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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一心堂: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2019-04-17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八年六月




                    4-1-1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如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相关简称与其所对应的全称词汇如下
所示:


公司、发行人、一 指        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心堂

本所               指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鸿翔一心堂药
                           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
                           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       指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鸿翔一心堂药
                           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
                           师工作报告》


A 股股票           指      人民币普通股


本次发行           指      本次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工商局             指      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登深圳分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白云山             指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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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翔药业           指      云南鸿翔药业有限公司,为发行人前身


中药科技           指      云南鸿翔中药科技有限公司


鸿云药业           指      云南鸿云药业有限公司


云商优品           指      云南云商优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星际元             指      云南星际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三色空间           指      云南三色空间广告有限公司


点线运输           指      云南点线运输有限公司


四川一心堂         指      四川鸿翔一心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贵州一心堂         指      贵州鸿翔一心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广西一心堂         指      广西鸿翔一心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一心堂         指      山西鸿翔一心堂药业有限公司


重庆一心堂         指      重庆鸿翔一心堂药业有限公司


成都一心堂         指      四川一心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上海一心堂         指      上海鸿翔一心堂药业有限公司


天津一心堂         指      天津鸿翔一心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海南一心堂         指      海南鸿翔一心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原名:海南联合广
                           安堂药品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简称“海南广安堂”))


华宁鸿翔           指      华宁鸿翔中药科技有限公司(原名:云南红云制药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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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简称“红云药业”))


一心堂健康         指      一心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河南一心堂         指      河南鸿翔一心堂药业有限公司


一心堂康盾         指      云南一心堂康盾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天心康养       指      北京天心康养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云南久康一心       指      云南久康一心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           指      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公司章程》       指      《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审亚太           指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审众环           指      中审众环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最近三年及一期、 指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和 2018 年 1-3 月
报告期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之目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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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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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引     言 ........................................................................................................................... 9
正     文 ......................................................................................................................... 11
一、        本次发行的授权、批准及其程序................................................................ 11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11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11
四、        发行人的设立................................................................................................ 12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13
六、        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4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17
八、        发行人的业务................................................................................................ 18
九、        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8
十、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财产............................................................ 19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0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20
十三、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1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21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21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22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 45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54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54
二十、 发行人的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 54
二十一、 结论意见 .....................................................................................................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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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致: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一心堂”)委托,担任本次发行
人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
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事宜出具《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
所关于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律
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与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系本所根据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国家正式
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基于本所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
法规的理解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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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发行人保证已提供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
始或复印的书面文件资料或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数据
和信息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进而保证所提供该等
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
致。

    3、本所已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发行人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
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对本所律师法律尽职调查工作至关重要
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发行人或者其
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做出判断。

    4、本所业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
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
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责任。

    5、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而编制的申请报告书及其摘要中部分或全
部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所另行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本法律意
见书的有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曲解或片面地引用该法律意见书
和本法律意见书。非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无关
之其他任何目的。

    6、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
计、资产评估、财务分析、投资决策、业务发展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
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业务报告中某些数据
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
示或默示的保证。

    7、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
同其他材料一并上报,并愿意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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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    言

    本所的前身系分别于 1992 年 4 月 22 日和 1996 年 6 月 11 日经北京市司法局
批准成立的北京市竞天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市公诚律师事务所。2000 年 5 月 16 日,
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上述两家律师事务所合并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本所总部设在北京,设有上海、深圳、成都、香港分所。目前,本所在全国有
122 余名合伙人,369 余名律师和律师助理,向国内和国际的客户提供全面的法
律服务,是中国最具规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本所目前的主要业务范围为:
证券、期货、国际商事法律、上市与非上市公司法律事务、金融保险、诉讼仲裁
及房地产等法律事务等。

    在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本律
师工作报告上签字的律师为李达律师和郑婷婷律师,其主要工作经历与证券业务
执业记录如下:

    李达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学士和经济学学士学位。李达律
师自 1999 年加入本所,具有 15 年以上的执业经验。李达律师的主要业务领域包
括境内外证券发行、基金和私募、兼并与收购、企业改制和重组、反垄断、诉讼
与仲裁。在证券发行和资本市场领域,李达律师曾为多家境内外公司提供股票及
债券的发行与上市、上市公司收购等方面的法律服务。李达律师的办公室电话为
(010)58091000,传真为(010)58091100。

    郑婷婷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郑婷婷律师
2018 年加入本所,为本所律师。郑婷婷律师的主要业务领域包括境内外证券发
行、基金和私募、兼并与收购、企业改制和重组。郑婷婷律师的办公室电话为(010)
58091000,传真为(010)58091100。

    本所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自 2018 年 3 月开始参与发行人本
次发行工作,本次发行原由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竞天公诚”)
担任发行人律师,经本所与竞天公诚友好协商,竞天公诚同意本所查阅其就本次
发行出具相关法律文件所。在法律尽职调查工作中,本所向发行人发出了为出具
法律意见与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文件资料的清单、调查问卷,并得到了发行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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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等清单提供的文件、资料和对有关问题的说明,该等文件、资料和说明构成本
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和本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基础。本所律师还就发行
人本次发行所涉及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向发行人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
论,对发行人的土地、房产(厂房)、主要的机器设备等进行现场查验核实。对在
法律尽职调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本所律师均及时向发行人提出并与发行人董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沟通,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跟踪督促问题的解决。

    在此期间,本所与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其他中介机构建立了密切的联系,
就涉及发行人本次发行的重大问题进行了研究与讨论,并交换了意见。

    在索取确认函的过程中,本所特别提示发行人,其在承诺函中所作的任何承
诺或确认之事项及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将被本所律师所信赖,并且发行
人须对其承诺或确认之事项及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责任。
发行人所出具、本所所得到的证言、承诺及确认函亦构成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和
本法律意见书的支持性材料。

    作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经办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核查验证了相关
事实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
体资格、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发行人的设立、发行人的独立性、发起人或股东、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发行人的业务、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发行人的主要资
产、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发行人公司章
程的制定与修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发行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发行人的税务、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发
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法律风险等。

    本所在对发行人相关文件和事实核查的基础上,形成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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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   文

    一、 本次发行的授权、批准及其程序

    (一) 本次发行已履行如下程序/已获得如下授权或批准

     1、 2018 年 5 月 21 日,一心堂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本次发行相关议案。

     2、 2018 年 6 月 8 日,一心堂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本
次发行相关议案。

    根据上述授权和批准,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及相关事宜已依法获
得发行人股东大会的审议批准,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此次发行股票相
关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本次发行已履行的程序/已获得的授权和批准
符合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合法有效。

    (二) 本次发行上市尚待履行的程序/尚需获得如下授权或批准

    1、 本次发行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2、 本次发行尚需取得深交所的核准。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为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没有需要终止的情形出现。本所律师认
为,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一) 发行人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符合《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

    (二) 发行人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证
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及《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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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发行人的财务状况良好,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四) 发行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重大
违法行为,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五) 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符合《证券法》第十六条第
一款第(四)项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六) 发行人不存在不得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的规定:

    (七) 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八) 联合评级持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编号为 ZPJ005 的《证
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许可证》,具备为本次发行进行信用评级并出具《信用评级
分析报告》的资质,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九) 本次发行《募集说明书》明确约定了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
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的规定;

    (十) 本次发行不提供担保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十一) 本次发行的条款符合《证券法》和《管理办法》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各项实质条
件。



       四、 发行人的设立

    (一)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的程序、方式、条件等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并得到了有权部门的批准,发行人的设立合法有效。

    (二)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所签署的相关协议的形式和内容
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不会引致公司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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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履行了有关审计、资产评估、验
资等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创立大会召开、表决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设立过程及设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 业务独立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所持《营业执照》合法有
效,发行人独立从事所获核准经营范围中的业务,业务独立于其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且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二) 资产独立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
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
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行人与股东的资产产权已明确
界定和划清,不存在被控股股东违规占用资金、资产的情况。

    (三) 人员独立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建立了独立的劳动人事
及工资管理制度,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均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外的其他职
务的双重任职情况。

    (四) 机构独立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等机构,聘请了包括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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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发行人已经建立适应公司发展需要的组织结构,其机构不存在与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间机构混同的情形。

    (五) 财务独立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置了独立的财务部门,
建立了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独立进行财务决策;发行人独立在
银行开户,其银行基本帐户的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呈贡新区
支行,账号为 53001925036052502111,并无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
企业共用一个银行帐户的情况;发行人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履行纳税义务,
持有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

    (六) 发行人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经核查,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产独
立完整,人员、机构及财务皆具有独立性,因此,发行人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
的能力。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均独
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六、 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一)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所律师认为:(1)发起人具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股份公司发起人的资格;(2)发起人人数、住所、出资比
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3)发起人在股份公司设立时已投
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不存在法律障碍;(4)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
资产已由发起人转移给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或风险。

    (二) 股东

    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情况为: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1                阮鸿献                 180,921,090         31.87

                                  4-1-14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2                  刘琼                    95,648,000          16.85

    3                 白云山                   41,928,721          7.38

    4                  赵飚                    19,992,480          3.52


    5                 周红云                   17,919,360          3.16


    6                 伍永军                   11,746,240          2.07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添富医

    7     疗服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6,838,093           1.2

                        金

                                                5,614,545
    8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0.99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商
    9                                           5,591,135          0.98
            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投连-
    10                                          5,166,448          0.91
                    多策略优选


    (三) 实际控制人与持股 5%以上股东情况

    1、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阮鸿献先生。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阮鸿献先生持
有发行人 31.87%的股权。

    2、持股 5%以上股东

    (1)阮鸿献

    阮鸿献先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证号码为 53252619660615****,住
所为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兴苑路千禧龙庭骏飞阁 1 幢 1 单元 101 号。

    阮鸿献先生目前持有发行人 180,921,090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31.87%。

    (2)刘琼


                                     4-1-15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刘琼女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证号码为 53250219650607****,住所
为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兴苑路千禧龙庭骏飞阁 1 幢 1 单元 101 号。

    刘琼女士目前持有发行人 95,648,000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16.85%。

    (3)白云山

    白云山为一家依据中国法律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10163320680X7,住所为广州市荔湾区沙面北街 45 号。

    白云山目前持有发行人 41,928,721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7.38%。

    3、主要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质押及权利受限制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统查询结果,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主要股东所持股份质押、冻结及其他权利限制情况如下:

              受限制股份数    限制类
      股东                                      质权人        冻结日期
                (万股)        型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
                   1,527.00    质押                           2018-03-14
                                                 司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
                    841.00     质押                           2018-03-09
                                                 司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
                    873.00     质押                           2018-03-07
                                                 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
                   1,300.00    质押                           2017-09-07
                                               限公司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
                    68.32      质押                           2016-12-29
                                                 司
                                         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
     阮鸿献         208.98     质押                           2016-12-21
                                                 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
                    930.00     质押                           2016-12-20
                                               限公司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
                    215.00     质押                           2016-06-23
                                                 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1,155      质押                           2015-07-28
                                                 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1,722      质押                           2015-08-03
                                                 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1,470      质押                           2015-04-02
                                                 司




                                       4-1-16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受限制股份数   限制类
      股东                                      质权人          冻结日期
                (万股)       型
                                        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
                    644.18    质押                              2016-06-16
                                          富管理有限公司

                                               华西证券股份有
                    121.00    质押                                2017-04-10
                                                 限公司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
                    242.00    质押                              2018-02-08
                                              限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
                    435.00    质押                              2018-01-30
                                                司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
                    181.00    质押                              2017-01-13
                                              限公司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
                    435.00    质押                              2017-12-21
                                                司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
                    289.00    质押                              2017-11-16
                                                司
      刘琼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
                    217.00    质押                              2017-10-16
                                                司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
                    65.00     质押                              2017-09-20
                                              限公司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
                    466.00    质押                              2016-09-27
                                              限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
                    361.11    质押                              2017-08-28
                                                司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
                    256.00    质押                              2017-06-19
                                              限公司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
                    181.00    质押                              2017-05-19
                                              限公司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
                    170.00    质押                              2017-05-02
                                                司

    除上述之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不存在质
押、冻结及其他权利限制情况。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份公司设立时的股权设置、
股本结构合法有效;发行人自设立以来历次股本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4-1-17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八、 发行人的业务

    (一) 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业务资质及经营方式
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的披露,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
围及经营方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三)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的经营情况正常且
近三年连续盈利,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亦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因此发行人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
营的重大法律障碍。




    九、   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 发行人的关联方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的披露。

    (二) 关联交易

    本所律师认为:1)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有利于保证发行人的
正常生产经营,且发行人与关联方交易价格依据市场条件公平、合理确定,不存
在损害发行人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该等关联交易占发行人采购、销售金额的
比例较小,对发行人的业务独立性、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影响,发行人主
营业务亦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2)发行人接受关联方服务主要是
发行人会议、餐饮、住宿支出,金额较小,且按照市场价定价,不会对发行人经
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3)发行人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控股子公司的持续
生产经营,未损害发行人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4)发行人已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发
行人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三) 同业竞争

    经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
间不存在可能影响发行人小股东利益的同业竞争情况,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已采
取了有效措施,避免与发行人发生同业竞争。


                                 4-1-18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十、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财产

     (一)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情
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的披露。根据发行人确认并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所律
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上述土地使用权均已取得权属证书,不存
在抵押、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不存在权属纠纷,发
行人合法拥有上述土地使用权。

     (二)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情
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的披露。根据发行人确认并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所律
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上述房屋均已取得权属证书,不存在抵押、
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不存在权属纠纷,发行人及其
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房屋的所有权。

     (三)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租赁物业情况详见
《律师工作报告》的披露。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租赁的因出租人无
法提供房产证等原因构成产权瑕疵或出租人权利瑕疵的部分房产不对本次发行的
实质条件构成重大法律障碍。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情
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发
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境内拥有的注册商标、专利、著作权详见《律师工作报告》
的披露。根据发行人确认并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
子公司拥有的上述注册商标、专利、著作权已取得相应的权利证书,不存在产权
纠纷,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该等知识产权。

     (五)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的主要固定资产不存在产权纠纷。

     (六)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持有的境内长期股权投资详见《律师
工作报告》的披露。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该等控股子公司均系合法设立、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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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人持有上述公司的股权权属清晰,合法有效。

    (七)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房产、生产经营设备、知识产权、长期股
权投资等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况。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 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
告》的披露。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履
行的法律障碍,且目前不存在潜在风险。

    (二)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没有因环境保护、
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
“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所披露的交易外,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不
存在其他正在履行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其他应收、应付
款为发行人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该等其他应收、应付款合法有效,不会
对本次发行产生重大影响。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股权变动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中的披露。本所
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增资行为的程序、内容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合法有效。

    (二) 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的资产收购、出售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的
披露。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上述资产收购
的内容、程序符合当时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履行了必要手
续,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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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草案)》的制定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公司章程》
的修改已履行法定程序。发行人的现行《公司章程》是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中规定的要求制定的;《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组织机构的设置符合《公
司法》、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发行人制定了完备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该等议
事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历次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股东
大会和董事会的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 根据发行人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经并经本所律师适当
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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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近三年的变化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会中设有独立董事三名,独立董事的
任职条件、提名及选举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其制定的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所规定的独立董事的职权范围未违反《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已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并领取了云南
省工商局于 2018 年 2 月 10 日核发的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为 91530000725287862K。

    (二)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目前
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三)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境内控股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与财政补贴详
见《律师工作报告》中的披露。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
为,发行人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发行
人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纳税情况

    1、发行人

    2015 年 12 月 11 日,昆明市西山区国家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发行人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至证明出具之日止,所适用的税种、税率、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国
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账面所载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均按有关规定在该税务
局申报缴纳各税,目前暂未发现拖欠、漏缴或偷逃税款的情况,无重大违反税务
法律、法规的情形。

    2015 年 12 月 15 日,昆明市西山区地方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发行人自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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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1 月 1 日起至证明出具之日止,所适用的税种、税率、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国
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账面所载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均按有关规定在该税务
局申报缴纳各税,目前不存在拖欠、漏缴或偷逃税款的情况,无重大违反税务法
律、法规的情形。

    2017 年 1 月 18 日,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发行
人自成立之日起至证明出具之日止,所适用的税种、税率、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
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账面所载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均按有关规定在该税
务局申报缴纳各税,目前不存在拖欠、漏缴或偷逃税款的情况,无重大违反税务
法律、法规的情形。

    2017 年 1 月 19 日,昆明市西山区地方税务局第三分局出具证明,确认发行
人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至证明出具之日止,所适用的税种、税率、享受的税收优
惠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账面所载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均按有关规定
在该税务局申报缴纳各税,目前不存在拖欠、漏缴或偷逃税款的情况,无重大违
反税务法律、法规的情形。

    2017 年 4 月 6 日,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发行人
自成立之日起至证明出具之日止,所适用的税种、税率、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国
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账面所载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均按有关规定在该税务
局申报缴纳各税,目前不存在拖欠、漏缴或偷逃税款的情况,无重大违反税务法
律、法规的情形。

    2017 年 8 月 25 日,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发行
人自成立之日起至证明出具之日止,所适用的税种、税率、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
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账面所载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均按有关规定在该税
务局申报缴纳各税,目前不存在拖欠、漏缴或偷逃税款的情况,无重大违反税务
法律、法规的情形。

    2017 年 8 月 25 日,昆明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证明,确认
发行人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证明出具之日止,未发现有涉税违法行为。

    2018 年 5 月 14 日,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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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自成立之日起至证明出具之日止,所适用的税种、税率、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
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账面所载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均按有关规定在该税
务局申报缴纳各税,目前不存在拖欠、漏缴或偷逃税款的情况,无重大违反税务
法律、法规的情形。

    2018 年 5 月 14 日,昆明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证明,确认
发行人自 2017 年 8 月 1 日起至证明出具之日止,未发现有涉税违法行为。

    2、中药科技

    2015 年 12 月 11 日,昆明市五华区国家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中药科技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至证明出具之日止,所适用的税种、税率、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国
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已按照国家税收管理法规的规定,按期自行申报并缴纳各
项应缴税款,目前未发现任何拖欠、漏缴或偷逃税款或其他违反税收管理法规的
情况,未发现因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机关处罚的情况。

    2015 年 12 月 15 日,昆明市五华区地方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中药科技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至证明出具之日止,所适用的税种、税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
求,公司账面所载收入已按有关规定在该税务局申报缴纳各税,目前暂未发现拖
欠、漏缴或偷逃税款的情况,也暂未发现重大违反税务法律、法规的情形。

    2016 年 12 月 20 日,昆明市五华区国家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中药科技自 2015
年 12 月 1 日起至证明出具之日止,所适用的税种、税率、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国
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已按照国家税收管理法规的规定,按期自行申报并交纳各
项应缴税款,目前未发现任何拖欠、漏缴或偷逃税款或其他违反税收管理法规的
情况,未发现因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机关处罚的情况。

    2016 年 12 月 20 日,昆明市五华区地方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中药科技自 2015
年 12 月 1 日起至证明出具之日止,公司账面所载收入已按有关规定自行在该税务
局申报缴纳各税,目前暂未发现拖欠、漏缴或偷逃税款的情况,也暂未发现重大
违反税务法律、法规的情形。

    2017 年 4 月 10 日,昆明市五华区国家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中药科技自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至证明出具之日止,所适用的税种、税率、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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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已按照国家税收管理法规的规定,按期自行申报并交纳各
项应缴税款,目前未发现任何拖欠、漏缴或偷逃税款或其他违反税收管理法规的
情况,未发现因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机关处罚的情况。

    2017 年 4 月 10 日,昆明市五华区地方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中药科技自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至证明出具之日止,该公司适用的税种、税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的要求,该公司账面所载收入已按有关规定自行在该税务局申报缴纳各税,目前
暂未发现拖欠、漏缴或偷逃税款的情况,也暂未发现重大违反税务法律、法规的
情形。

    2017 年 8 月 16 日,昆明市五华区国家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中药科技自 2017
年 4 月 1 日起至证明出具之日止,所适用的税种、税率、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国
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已按照国家税收管理法规的规定,按期自行申报并交纳各
项应缴税款,目前未发现任何拖欠、漏缴或偷逃税款或其他违反税收管理法规的
情况,未发现因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机关处罚的情况。

    2017 年 8 月 28 日,昆明市五华区地方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中药科技自 2017
年 4 月 1 日起至证明出具之日止,公司账面所载收入已按有关规定自行在该税务
局申报缴纳各税,目前暂未发现拖欠、漏缴或偷逃税款的情况,也暂未发现重大
违反税务法律、法规的情形。

    2018 年 5 月 3 日,昆明市五华区地方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中药科技自 2017
年 8 月 1 日起至证明出具之日止,公司账面所载收入已按有关规定自行在该税务
局申报缴纳各税,目前暂未发现拖欠、漏缴或偷逃税款的情况,也暂未发现重大
违反税务法律、法规的情形。

    3、 鸿云药业

    2015 年 12 月 15 日,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鸿云
药业自成立之日起至证明出具之日止,所适用的税种、税率、享受的税收优惠符
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账面所载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均按有关规定在该
税务局申报缴纳各税,目前不存在拖欠、漏缴或偷逃税款的情况,无重大违反税
务法律、法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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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 年 12 月 9 日,昆明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证明,确认
鸿云药业自 2014 年 1 月至 2015 年 11 月,未发现有涉税违法行为。

    2017 年 1 月 18 日,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鸿云
药业自成立之日起至证明出具之日止,所适用的税种、税率、享受的税收优惠符
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账面所载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均按有关规定在该
税务局申报缴纳各税,目前不存在拖欠、漏缴或偷逃税款的情况,无重大违反税
务法律、法规的情形。

    2017 年 1 月 20 日,昆明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证明,确认
鸿云药业自 2015 年 12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之日止,未发现有涉税违法行为。

    2017 年 4 月 6 日,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鸿云药
业自成立之日起至证明出具之日止,所适用的税种、税率、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
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账面所载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均按有关规定在该税
务局申报缴纳各税,目前不存在拖欠、漏缴或偷逃税款的情况,无重大违反税务
法律、法规的情形。

    2017 年 4 月 6 日,昆明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证明,确认鸿
云药业自 2015 年 12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之日止,未发现有涉税违法行为。

    2017 年 8 月 25 日,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鸿云
药业自成立之日起至证明出具之日止,所适用的税种、税率、享受的税收优惠符
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账面所载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均按有关规定在该
税务局申报缴纳各税,目前不存在拖欠、漏缴或偷逃税款的情况,无重大违反税
务法律、法规的情形。

    2017 年 8 月 25 日,昆明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证明,确认
鸿云药业自 2017 年 4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之日止,未发现有涉税违法行为。

    2018 年 5 月 14 日,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鸿云
药业自成立之日起至证明出具之日止,所适用的税种、税率、享受的税收优惠符
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账面所载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均按有关规定在该
税务局申报缴纳各税,目前不存在拖欠、漏缴或偷逃税款的情况,无重大违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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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法律、法规的情形。

    2018 年 5 月 14 日,昆明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证明,确认
鸿云药业自 2017 年 8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之日止,未发现有涉税违法行为。

    4、 云商优品

    2015 年 12 月 17 日,昆明市五华区国家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云商优品自成
立以来至证明出具之日,所适用的税种、税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的
要求,不存在任何拖欠、漏缴或偷逃税款的情况及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而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与税务部门也无任何有关税务的争议。

    2015 年 12 月 17 日,昆明市五华区地方税务局六分局出具证明,确认云商优
品自成立至 2015 年 12 月,已经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进行了纳税申报。

    2016 年 12 月 26 日,昆明市五华区国家税务局第七税务分局出具证明,确认
云商优品系该税务局所辖的企业,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办理了税务登记。自公司成立至证明签发之日,已经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进行了纳
税申报。

    2016 年 12 月 23 日,昆明市五华区地方税务局六分局出具证明,确认云商优
品系该税务局所辖的企业,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办理了
税务登记。自公司成立至证明签发之日,已经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进行了纳税申报。

    2017 年 4 月 10 日,昆明市五华区国家税务局第七税务分局出具证明,确认
云商优品系该税务局所辖的企业,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办理了税务登记。自公司成立至证明签发之日,已经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进行了纳
税申报。

    2017 年 4 月 10 日,昆明市五华区地方税务局六分局出具证明,确认云商优
品系该税务局所辖的企业,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办理了
税务登记。自公司成立至证明签发之日,已经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进行了纳税申报。

    2017 年 8 月 30 日,昆明市五华区国家税务局第七税务分局出具证明,确认
云商优品系该税务局所辖的企业,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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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了税务登记。自公司成立至证明签发之日,已经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进行了纳
税申报。

       2017 年 8 月 30 日,昆明市五华区地方税务局六分局出具证明,确认云商优
品系该税务局所辖的企业,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办理了
税务登记。自公司成立至证明签发之日,已经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进行了纳税申报。

       2018 年 5 月 14 日,昆明市五华区国家税务局第七税务分局出具证明,确认
云商优品系该税务局所辖的企业,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办理了税务登记。自公司成立至证明出具之日,已经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进行了纳
税申报。

       2018 年 5 月 14 日,昆明市五华区地方税务局六分局出具证明,确认云商优
品系该税务局所辖的企业,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办理了
税务登记。自公司成立至证明出具之日,纳税申报正常。

       5、 星际元

       2015 年 12 月 15 日,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星际
元自成立以来至证明出具之日,所适用的税种、税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政
规章的要求,不存在任何拖欠、漏缴或偷逃税款的情况及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而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与税务部门也无任何有关税务的争
议。

       2015 年 12 月 9 日,昆明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证明,确认
星际元自 2015 年 8 月至 2015 年 12 月,未发现有涉税违法行为。

       2017 年 1 月 18 日,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星际
元自成立以来至证明出具之日,所适用的税种、税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政
规章的要求,不存在任何拖欠、漏缴或偷逃税款的情况及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而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与税务部门也无任何有关税务的争
议。

       2017 年 1 月 20 日,昆明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证明,确认
星际元自 2015 年 12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之日止,未发现有涉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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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 年 4 月 6 日,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星际元
自成立以来至证明签发之日,所适用的税种、税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政规
章的要求,不存在任何拖欠、漏缴或偷逃税款的情况及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而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与税务部门也无任何有关税务的争
议。

       2017 年 4 月 6 日,昆明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证明,确认星
际元自 2015 年 12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之日止,未发现有涉税违约行为。

       2017 年 8 月 25 日,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星际
元自成立以来至证明出具之日,所适用的税种、税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政
规章的要求,不存在任何拖欠、漏缴或偷逃税款的情况及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而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与税务部门也无任何有关税务的争
议。

       2017 年 8 月 25 日,昆明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证明,确认
星际元自 2017 年 4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之日止,未发现有涉税违法行为。

       2018 年 5 月 14 日,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星际
元自成立以来至证明出具之日,所适用的税种、税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政
规章的要求,不存在任何拖欠、漏缴或偷逃税款的情况及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而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与税务部门也无任何有关税务的争
议。

       2018 年 5 月 14 日,昆明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证明,确认
星际元自 2017 年 8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之日止,未发现有涉税违法行为。

       6、 三色空间

       2015 年 12 月 15 日,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三色
空间自成立之日起至证明出具之日止,所适用的税种、税率、享受的税收优惠符
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账面所载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均按有关规定在该
税务局申报缴纳各税,不存在拖欠、漏缴或偷逃税款的情况,无重大违反税务法
律、法规的情形。


                                    4-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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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 年 12 月 9 日,昆明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证明,确认
三色空间自 2014 年 1 月至 2015 年 11 月,未发现有涉税违法行为。

    2017 年 1 月 18 日,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三色
空间自成立之日起至证明出具之日止,所适用的税种、税率、享受的税收优惠符
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账面所载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均按有关规定在该
税务局申报缴纳各税,不存在拖欠、漏缴或偷逃税款的情况,无重大违反税务法
律、法规的情形。

    2017 年 1 月 20 日,昆明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证明,确认
三色空间自 2015 年 12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之日止,未发现有涉税违法行为。

    2017 年 4 月 6 日,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三色空
间自成立之日起至证明出具之日止,所适用的税种、税率、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
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账面所载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均按有关规定在该税
务局申报缴纳各税,不存在拖欠、漏缴或偷逃税款的情况,无重大违反税务法律、
法规的情形。

    2017 年 4 月 6 日,昆明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证明,确认三
色空间自 2015 年 12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之日止,未发现有涉税违法行为。

    2017 年 8 月 25 日,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三色
空间自成立之日起至证明出具之日止,所适用的税种、税率、享受的税收优惠符
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账面所载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均按有关规定在该
税务局申报缴纳各税,不存在拖欠、漏缴或偷逃税款的情况,无重大违反税务法
律、法规的情形。

    2017 年 8 月 25 日,昆明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证明,确认
三色空间自 2017 年 4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之日止,未发现有涉税违法行为。

    2018 年 5 月 14 日,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三色
空间自成立之日起至证明出具之日止,所适用的税种、税率、享受的税收优惠符
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账面所载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均按有关规定在该
税务局申报缴纳各税,不存在拖欠、漏缴或偷逃税款的情况,无重大违反税务法


                                  4-1-3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律、法规的情形。

    2018 年 5 月 4 日,昆明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证明,确认三
色空间自 2017 年 8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之日止,未发现有涉税违法行为。

    7、 点线运输

    2015 年 12 月 15 日,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点线
运输自成立之日起至证明出具之日止,所适用的税种、税率、享受的税收优惠符
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账面所载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均按有关规定在该
税务局申报缴纳各税,不存在拖欠、漏缴或偷逃税款的情况,无重大违反税务法
律、法规的情形。

    2015 年 12 月 9 日,昆明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证明,确认
点线运输自 2014 年 1 月至 2015 年 11 月,未发现有涉税违法行为。

    2017 年 1 月 18 日,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点线
运输自成立之日起至证明出具之日止,所适用的税种、税率、享受的税收优惠符
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账面所载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均按有关规定在该
税务局申报缴纳各税,不存在拖欠、漏缴或偷逃税款的情况,无重大违反税务法
律、法规的情形。

    2017 年 1 月 20 日,昆明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证明,确认
点线运输自 2015 年 12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之日止,未发现有涉税违法行为。

    2017 年 4 月 6 日,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点线运
输自成立之日起至证明出具之日止,所适用的税种、税率、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
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账面所载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均按有关规定在该税
务局申报缴纳各税,不存在拖欠、漏缴或偷逃税款的情况,无重大违反税务法律、
法规的情形。

    2017 年 4 月 6 日,昆明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证明,确认点
线运输自 2015 年 12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之日止,未发现有涉税违法行为。

    2017 年 8 月 25 日,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点线


                                  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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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自成立之日起至证明出具之日止,所适用的税种、税率、享受的税收优惠符
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账面所载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均按有关规定在该
税务局申报缴纳各税,不存在拖欠、漏缴或偷逃税款的情况,无重大违反税务法
律、法规的情形。

    2017 年 8 月 25 日,昆明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证明,确认
点线运输自 2017 年 4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之日止,未发现有涉税违法行为。

    2018 年 5 月 14 日,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点线
运输自成立至证明出具之日,所适用的所适用的税种、税率、享受的税收优惠符
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账面所载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均按有关规定在该
税务局申报缴纳各税,不存在拖欠、漏缴或偷逃税款的情况,无重大违反税务法
律、法规的情形。

    2018 年 5 月 14 日,昆明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证明,确认
点线运输自 2017 年 8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之日止,未发现有涉税违法行为。

    8、 四川一心堂

    2015 年 12 月 7 日,攀枝花市仁和区国家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四川一心堂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至证明出具之日止,所适用的税种、税率、享受的税收优惠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账面所载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均按有关规定在
该税务局申报缴纳各税,目前不存在拖欠、漏缴或偷逃税款的情况,无重大违反
税务法律、法规的情形。

    攀枝花市仁和区地方税务局已出具证明,确认四川一心堂自 2014 年 1 月 1 日
起至证明出具之日止,所适用的税种、税率、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国家法律、法
规的要求,公司账面所载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均按有关规定在该税务局申报缴纳
各税,目前不存在拖欠、漏缴或偷逃税款的情况,无重大违反税务法律、法规的
情形。

    2016 年 12 月 7 日,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国家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四川
一心堂自 2015 年 12 月 1 日起至证明出具之日止,所适用的税种、税率、享受的
税收优惠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账面所载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均按有


                                 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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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在该税务局申报缴纳各税,目前不存在拖欠、漏缴或偷逃税款的情况,无
重大违反税务法律、法规的情形。

    2016 年 11 月 28 日,攀枝花市仁和区地方税务局已出具证明,确认四川一心
堂自 2015 年 12 月 1 日起至证明出具之日止,所适用的税种、税率、享受的税收
优惠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账面所载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均按有关规
定在该税务局申报缴纳各税,目前不存在拖欠、漏缴或偷逃税款的情况,无重大
违反税务法律、法规的情形。

    2017 年 3 月 27 日,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国家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四川
一心堂自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至证明出具之日止,所适用的税种、税率、享受的
税收优惠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账面所载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均按有
关规定在该税务局申报缴纳各税,目前不存在拖欠、漏缴或偷逃税款的情况,无
重大违反税务法律、法规的情形。

    2017 年 3 月 28 日,攀枝花市仁和区地方税务局已出具证明,确认四川一心
堂自 2016 年 11 月 1 日起至证明出具之日止,所适用的税种、税率、享受的税收
优惠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账面所载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均按有关规
定在该税务局申报缴纳各税,目前不存在拖欠、漏缴或偷逃税款的情况,无重大
违反税务法律、法规的情形。

    2017 年 8 月 7 日,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国家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四川一
心堂自 2015 年 12 月 1 日起至证明出具之日止,所适用的税种、税率、享受的税
收优惠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账面所载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均按有关
规定在该税务局申报缴纳各税,目前不存在拖欠、漏缴或偷逃税款的情况,无重
大违反税务法律、法规的情形。

    2017 年 8 月 8 日,攀枝花市仁和区地方税务局已出具证明,确认四川一心堂
自 2017 年 3 月 1 日起至证明出具之日止,所适用的税种、税率、享受的税收优惠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账面所载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均按有关规定在
该税务局申报缴纳各税,目前不存在拖欠、漏缴或偷逃税款的情况,无重大违反
税务法律、法规的情形。



                                 4-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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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年 4 月 9 日,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国家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四川一
心堂自 2017 年 8 月 1 日起至证明出具之日止,所适用的税种、税率,享受的税收
优惠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该公司正面所载收入和应纳所得额按有关规定
在我局申报缴纳各税,暂不存在拖欠、漏缴或偷逃税款的情况,无重大违反税务
法律、法规的情形。

       2018 年 4 月 9 日,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地方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四川一
心堂自 2017 年 8 月 1 日起至证明出具之日止,所适用的税种、税率,享受的税收
优惠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该公司正面所载收入和应纳所得额按有关规定
在我局申报缴纳各税,目前不存在欠税,不存在违法处理的情形。

       9、 贵州一心堂

       2015 年 12 月 8 日,兴义市国家税务局坪东税务分局出具证明,确认贵州一
心堂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至证明出具之日止,按时申报、按时缴纳税款,纳税正
常。

       2015 年 12 月 10 日,兴义市地方税务局六分局出具证明,确认贵州一心堂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至证明出具之日止,按时申报、按时缴纳税款,无处罚记录。

       2016 年 11 月 28 日,兴义市国家税务局坪东税务分局出具证明,确认贵州一
心堂自 2015 年 12 月 1 日起至证明出具之日止,按时申报、按时缴纳税款,纳税
正常。

       2016 年 11 月 28 日,兴义市地方税务局九分局出具证明,确认贵州一心堂自
2015 年 12 月 1 日起至证明出具之日止,按时申报、按时缴纳税款,无处罚记录。

       2017 年 4 月 6 日,兴义市国家税务局坪东税务分局出具证明,确认贵州一心
堂自 2016 年 11 月 1 日起至证明出具之日止,能按时申报、按时缴纳税款。

       2017 年 3 月 26 日,兴义市地方税务局九分局出具证明,确认贵州一心堂自
2016 年 11 月 1 日起至证明出具之日止,按时申报、按时缴纳税款,暂未发现税收
违法行为。

       2017 年 8 月 15 日,兴义市国家税务局坪东税务分局出具证明,确认贵州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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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堂自 2017 年 3 月 1 日起至证明出具之日止,按时申报、按时缴纳税款,纳税正
常。

       2017 年 8 月 15 日,兴义市地方税务局九分局出具证明,确认贵州一心堂自
2017 年 3 月 1 日起至证明出具之日止,按时申报、按时缴纳税款,无处罚记录。

       2018 年 4 月 9 日,贵州省兴义市地方税务局就分局出具证明,确认贵州一心
堂在 2017 年 8 月 1 日至 2018 年 1 月 19 日期间均按期纳税申报。

       2018 年 4 月 19 日,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海信税务分局出具证明,
确认贵州一心堂自 2017 年 8 月 1 日期至证明出具之日止,能按时申报、按时缴纳
税款,纳税正常。

       2018 年 4 月 19 日,贵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贵州
一心堂于 2018 年 1 月 19 日在贵阳市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办理登记,
自 2018 年 2 与开始办理纳税申报起至证明出具之日,该企业按时申报,按时缴纳
税款,暂未发现税收违法行为。

       10、广西一心堂

       2015 年 12 月 16 日,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广西一心堂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5 年 11 月 30 日止,在该局共缴纳税款 1,354,160.82 元,欠缴
0 元、批准缓缴 0 元,能按时申报、缴纳税款。

       2015 年 12 月 17 日,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广西一
心堂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5 年 11 月 30 日止,在该局共缴纳税费 1,501,345.12
元;截至证明出具之日,正常纳税,未发现延迟申报、逾期申报及接受行政处罚
行为。

       2016 年 12 月 9 日,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广西一
心堂自 2015 年 12 月 1 日起至 2016 年 12 月 9 日止,在该局共缴纳税款 431,161.33
元,欠缴 0 元、批准缓缴 0 元,能按时申报、缴纳税款。

       2016 年 12 月 7 日,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广西一
心堂自 2015 年 11 月 1 日起至 2016 年 11 月 30 日止,在该局共缴纳税费 1,841,051.73


                                     4-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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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截至证明出具之日,正常纳税,未发现延迟申报、逾期申报及接受行政处罚
行为。

       2017 年 3 月 27 日,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广西一
心堂自 2017 年 12 月 10 日起至 2017 年 3 月 27 日止,在该局申报增值税 194,500.52
元,缴纳 194,500.52 元,欠缴 0 元,批准缓缴纳 0 元。申报企业所得税 0 元,缴
纳 0 元,欠缴 0 元,批准缓缴纳 0 元。以上汇总,共缴纳 194,500.52 元,欠缴 0
元,该企业按时申报缴纳税款。

       2017 年 3 月 27 日,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广西一
心堂自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至 2017 年 2 月 28 日期间缴纳个人所得税 85719.28 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 13615.01 元;印花税 401494 元;教育费附加 5835.01 元,地方教
育附加 3890 元,工会经费 331646.08 元,共计税金 842199.38 元,截至出具证明
之日,正常纳税,为在系统内发现延迟申报、逾期申报记录及欠缴税款情况。

       2017 年 8 月 10 日,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广西一
心堂自 2017 年 3 月 28 日起至 2017 年 8 月 10 日止,在该局共缴纳税款 548,209.80
元,无欠税。截止出具证明之日,暂未发现存在涉及税收违法行为。

       2017 年 8 月 17 日,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广西一
心堂自 2017 年 3 月 1 日起至 2017 年 7 月 31 日止,在该局共缴纳税费 815,518.88
元;截至证明出具之日,正常纳税,未发现延迟申报、逾期申报及接受行政处罚
行为。

       2018 年 4 月 16 日,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广西一
心堂自 2017 年 8 月 11 日起至 2018 年 4 月 13 日止,在该局共缴纳税款 880,862.93
元,无欠税。截止出具证明之日,暂未发现存在涉及税收违法行为。

       2018 年 4 月 13 日,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广西一
心堂自 2017 年 8 月 1 日起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止,在该局共缴纳税费 1,968,495.43
元;截至证明出具之日,正常纳税,未在系统中发现延迟申报记录及欠缴税款情
况。

       11、山西一心堂


                                    4-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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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 年 12 月 10 日,太原市迎泽区国家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山西一心堂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至证明出具之日止,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鉴定税种、税率、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公司所载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均按有关规定按时申报缴纳税
款,目前暂未发现拖欠、漏缴或偷逃税款的情况及重大违反税务法律、法规的行
为。

       2015 年 12 月 10 日,太原市迎泽区地方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山西一心堂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至证明出具之日止,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鉴定税种、税率、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公司所载收入按有关规定按时申报缴纳税款,目前暂未发现
拖欠、漏缴或偷逃税款的情况及重大违反税务法律、法规的行为。

       2016 年 12 月 8 日,太原市迎泽区国家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山西一心堂自
2015 年 12 月 1 日起至证明出具之日止,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鉴定税种、税
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公司所载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均按有关规定按时申报缴
纳税款,目前暂未发现拖欠、漏缴或偷逃税款的情况及重大违反税务法律、法规
的行为。

       2016 年 12 月 8 日,太原市迎泽区地方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山西一心堂自
2015 年 12 月 1 日起至证明出具之日止,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鉴定税种、税
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公司所载收入按有关规定按时申报缴纳税款,目前暂未
发现拖欠、漏缴或偷逃税款的情况及重大违反税务法律、法规的行为。

       2017 年 3 月 27 日,太原市迎泽区国家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山西一心堂自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至证明出具之日止,能够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鉴定税种、
税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该公司所载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均按有关规定按时申
报缴纳税款,目前暂未发现拖欠、漏缴或偷逃税款的情况及重大违反税务法律、
法规的行为。

       2017 年 4 月 6 日,太原市迎泽区地方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山西一心堂自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至证明出具之日止,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鉴定税种、税率、享
受税收优惠政策。公司所载收入按有关规定按时申报缴纳税款,目前暂未发现拖
欠、漏缴或偷逃税款的情况及重大违反税务法律、法规的行为。



                                     4-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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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 年 8 月 11 日,太原市迎泽区国家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山西一心堂自
2017 年 3 月 1 日起至证明出具之日止,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鉴定税种、税率、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公司所载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均按有关规定按时申报缴纳税
款,目前暂未发现拖欠、漏缴或偷逃税款的情况及重大违反税务法律、法规的行
为。

       2017 年 8 月 7 日,太原市迎泽区地方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山西一心堂自 2017
年 3 月 1 日起至证明出具之日止,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鉴定税种、税率、享
受税收优惠政策。公司所载收入按有关规定按时申报缴纳税款,目前暂未发现拖
欠、漏缴或偷逃税款的情况及重大违反税务法律、法规的行为。

       2018 年 4 月 19 日,太原市迎泽区国家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山西一心堂自
2017 年 8 月 1 日起至说明出具之日止,能够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鉴定税种、
税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所载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均按照有关规定按时申报缴
纳税款,目前暂未发现拖欠。漏缴或偷逃税款的情况及重大违反税务法律、法规
的行为。

       2018 年 4 月 19 日,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地方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山西一
心堂自 2017 年 8 月 1 日起至说明出具之日止,能够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鉴定
税种。税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所载收入按有关规定按时申报缴纳税款,目前
暂未发现拖欠、漏缴或偷逃税款的情况及重大违反税务法律、法规的行为。

       12、重庆一心堂

       2015 年 12 月 21 日,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重庆一心堂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20 日之间,暂未发现欠税及违法违章记录。

       2016 年 1 月 5 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重庆一心堂自 2014 年
至 2015 年 12 月 20 日期间,暂未发现欠税及违法违章行为。

       2016 年 12 月 26 日,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重庆一心堂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1 月 30 日之间,暂未发现欠税及违法违章记录。

       2016 年 12 月 21 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重庆一心堂自 2015
年 12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之日止,暂未发现欠税及违法违章行为。

                                     4-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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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 年 3 月 28 日,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重庆一心堂在 2016 年
12 月 1 日至 2017 年 3 月 27 日期间,暂未发现违法违章信息记录。

       2017 年 4 月 12 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两江新区地方税务局出具证
明,确认重庆一心堂自 2016 年 12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之日止,暂未发现欠税及违
法违章行为。

       2017 年 8 月 24 日,重庆市西江新区国家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重庆一心堂
自 2017 年 3 月 1 日至 2017 年 7 月 31 日之间,暂未发现欠税及违法违章记录。

       2017 年 8 月 24 日,重庆市西江新区地方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重庆一心堂
自 2017 年 3 月 1 日至 2017 年 7 月 31 日止,暂未发现欠税及违法违章行为。

       2018 年 4 月 12 日,重庆市两江新区国家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重庆一心堂
2017 年 7 月至 2018 年 3 月期间,暂未发现欠税及违法违章记录。

       2018 年 4 月 11 日,重庆市两江新区地方税务局出具《税收违法记录查询情况》
(两江纳服违查字(2018)年(121)号),确认重庆一心堂在 2017 年 7 月 1 日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期间,不存在查补税款、滞纳金、税务行政处罚的违法记录。

       13、成都一心堂

       2015 年 12 月 15 日,成都市武侯区国家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成都一心堂自
2013 年 11 月 28 日起至证明出具之日止,在该局申报纳税共计 1,840,783.72 元整,
无重大违反税务法律、法规的情形。

       2015 年 12 月 15 日,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出具证明,确认成都一
心堂自 2013 年 12 月至 2015 年 11 月,无行政处罚记录。

       2016 年 12 月 5 日,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科出具证明,
确认成都一心堂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至证明出具之日止,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
项税款,暂未发现有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或其他税务问题被处罚之情
形。

       2016 年 12 月 7 日,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出具证明,确认成都一
心堂自 2013 年 12 月至今,无行政处罚记录。


                                     4-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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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 年 3 月 27 日,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科出具证明,
确认成都一心堂自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至证明出具之日止,依法按时申报、缴纳
各项税款,暂未发现有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或其他税务问题被处罚之
情形。

    2017 年 3 月 27 日,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地方税务局十三所出具证明,确认
成都一心堂系该局十三所管户,自 2016 年 12 月 1 日至 2017 年 3 月 27 日,无税
收行政处罚记录。

    2017 年 8 月 10 日,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国家税务局征出具证明,确认成都
一心堂自 2017 年 3 月 1 日起至 2017 年 8 月 10 日期间,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
税款,暂未发现有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或其他税务问题被处罚之情形。

    2016 年 12 月 7 日,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地方税务局第十三所出具证明,确
认成都一心堂自 2017 年 3 月 1 日起至 2017 年 8 月 10 日期间都按时进行纳税申报
各项税款;未曾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情形。

    2018 年 4 月 9 日,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国家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成都一心
堂自 2017 年 8 月 1 日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期间,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种税款,
暂未发现有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或其他税务问题被处罚之情形。

    2018 年 4 月 9 日,四川深成都市武侯区地方税务局第十三税务所出具证明,
确认成都逸仙堂在 2017 年 8 月 1 日起至证明出具之日期间都按时进行纳税申报各
种税款,未曾发现有违法律、法规及政策情形。

    14、上海一心堂

    2015 年 12 月 15 日,上海市普陀区国家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上海一心堂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5 年 10 月 31 日止,按时纳税、无欠税,没有因违反税
法处罚的记录。

    2015 年 12 月 15 日,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普陀区分局出具证明,确认上海一心
堂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5 年 10 月 31 日止,按时纳税、无欠税,没有因违
反税法处罚的记录。



                                   4-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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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 年 12 月 6 日,上海市普陀区国家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上海一心堂自
2015 年 11 月 1 日起至 2016 年 10 月 31 日止,能按时纳税、无欠税,没有因违反
税法处罚的记录。

    2016 年 12 月 6 日,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普陀区分局出具证明,确认上海一心
堂自 2015 年 11 月 1 日起至 2016 年 10 月 31 日止,能按时纳税、无欠税,没有因
违反税法处罚的记录。

    2017 年 3 月 28 日,上海市普陀区国家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上海一心堂自
2016 年 11 月至 2017 年 2 月,无未申报、无欠税、未接受过行政处罚。

    2017 年 3 月 28 日,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普陀区分局,确认上海一心堂自 2016
年 11 月至 2017 年 2 月,无未申报、无欠税、未接受过行政处罚。

    2017 年 8 月 18 日,上海市普陀区国家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上海一心堂自
2017 年 2 月起至 2017 年 7 月止,能按时纳税、无欠税,没有因违反税法处罚的
记录。

    2017 年 8 月 18 日,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普陀区分局出具证明,确认上海一心
堂自 2017 年 2 月起至 2017 年 7 月止,能按时纳税、无欠税,没有因违反税法处
罚的记录。

    2018 年 5 月 4 日,上海市普陀区国家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上海一心堂自 2017
年 7 月起至 2018 年 3 月止,能按时纳税,无欠税,没有因违反税法处罚的记录。

    2018 年 5 月 4 日,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普陀区分局出具证明,确认上海一心堂
自 2017 年 7 月起至 2018 年 3 月止,能按时纳税,无欠税,没有因违反税法处罚
的记录。

    15、天津一心堂

    2015 年 12 月 10 日,天津市和平区国家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天津一心堂自
开业至证明出具之日,按期申报缴纳税款。尚未发现偷漏税行为。

    2016 年 1 月 12 日,天津市和平区地方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天津一心堂自
2012 年 6 月至证明出具之日,按时申报纳税,未发现欠税及其他违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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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 年 11 月 28 日,天津市和平区国家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天津一心堂自
2015 年 12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之日,按期申报缴纳税款。尚未发现税务违法违规
记录。

       2016 年 11 月 29 日,天津市和平区地方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天津一心堂自
2015 年 12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之日,按时申报纳税,未发现税务违法违规记录。

       2017 年 3 月 28 日,天津市和平区国家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天津一心堂自
2016 年 1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之日,按期申报缴纳税款。尚未发现税务违法违规记
录。

       2017 年 4 月 1 日,天津市和平区地方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天津一心堂系该
局征管的企业,经系统查询该企业自 2016 年 11 月 1 日至 2017 年 3 月 30 日,能
够按时申报纳税,尚未发现税务违法违规记录。

       2017 年 8 月 15 日,天津市和平区国家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天津一心堂自
2016 年 1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之日,按期申报缴纳税款。尚未发现税务违法违规记
录。

       2017 年 8 月 21 日,天津市和平区地方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天津一心堂系
该局征管的企业,经税收管理系统查询该企业自 2016 年 11 月 1 日至 2017 年 7 月
31 日,能够按时申报纳税,尚未发现税务违法违规记录。

       2018 年 4 月 3 日,天津市和平区国家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天津一心堂自 2017
年 8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之日,按期申报缴纳税款。尚未发现税务违法违规记录。

       2018 年 4 月 16 日,天津市和平区地方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天津一心堂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能够按时申报纳税,尚未发现税务违法违
规记录。

       16、海南一心堂

       2015 年 12 月 15 日,海口市龙华区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出具证明,确认
海南一心堂自成立之日起至证明出具之日止,依法正常申报纳税,所适用的税种、
税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的要求,不存在任何拖欠税款的情况。


                                     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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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 年 12 月 9 日,海口市龙华区地方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海南一心堂自
2013 年 9 月 1 日起至 2015 年 11 月 30 日,申报的主要税种为:营业税及附加、增
值税附加、代扣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在此期间正常申报,暂未发现税收违规记
录。

       2016 年 11 月 29 日,海口市龙华区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出具证明,确认
海南一心堂自成立之日起至证明出具之日止,遵守国家税法,依法申报纳税,未
发现有拖欠税款记录。

       2016 年 11 月 29 日,海口市龙华区地方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海南一心堂自
2015 年 12 月至 2016 年 10 月期间,申报的主要税种为:营业税及附加、增值税
附加、代扣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在此期间正常申报,暂未发现税收违规记录。

       2017 年 3 月 27 日,海口市龙华区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出具证明,确认
海南一心堂自成立之日起至证明出具之日止,遵守国家税法,依法申报纳税,未
发现有拖欠税款记录。

       2017 年 3 月 27 日,海口市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海
南一心堂为该局管辖的纳税户,自 2016 年 10 月 1 日至 2017 年 2 月 28 日纳税申
报正常,未发现违法违章记录。

       2017 年 8 月 10 日,海口市龙华区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出具证明,确认
海南一心堂自成立之日起至证明出具之日止,遵守国家税法,依法申报纳税。

       2017 年 8 月 10 日,海口市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海
南一心堂自 2017 年 2 月 1 日至 2017 年 7 月 31 日纳税申报正常,未发现违法违章
记录。

       2018 年 4 月 9 日,海口市龙华区国家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出具证明,确认海
南一心堂自 2014 年 5 月 1 日(属期)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属期)正常申报增值
税、企业所得税,未发现有拖欠税款记录。

       2018 年 4 月 8 日,海口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出具证明,确认海南一心
堂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纳税申报正常,未发现违法违章记录。



                                    4-1-43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7、河南一心堂

    2016 年 12 月 9 日,郑州市二七区国家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河南一心堂依
法办理税务登记,自成立以来,纳税及时,财务税收管理规范,没有发现违反税
收法律、法规行为。

    2016 年 12 月 2 日,郑州市二七区地方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河南一心堂依
法办理税务登记,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0 月 31 日,已依法缴纳个人所
得税 46,242.88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41,205.25 元,印花税 13,234.88 元,教育费附
加 17,659.38 元,地方教育费附加 11,772.95 元,工会经费 33,644.21 元,已如实申
报,暂无欠税。

    2017 年 3 月 27 日,郑州市二七区国家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河南一心堂系
该局管辖企业,自 2016 年 10 月 1 日起至今,遵守国家税法,依法申报纳税,暂
未发现有拖欠税款记录。

    2017 年 3 月 27 日,郑州市二七区地方税务局德化街分局出具证明,确认河
南一心堂系该局管辖企业,自 2016 年 10 月 1 日起至今,遵守国家税法,依法申
报纳税,暂未发现有拖欠税款记录。

    2017 年 8 月 9 日,郑州市二七区国家税务局的四分局出具证明,确认河南一
心堂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自 2017 年 3 月 1 日起至证明出具之日,遵守国家税法,
依法申报纳税,暂未发现有拖欠税款记录。

    2017 年 8 月 9 日,郑州市二七区地方税务局德化街分局出具证明,确认河南
一心堂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自 2017 年 3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之日止,遵守国家税法,
依法申报纳税,暂未发现有拖欠税款记录。

    2018 年 4 月 25 日,郑州市二七区国家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出具证明,确认
河南一心堂自 2017 年 8 月 1 日起至今,遵守国家税法,依法申报纳税,暂未发现
有拖欠税款记录。

    2018 年 4 月 9 日,郑州市二七区地方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河南一心堂自 2017
年 8 月 1 日至 2018 年 4 月 1 日,能依法按时纳税,暂未发现违法违规记录。



                                   4-1-44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8、华宁鸿翔

    2017 年 3 月 29 日,云南省华宁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出具证明,确认华
宁鸿翔自成立起至证明出具之日止,所适用的税种、税率、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
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已按照国家税收管理法规的规定,按期自行申报,至今
未投产未缴纳税款,目前未发现任何拖欠、漏缴或偷逃税款或其他违反税收管理
法规的情况,未发现因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机关处罚的情况。

    2017 年 3 月 29 日,华宁县地方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华宁鸿翔自成立起至
证明出具之日止,所适用的税种、税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账面所
载收入已按有关规定自行在该税务局申报缴纳各税,目前暂未发现拖欠、漏缴或
偷逃税款的情况,也暂未发现重大违反税务法律、法规的情形。

    2018 年 5 月 14 日,云南省华宁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出具证明,确认华
宁鸿翔自成立起至证明出具之日,所适用的税种、税率及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国
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已按照国家税收管理法规的规定,按期自行申报,目前尚
未发现任何拖欠、漏缴或偷逃税款或其他违反税收管理法规的情况,未有因国家
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机关处罚的情况。

    2018 年 4 月 17 日,云南省华宁县地方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华宁鸿翔自成
立至证明出具之日,所适用的税种、税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账面
所载收入已按有关规定自行在该税务局申报缴纳各税,目前暂未发现拖欠、漏缴
或偷逃税款的情况,也暂未发现重大违反税务法律、法规的情形。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

    (一) 环境保护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发行人近
三年没有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

    (二) 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

    1、发行人


                                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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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 年 12 月 10 日,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发行人自 2014
年 6 月 1 日起至证明出具之日止,药品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有关药品管理法规要求,
未受过药监部门行政处罚。

    2015 年 12 月 10 日,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发行人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至证明出具之日止,经营活动符合有关药品经营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未发生重大违反国家及地方有关药品管理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2016 年 12 月 8 日,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发行人自 2015
年 12 月 1 日起至证明出具之日止,药品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有关药品管理法规要求,
未受过药监部门行政处罚。

    2016 年 12 月 8 日,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发行人自 2015
年 12 月 1 日起至证明出具之日止,经营活动符合有关药品经营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未发生重大违反国家及地方有关药品管理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2017 年 8 月 23 日,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发行人自 2017
年 4 月 1 日起至证明出具之日止,未发现发行人的药品经营货定违反国家有关药
品管理法规的情况。

    2018 年 4 月 4 日,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发行人自 2017
年 7 与 1 日起至证明出具之日期间药品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有关药品监督管理法规
要求,未受过药监部门行政处罚。

    2、中药科技

    2016 年 1 月 15 日,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中药科技自
2014 年 6 月 1 日起至证明出具之日,药品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有关药品管理法规要
求,未受过药监部门行政处罚。

    2016 年 12 月 7 日,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中药科技自
2015 年 12 月 1 日起至证明出具之日,药品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有关药品管理法规
要求,未受过药监部门行政处罚。

                                  4-1-46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017 年 8 月 16 日,昆明市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中药科技
自 2017 年 4 月 1 日至 2018 年 8 月 15 日无因违反国家市场管理方面的法规受到昆
明市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的情况。

    2018 年 4 月 8 日,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中药科技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至 2018 年 4 月 7 日无因违反国家市场管理方面的法规受到昆明市五华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的情况。

    3、鸿云药业

    2016 年 1 月 15 日,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鸿云药业自
2014 年 6 月 1 日起至证明出具之日止,药品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有关药品管理法规
要求,未受过药监部门行政处罚。

    2016 年 12 月 7 日,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鸿云药业自
2015 年 12 月 1 日起至证明出具之日止,药品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有关药品管理法
规要求,未受过药监部门行政处罚。

    2017 年 8 月 15 日,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
确认鸿云药业自 2017 年 4 月 1 日起至证明出具之日止,药品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有
关药品管理法规要求,未受过药监部门行政处罚。

    2018 年 4 月 2 日,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
鸿云药业没有因违法违规经营被药品监督部门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情况,没有被
药品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尚未履行行政处罚的情况,截止证明出具之日,没有
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4、云商优品

    2016 年 1 月 4 日,昆明市五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云商优
品自设立以来至证明出具之日止,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食品经营方
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没有违反国家及地方有关食品经营方面法
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也不存在因违反食品经营方面的法律、法
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任何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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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 年 12 月 13 日,昆明市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云商优品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13 日无因违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规
收到昆明市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的情况。

    2017 年 8 月 16 日,昆明市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云商优品
自 2017 年 4 月 1 日至 2018 年 8 月 15 日无因违反国家市场管理方面的法规受到昆
明市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的情况。

    2018 年 4 月 8 日,昆明市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云商优品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至 2018 年 4 月 7 日无因违反国家市场管理方面的法规受到昆明
市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的情况。

    5、星际元

    2016 年 12 月 7 日,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星际元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至证明出具之日止,经营活动符合有关药品经营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没有违反国家及地方有关药品经营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行为,也不存在因违反药品经营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
任何处罚的情形。

    2017 年 8 月 25 日,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
确认星际元自 2017 年 3 月起至 2017 年 7 月止,无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
情形。

    2018 年 4 月 3 日,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
星际元自 2017 年 7 月 1 日截止日至 2018 年 3 与 31 日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
行为。

    6、四川一心堂

    2015 年 12 月 9 日,攀枝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四川一心
堂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至证明出具之日止,经营活动符合有关药品经营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未发现重大违反国家及地方有关药品管理监督方面的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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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 年 12 月 7 日,攀枝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四川一心
堂自 2015 年 12 月 1 日起至证明出具之日止,经营活动符合有关药品经营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未发现重大违反国家及地方有关药品管理监督方面的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2017 年 8 月 7 日,攀枝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四川一心堂
自 2017 年 3 月 1 日起至证明出具之日止,期间未发现重大违反国家及地方有关药
品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2018 年 4 月 8 日,攀枝花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出具证明,确认四川一心堂自 2017
年 8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之日,能够按照药品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经营,未发现重
大违反国家及地方有关药品管理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7、贵州一心堂

    2015 年 12 月 8 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
确认贵州一心堂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至证明出具之日止,经营活动符合有关药品
经营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016 年 11 月 28 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
确认贵州一心堂自 2015 年 12 月 1 日起至证明出具之日止,经营活动符合有关药
品经营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017 年 8 月 15 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
确认贵州一心堂自 2017 年 3 月 1 日起至证明出具之日止,经营活动符合有关药品
经营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018 年 4 月 9 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
确认贵州一心堂自 2017 年 8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之日,经营活动符合有关药品经营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8、广西一心堂

    2015 年 12 月 18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广
西一心堂至证明出具之日已全部通过药品 GSP 认证现场检查,其所属门店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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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符合有关药品经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016 年 12 月 14 日,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广西一心堂
自 2015 年 12 月 1 日起至证明出具之日止,在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没有行
政处罚记录。

    2017 年 8 月 11 日,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广西一心堂自
2017 年 3 月 1 日起至证明出具之日止,不存在重大违反药品法律、法规而受到行
政出发的情况。

    2018 年 4 月 9 日,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广西一心堂自
2017 年 8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之日,在该局无因违法违规被行政处罚的记录。

    9、山西一心堂

    2016 年 1 月 8 日,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自 2014 年以
来,未发现山西一心堂经营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

    2016 年 12 月 2 日,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自 2015 年 12
月 1 日起至证明出具之日止,未发现山西一心堂经营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

    2017 年 8 月 11 日,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自 2017 年 4
月 1 日起至证明出具之日止,未发现山西一心堂经营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

    2018 年 4 月 19 日,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山西一心堂
自 2017 年 8 月 1 日以来没有经营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

    10、重庆一心堂

    2015 年 12 月 25 日,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重庆一心堂
自 2013 年 8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之日,未发现其存在销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违规行为。

    2016 年 12 月 23 日,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重庆一心堂
自 2015 年 12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之日,未发现其存在药品经营违法违规行为。

    2016 年 12 月 22 日,重庆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重
庆一心堂系辖区合法的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号:渝 AA0230407),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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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015 年 12 月 1 日至今,按照药品监管的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从事药品经营,
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2017 年 8 月 24 日,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重庆一心堂
自 2017 年 4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之日,未发现其存在销售假药的违法违规行为。

    2018 年 4 月 9 日,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重庆一心堂自
2017 年 4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之日,没有销售假药的违法违规行为。

    11、成都一心堂

    2015 年 12 月 15 日,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成都一心堂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至证明出具之日止,经营活动符合有关药品经营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未发生重大违反国家及地方有关药品管理监督方面的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2016 年 12 月 7 日,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成都一心堂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至证明出具之日止,经营活动符合有关药品经营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未发生重大违反国家及地方有关药品管理监督方面的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2017 年 8 月 14 日,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成都一心堂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至证明出具之日止,经营活动符合有关药品经营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未发生重大违反国家及地方有关药品管理监督方面的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2018 年 4 月 26 日,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成都一心堂
自成立之日起至证明出具之日止,其按照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开展经营活动,未发现重大违反国家及地区有关药品管理监督方面的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情况。

    12、上海一心堂

    2015 年 12 月 24 日,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出具证明,确认上海
一心堂自 2015 年 5 月 20 日至 2015 年 12 月 10 日,未发现其有因违反药品监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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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而被该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况。

    2016 年 12 月 21 日,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出具证明,确认上海
一心堂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1 日,未发现其有因违反药品监管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章而被该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况。

    2017 年 8 月 24 日,通过《法人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显示,上海一心堂
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处罚一栏中没有记录。

    2018 年 4 月 3 日,通过《法人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显示,上海一心堂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处罚一栏中没有记录。

    13、天津一心堂

    2015 年 12 月 10 日,天津市和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未
发现天津一心堂存在近三年因违反工商、质监、食药监相关法律、法规被原天津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平分局、原天津市和平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天津市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局和平分局,现天津市和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2016 年 12 月 23 日,天津市和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未
发现天津一心堂存在近三年因违反工商、质监相关法律、法规被原天津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和平分局、原天津市和平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现天津市和平区市场和质
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2017 年 8 月 19 日,天津市和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未
发现天津一心堂存在近三年因违反工商、质监相关法律、法规被原天津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和平分局、原天津市和平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现天津市和平区市场和质
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2018 年 4 与 10 日,天津市和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未
发现天津一心堂存在近三年因违反工商、质监相关法律、法规被原天津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和平分局、原天津市和平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现天津市和平区市场和质
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14、海南一心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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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015 年 12 月 22 日,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海南广安堂
自 2014 年 9 月 12 日至 2015 年 12 月 8 日,未发现有经营假劣药的行为及严重违
反药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不良记录。

    2016 年 12 月 23 日,海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海南一心堂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13 日,在该局无销售假药劣药及严重违反 GSP
规定的行为记录。

    2017 年 8 月 10 日,海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海南一心堂
自 2017 年 3 月 1 日至 2017 年 7 月 31 日有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但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2018 年 5 月 18 日,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海南一心堂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只 2018 年 5 月 17 日期间药品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药
品经营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法律文件,没有严重违反国家及地方有关药
品经营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行为。

    15、河南一心堂

    2016 年 12 月 6 日,郑州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出具证明,确认河南一心堂自
2015 年以来,未在辖区内有已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或已经做出行政处罚尚未履行
行政处罚的行为记录。

    2017 年 3 月 29 日,郑州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出具证明,确认经查阅郑州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 年以来行政处罚案卷,未查到河南一心堂在该辖区内有
已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或已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的行为记录。

    2017 年 8 月 8 日,郑州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出具证明,确认河南一心堂自 2016
年以来,未在辖区内有已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或已经做出行政决定尚未履行行政
处罚的行为记录。

    2018 年 4 月 8 日,郑州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出具证明,确认河南一心堂自 2017
年以来没有被该支队立案调查尚未结案或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的
行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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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募集资金
数额、存储、使用均符合现行有效法律法规之规定。

    (二)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前次募
集资金的使用与原募集计划一致,发行人没有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的用途。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一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国家产业政策,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 发行人的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

    (一)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尚未了结的诉讼及仲裁事项共计 15
项,其中,未决案件合计 7 项,执行案件合计 8 项。上述诉讼及仲裁事项涉及金
额占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均低于 10%,且绝对金额均不超过 500
万元,不会对发行人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二)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报告出具之日,
除上述诉讼、仲裁事项外,不存在任何针对发行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含 5%)
的主要股东(追溯至实际控制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
诉讼、仲裁案件。

    (三)2018 年 3 月 27 日晚,相关媒体报道了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海南一心堂
涉嫌违规刷医保卡的事宜。发行人就前述事宜于 2018 年 3 月 28 日发布《云南鸿
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媒体报道事项的核实公告》,并于 2018
年 4 月 4 日、2018 年 4 月 12 日及 2018 年 5 月 24 日发布了《一心堂:关于全资
子公司海南鸿翔一心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涉及媒体报道事项后续进展情况的公
告》。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媒体报道事项涉及的海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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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心堂门店共有 12 家,其中三亚市 10 家,东方市 1 家,万宁市 1 家。相关药品监
     督主管部门撤销了该 12 家门店的 GSP 认证,并对该等门店作出的行政处罚具体
     情况如下:

序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门店名称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处罚内容
号
       (三亚)食药监械罚   海南一心堂三亚    三亚市食品药   2018 年 4   停业整顿 7 天,并
1
         〔2018〕12 号      解放四路分店      品监督管理局    月 11 日     处两万元的罚款
        三亚)食药监械罚    海南一心堂三亚    三亚市食品药   2018 年 4   停业整顿 7 天,并
2
          〔2018〕13 号       港华路分店      品监督管理局    月 11 日     处两万元的罚款
       (三亚)食药监械罚   海南一心堂三亚    三亚市食品药   2018 年 4   停业整顿 7 天,并
3
         〔2018〕14 号        河西分店        品监督管理局    月 11 日     处两万元的罚款
       (三亚)食药监械罚   海南一心堂三亚    三亚市食品药   2018 年 4   停业整顿 7 天,并
4
         〔2018〕15 号        榆亚路分店      品监督管理局    月 11 日     处两万元的罚款
       (三亚)食药监械罚   海南一心堂三亚    三亚市食品药   2018 年 4   停业整顿 7 天,并
5
         〔2018〕16 号        建港路分店      品监督管理局    月 11 日     处两万元的罚款
       (三亚)食药监械罚   海南一心堂三亚    三亚市食品药   2018 年 4   停业整顿 7 天,并
6
         〔2018〕17 号        解放路分店      品监督管理局    月 11 日     处两万元的罚款
       (三亚)食药监械罚   海南一心堂三亚    三亚市食品药   2018 年 4   停业整顿 7 天,并
7
         〔2018〕18 号      解放路二分店      品监督管理局    月 11 日     处两万元的罚款
       (三亚)食药监械罚   海南一心堂三亚    三亚市食品药   2018 年 4   停业整顿 7 天,并
8
         〔2018〕19 号      解放路二分店      品监督管理局    月 11 日     处两万元的罚款
       (三亚)食药监械罚   海南一心堂三亚    三亚市食品药   2018 年 4   停业整顿 7 天,并
9
         〔2018〕20 号        河东路分店      品监督管理局    月 11 日     处两万元的罚款
       (三亚)食药监械罚   海南一心堂三亚    三亚市食品药   2018 年 4   停业整顿 7 天,并
10
         〔2018〕21 号        荔枝沟分店      品监督管理局    月 11 日     处两万元的罚款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行政处罚海南一心堂均已履行完毕。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媒体报道事项所涉及的门店中,除位于三亚解放四
     路农垦医院大门临街铺面的三亚解放四路分店,因原铺面租赁期满不再续租需要
     搬迁外,三亚区域其余全部门店及万宁市光明北路分店已全部重新完成 GSP 认证
     并恢复营业,东方市八所东海路分店已通过东方市永安东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组织的认证检查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自 2018 年 6 月 5 日至 2018 年 6 月 13 日止)。

         鉴于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走访相关门店,本次媒体
     报道事项所涉及的 12 家门店中,除位于三亚解放四路农垦医院大门临街铺面的三
     亚解放四路分店,因原铺面租赁期满不再续租需要搬迁外,三亚区域其余全部门
     店及万宁市光明北路分店已全部重新完成 GSP 认证并恢复营业,东方市八所东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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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分店已通过东方市永安东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认证检查;2)发行人已
开展内部全面自查,为了全面规范医保刷卡业务,杜绝违规使用医保卡刷便利品
等行为,发行人拟设立专项奖励计划,鼓励社会各界及广大消费者对发行人的医
保刷卡业务进行社会监督;3)发行人上述违规情况涉及的门店占 2018 年第一季
度末医保门店比例为 0.23%,占比相对较小,上述医保违约情况报告期内合计影
响毛利约 6,531.88 万元,约为报告期内毛利总额的 0.73%;4)发行人上述违规情
况涉及的门店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及 2018 年 1-3 月的营业收入合计分别为
3,979.29 万元、5,858.12 万元、6,463.90 万元、2,056.58 万元,占发行人 2015 年、
2016 年、2017 年及 2018 年 1-3 月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0.75%、0.94%、0.83%、
0.94%,占比较小;5)2018 年 5 月 18 日,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
确认海南一心堂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5 月 17 日期间药品经营活动符合国
家及地方有关药品经营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法律文件,没有严重违反国
家及地方有关药品经营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行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行政处罚不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
碍。

       (四)除上述行政处罚外,根据发行人、阮鸿献、刘琼出具的确认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其他针对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
制人阮鸿献、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刘琼的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
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五)根据白云山(600322.SZ、00874.HK)在深交所及香港联交所的公开披
露信息,并经本所律师查询相关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
网、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网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
份的股东白云山未在深交所及香港联交所公开披露其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
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六)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针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尚
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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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一、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具备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
定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本次发行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本次发行尚待中国证监会核准及深交所审核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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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   达    律师




                                                        郑婷婷     律师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赵   洋    律师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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