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鹰信质: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3-25
长鹰信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长鹰信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长鹰信质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认真审阅,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的立场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
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
生不得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参与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具备申请解除
限售的主体资格,其满足《激励计划》等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考核
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
解除限售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及其他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事项董事会已经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
解除限售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以下无正文)
长鹰信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长鹰信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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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洪阳 张 湧 周岳江
2022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