计服务工作中,能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出具的各项报
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我们同
意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并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北航天宇长鹰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根据北京航空航天
大学校长办公会通过的实施细则及生产经营需要,拟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签署
《技术开发及服务合同》,向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提供劳务,服务价格依据实施细
则确定,发生关联交易业务,属公司正常经营行为;与北航科技园签署的租赁合
同系公司根据实际需要而发生的交易业务,属公司正常经营行为。以上与关联方
交易价格依据实施细则经双方协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
为。
    我们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时,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联董事应履行回避表决程序,且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新增担保的事前认可意见
    为支持子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解决子公司筹、融资问题,2020 年度公司
拟为控股子公司(子公司:浙江信戈制冷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台州市信质贸易有
限公司)提供合计不超过 2.6 亿元人民币的银行授信担保。上述子公司均为公司合
并范围内,财务风险处于公司有效的控制范围之内,公司为其担保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子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不会影响公司股
东利益,担保风险可控。因此,我们同意该项交易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关于控股子公司北京北航天宇长鹰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
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反担保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北航天宇长鹰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拟
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 2,000 万元,用于日常经营活动支
出,由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北航天
宇长鹰无人机科技以发明专利为上述担保事项向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
公司提供反担保质押。上述子公司为公司合并范围内,财务风险处于公司有效的
控制范围之内,公司为其担保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
于子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不会影响公司股东利益,担保风险可控。因此,我们
同意该项交易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鹰信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__
                                       王洪阳         陈元          张湧


                                                 长鹰信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