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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鹰信质:独立董事关于四届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2021-04-16  

                                        长鹰信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
规定,我们作为长鹰信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的立
场,我们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事前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相关审计成员
具有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执业资格,能够胜任公司的审计
工作;在 2020 年公司审计工作中,能够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
求从事财务报表及其他事项的审计工作,能够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道德规
范,独立、客观、公正的对公司财务报表发表意见。因此,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
续性,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自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至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为支持子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解决子公司筹、融资问题,2021 年度公司
拟为子公司(全资子公司信质电机(长沙)有限公司、浙江信戈制冷设备科技有限公
司、台州市信质物资供应有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浙江大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合
计不超过 5 亿元人民币的银行授信担保。上述各子公司均为公司合并范围内的,
财务风险处于公司有效的控制范围之内,公司为其担保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子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不会影响公司股东利益,担
保风险可控因此,我们同意该项交易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鹰信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__
                                       王洪阳         陈元          张湧


                                                 长鹰信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