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727 股票简称:一心堂 公告编号:2019-030 号 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暨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9 年 3 月 21 日(星期四)下午 14 点。 (2)网络投票时间:2019 年 3 月 20 日-2019 年 3 月 2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3 月 21 日 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3 月 20 日 15:00 至 2019 年 3 月 21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阮鸿献先生 6.会议通知于 2019 年 2 月 26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上。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有 73 人,代表股份 374,252,073 股,占公司总股本 567,769,811 股的 65.9162%。其中: 1. 参 加 现 场 投 票 表 决 的 股 东 、 股 东 代 表 及 委 托 投 票 代 理 人 8 人 , 代 表 股 份 345,590,809 股,占公司总股本 567,769,811 股的 60.8681%;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5 人,代表股份 28,661,264 股,占公司总股本 567,769,811 股的 5.0480%;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68 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 34,297,782 股,占公司总股本 567,769,811 股的 6.0408%; 4.公司九名董事阮鸿献先生、刘琼女士、赵飚先生、徐科一先生、田俊先生、郭春 丽女士、龙超先生、刘锡标先生、母景平先生,三名监事陆凤光女士、李正红先生、阴贯 香女士及董事会秘书田俊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见证律师北京市竞天 公诚律师事务所李达律师、范悦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方式相结合表决,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 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关于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74,242,073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3 %; 反对 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 10,0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2,949,0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99.9841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弃 权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59 %。 表决结果通过。 2 2.审议《关于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74,242,073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3 %; 反对 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 10,0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2,949,0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99.9841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弃 权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59 %。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关于公司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74,242,073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3 %; 反对 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 10,0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2,949,0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99.9841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弃 权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59 %。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74,242,073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3 %; 反对 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 10,0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2,949,0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99.9841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弃 3 权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59 %。 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74,242,073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3 %; 反对 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 10,0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2,949,0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99.9841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弃 权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59 %。 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关于公司2018年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74,242,073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3 %; 反对 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 10,0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2,949,0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99.9841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弃 权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59 %。 表决结果通过。 7.审议《关于公司2019年度向关联企业租赁房产的议案》 表决结果:关联股东阮鸿献先生、刘琼女士回避表决。 同意 97,672,983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8 %; 反对 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 10,0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2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2,949,0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4 股份总数的 99.9841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弃 权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59 %。 表决结果通过。 8.审议《关于变更部分2017年非公开发行A股普通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74,242,073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3 %; 反对 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 10,0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2,949,0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99.9841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弃 权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59 %。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及非关联股东代 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9.审议《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74,242,073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3 %; 反对 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 10,0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2,949,0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99.9841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弃 权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59 %。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及非关联股东代 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5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作了年度述职报告。公司独立董事 2018 年度 述职报告全文刊登于 2019 年 2 月 26 日的巨潮资讯网。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达、范悦。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3 月 21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