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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鹰信质: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0年4月)2020-04-28  

						                    长鹰信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0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长鹰信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大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股东大会运作,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会
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更好地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长鹰信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包括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股东大会时间、
地点的选择应有利于让尽可能多的股东参加会议。
    第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和自然人。所有股东享有平等
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基本权益。
    第六条 公司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七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
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履行其做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善意使用其控制权,不得利用其控制权从事有损
于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保证上市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与
上市公司之间进行交易,应当严格遵守公平性原则,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上市
公司的独立决策;不得利用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应当严格按照有
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应当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如
实回答证券交易所的相关问询;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有关上市公司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对于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之间发生资金、商品、服务、
担保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防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产
的情形发生。
                         第三章 股东大会职权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累计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
司股份;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外,公司不对外进行担保。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
通讯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股东参加网络投票进行会议登记的,其身份确认方式等事项应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规定执
行。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
确载明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
其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股权登记日与股东大会召开日期
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章 股东大会召集程序
                         第一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召开股东大会的办理程序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章程第四十二、四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
集股东大会。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二十四条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三节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第二十七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书面方式或公告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
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二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节 会议登记
    第三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会议登记可以采用现场登记、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股
东出席股东大会应按会议通知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登记。
    第三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三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五节 会务筹备及安全措施
       第三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章 股东大会议事程序
                           第一节 股东大会提案
     第四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四十四条 对于前条所述的临时提案,董事会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一)关联性。董事会对临时提案进行审核,对于临时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
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的,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提交股东大会讨论。
    如果董事会决定不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
行解释和说明。
       (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临时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
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会
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
进行讨论。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二节 股东大会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四)董事和监事的报酬和支付方法;
       (五)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公司年度报告;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第四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
    (五)发行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股东大会主持人应对关联
股东的情况进行说明,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
表决权,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关联股东及代理人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不参与投
票表决;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不
参与投票表决。关联股东回避后,由其他股东根据其所持表决权进行表决;会议
需要关联股东到会进行说明的,关联股东有责任和义务到会如实作出说明。有关
联关系的股东回避和不参与投票表决的事项,由会议主持人在会议开始时宣布。
    第五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五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五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董事会、独立董事和单独或合并持
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五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
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名,其余的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
    (二)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时,每拥有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可提名一位独立董事候选人,但最多不得
超过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组成人数。每拥有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5%可提名一
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但最多不得超过董事会中非独立董事的组成人数。
    (三)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
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及其他情况。董事候选
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
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其中独立董事的提名人
应当对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担任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人士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
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公布前述与独
立董事有关的内容。
    (四)由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其候选人由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职工代表监事的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提交职工代表大
会或其他职工民主选举机构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
    董事会应将董事会提出的董事候选人、监事会提出的监事会候选人和有权提
名的股东提出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分别以单独的提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公司
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各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
人有足够的了解。
    公司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
投票选举数人。董事或者监事选举结果按各候选人得票多少依次确定,但每位当
选董事、监事的得票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
一。
       第五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
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或其
他通讯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
票结果。
       第五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未填、错
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
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通讯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通讯表决方式中所涉及
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六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三节 股东大会记录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
股东大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八章 股东大会资料存档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通讯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
“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拟定并作出修
改,修订本规则,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
负责解释。




                                                长鹰信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