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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鹰信质: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独立意见2020-11-14  

                                           长鹰信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
规定,我们作为长鹰信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
个人独立判断,经讨论后对公司《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
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经对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相关资料的审查,我们认为其均具备担任相应职务
所需的管理能力、专业能力、职业道德,符合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
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中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
发现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
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
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会立案调查;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
人”;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
    本次聘任的高管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李海强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聘任之日起至第四
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鹰信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
会议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__
                                     王洪阳       张   湧       陈   元
                                              长鹰信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