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长鹰信质: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独立意见2021-02-09  

                                        长鹰信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长鹰信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长鹰信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次会议相关文件,听取相关说明,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长鹰信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
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
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额度、授予日
期、授予价格、锁定期、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4.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
司,相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技术核心人员、技术(业务)
骨干及子公司负责人(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
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
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法律、行政法
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
交易发生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
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
发展能力;能够增强公司管理团队、技术核心人员和技术(业务)骨干等对实现公
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公司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7.关联董事已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相关的法定
程序,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并同意
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
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强调净利润增长率,该指标反映公司盈利能力及企业
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
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
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中,公司层面和个人层面考核指标明确,
可操作性强,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也有助于增加公司对行业内人才的吸引力,
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兼顾了对激励对象约束效果,
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购买资产并拟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以不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自有资金收购唐山荣辉车业有限公
司部分资产(含土地及厂房)及设立全资子公司,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促进公司
产业整合,进一步提高资产质量,提升市场竞争力,增强盈利能力稳定性,有利
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因此,
我们对上述拟收购资产及设立全资子公司事项表示同意。
   (本页无正文,为长鹰信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__
                                      王洪阳         陈 元          张 湧
                                                长鹰信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