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鹰信质: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长鹰信质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法律意见2022-08-2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鹰信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调整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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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鹰信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鹰信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调整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F20220124-03 号
致:长鹰信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长鹰信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长鹰信质”或“公司”)委托,就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2021年激励计划”)、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2年激
励计划”)调整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
证监会令第14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长鹰信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出具了《关于长鹰信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关于长鹰信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关于长鹰信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
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关于长鹰信质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关于长鹰信质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锁条
件成就的法律意见》《关于长鹰信质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关
于长鹰信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现就公司2021年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
格及2022年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涉及的相关事项(以下简
称“本次变更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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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鹰信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法律意见。如无特别说明,
本法律意见中有关用语和简称的含义与原法律意见中相同用语和简称的含义一
致。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变更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长鹰信质提供的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2022 年 8 月 19 日,公司
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授
予股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变更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变更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变更事项的具体内容
(一)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及
公司公开披露的《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以 2021 年年度权益
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按照每 10 股分配 1.00 元现金股利(含
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
的方式,向全体股东进行现金分配。本次权益分派已于 2021 年 6 月 25 日实施
完毕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及
公司公开披露的《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以 2021 年年度权益
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按照每 10 股分配 0.60 元现金股利(含
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
的方式,向全体股东进行现金分配。本次权益分派已于 2022 年 4 月 20 日实施
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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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法律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应对 2021 年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2022 年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本次
调整后,2021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6.21 元/股,预留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9.21 元/股;2022 年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11.45
元/份。
(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议案和决议,公司 2022 年激励计划
中 3 名激励对象由于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1 名激励对象由于退休不再
符合激励对象资格,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将注
销该 4 人所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11.00 万份。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变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 公司本次变更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2. 公司本次变更事项所涉及的调整回购注销价格及行权价格、注销部分股
权期权的具体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
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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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法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长鹰信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
项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 丽
经办律师:
李广新
经办律师:
祁 辉
2022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