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鹰信质: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2021-09-02
长鹰信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
核查意见
长鹰信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
所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及《长鹰信质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
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
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为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
骨干及董事会认定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
4、拟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
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 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监事会同意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向 10
名激励对象授予 56 万股限制性股票。
长鹰信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