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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鹰信质:独立董事关于四届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2021-07-21  

                                        长鹰信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
规定,我们作为长鹰信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的
立场,我们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事前意见如下: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成都长鹰信质电机有限公司租赁厂房暨关联交易的事
前认可意见
    为了进一步拓展中西部地区业务发展布局,根据公司整体发展规划需要,拟
向关联方蒲江县长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其位于四川成都蒲江县寿安工业园
区的厂房,其实际使用面积尚未确定(该厂房正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整体土地
面积约 60 亩。公司已就关联租赁的相关事项与我们进行了事前沟通,我们听取
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我们认为上述交易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
需要,定价依据合理,不存在利用关联方关系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也不存
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出租公司部分厂房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为了进一步提升公司各厂区及办公室的利用率,拟对原位于台州市椒江区前
所街道椒北大街 115 号合计 7,475.32 平方米的厂区及办公室等整体对关联方台州
恒质新材料有限公司实施出租。公司已就关联出租的相关事项与我们进行了事前
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我们认为上述交易符合公
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定价依据合理,不存在利用关联方关系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根据《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鹰信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__
                                      王洪阳        张 湧          周岳江
                                               长鹰信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