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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鹰信质: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9-06  

                            证券代码:002664         证券简称:长鹰信质          公告编号:2022-068



                      长鹰信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9月5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9月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9月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9月5日9:15-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前所信质路28号长鹰信质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九号楼会议室。

    4、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召集人:长鹰信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尹巍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长鹰信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0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231,219,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2495%。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752,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40%。

    (2)股东现场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25,731,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1309%。

    通过现场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70,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9%。

    (3)股东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05,487,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1186%。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482,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71%。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
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向关联方申请授信额度提供反担保暨关联
交易的议案》。

    同意127,159,60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571%;反对54,6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429%;
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98,2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96.8850%;反对54,6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3.1150%;弃
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本议案关联股东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信银行信托组合投资项目1701期单一
资金信托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量共计104,005,200股已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
案》。

    同意231,164,80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764%;反对54,6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236%;
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98,2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96.8850%;反对54,6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3.1150%;弃
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本提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
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
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长鹰信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长鹰信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长鹰信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