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信旅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8-10-31
众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众信旅游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众信旅
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
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
相关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8 年 10 月
30 日,该授予日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满足《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激励对象范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
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以 2018 年 10 月 30 日为授予日将预留的限制性股票授
予激励对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众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
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姜付秀 孙云
丁小亮 朱宁
2018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