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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鹰信质: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2021-02-09  

                                         长鹰信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及《长鹰信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监事会对公司《长鹰信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长鹰信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首次授予
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 监事会关于《激励计划(草案)》的审核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认真审核后认为:
    1、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安排、解锁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锁定期、解锁
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4、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能使经营
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
进一步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二) 监事会对公司《首次授予名单》的审核意见
    监事会核查了公司《首次授予名单》、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
用合同以及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等事项后,认为:
    1、列入公司《首次授予名单》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1)最近 12 个
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
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励对象未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
监事。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次激励计划。
本次激励对象的范围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
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
励计划前 5 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上述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施行。




                                          监事:陶开江、梁军、周彪
                                               2021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