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心堂: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2-26
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 2019 年 2 月 25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表决方式召
开,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对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对以下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
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
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公司《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编制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2018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
形。
二、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
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
公告[2013]43 号)、《公司章程》和等有关规定,经对公司年报及审计报告的认
真审阅,我们认为:董事会提出的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现阶
段的经营状况、资金需求及未来发展等因素,同时考虑了对股东的现金回报和
公司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不存在
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2018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有序开展,
对公司经营各个过程、各个环节的控制发挥了较好的作用。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四、关于公司2019年度向关联企业租赁房产事项的独立意见
对公司提交的《关于公司2019年度向关联企业租赁房产的议案》进行了认真
审查,对该项关联交易予以认可。公司该项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
是基于日常经营的必要性,在公平、公正、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的,不会损害本公
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也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制度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向圣爱集团租赁房产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表
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
五、关于变更部分 2017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普通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
点的独立意见
本次变更部分 2017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普通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
点事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属于 2017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普通股股票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实质性变更,未改变 2017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普通股股票募集资金
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全体股东及公司的整
体利益,且不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影响 2017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普通股股票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 2017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普通股股票募
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变更部分 2017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普通股股票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同意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8 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的《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报告》如实的反映了募集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挪用募集资金或者
随意变更募集用途等情形,募集资金使用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龙超 母景平 刘锡标
2019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