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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一心堂: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19-04-17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一心堂”)委托,担任发行人
本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
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事宜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
务所关于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与《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
于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
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7-3-1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18 年 7 月 18 日
下发的 180874 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
简称“《反馈意见》”)中的要求,本所律师就《反馈意见》中发行人律师需要说
明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核查,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就核查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法
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的说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并构成
《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非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中另有说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做出的确认、承诺、声明及
保留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用术语与《法律意见书》和
《律师工作报告》定义的术语意义一致。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反馈意见》重点问题 10、2018 年 4 月,海南一心堂因违规刷医保卡
受到三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2017 年 3 月 1 日至 2017 年 7 月 31
日,海南一心堂有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相关机构未给予行政处罚。请申请人
补充说明:(1)海南一心堂违规刷医保卡事项的最新进展情况,相关行政处罚
事项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2)海南一心堂销售假药事项的具体情况,相关
机构未给予行政处罚的合理性,是否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3)海南一心
堂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是否存在重大缺陷。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
表核查意见。

    答复:

    (一)海南一心堂违规刷医保卡事项的最新进展情况,相关行政处罚事项
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1、海南一心堂违规刷医保卡事项的最新进展情况




                                   7-3-2
    2018 年 3 月 27 日晚,相关媒体报道了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海南一心堂涉嫌违
规刷医保卡的事件。发行人就前述事宜于 2018 年 3 月 28 日发布了《云南鸿翔一
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媒体报道事项的核实公告》,并于 2018 年
4 月 4 日、2018 年 4 月 12 日及 2018 年 5 月 24 日发布了《一心堂:关于全资子
公司海南鸿翔一心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涉及媒体报道事项后续进展情况的公
告》。

    2018 年 8 月 16 日发行人发布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海南鸿翔一心堂医药连锁
有限公司涉及媒体报道事项整体总结公告》,海南一心堂违规刷医保卡事项的最
新进展情况如下:

    (1)撤销 GSP 证书后申请认证并恢复经营情况

    2018 年 4 月,海南一心堂接到三亚市、万宁市、东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通知,因检查中发现海南一心堂 12 家门店存在开具发票与实际销售不一致、
未按药品储藏要求储存陈列药品、药品与非药品未分开陈列等违反《药品经营质
量管理规范》(GSP)规定之情况,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
原则》(食药监药化监(2016)160 号),依法撤销该 12 家门店药品 GSP 认证
证书。

    发行人已进行全面自查,对不规范之处完善修正,并重新对门店员工进行规
范管理及专业知识培训。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媒体报道事项所涉及的门店中,除位
于三亚解放四路农垦医院大门临街铺面的三亚解放四路分店因原铺面租赁期满
不再续租需要搬迁外,其余门店均已全部重新完成 GSP 认证并恢复营业,三亚
解放四路分店也已重新完成 GSP 认证并选址开业。

    (2)因开票不规范引起的税务处罚情况

    发行人全面配合三亚市国税局、东方市国税局、万宁市国税局等对公司门店
进行税务调查。调查后,税务主管部门对于海南一心堂 3 家门店开票不规范行为
作出处罚如下:




                                    7-3-3
    万宁市国家税务局于 2018 年 4 月 13 日向海南一心堂万宁光明北路分店出具
了万国税罚〔2018〕15 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 2018 年 3 月 12 日至
2018 年 4 月 10 日为他人或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一共 1 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海南一
心堂万宁光明北路分店给予罚款 10,184 元的行政处罚。

    三亚市河西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8 年 4 月 8 日向海南一心堂三亚解放路分店
出具了河西区国税罚〔2018〕6 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 2015 年 4 月 1
日至 2018 年 4 月 2 日为他人或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一共 59
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海
南一心堂三亚解放路分店给予罚款 33,600 元的行政处罚。

    东方市国家税务局于 2018 年 4 月 16 日向海南一心堂东方八所东海路分店出
具了东国税罚〔2018〕4 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 2017 年 12 月 14 日
至 2018 年 4 月 11 日为他人或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一共 9
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海
南一心堂东方八所东海路分店给予罚款 10,059.75 元的行政处罚。

    (3)因超范围刷医保卡解除支付协议及扣除保证金、违约金情况

    由于本次违规刷医保卡事宜涉及到的海南一心堂部分门店违反了其与哈尔
滨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签署的《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
议书》之约定,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于 2018 年 4 月 26 日向海南一心堂出
具了《关于对海南鸿翔一心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违规情况的处理意见》,黑龙江
省社会医疗保险局于 2018 年 6 月 6 日向海南一心堂出具了《关于海南鸿翔一心
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违规串换销售药品的处理意见》,决定终止与涉事的三亚市
门店的省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关系,并不再向海南一心堂支付其因违反协
议约定而应扣除的保证金、违约金等款项共计人民币 3,815,950.48 元。

    (4)因超范围刷医保卡引起的药监处罚情况

    经三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因海南一心堂河西分店等 10 家门
店存在所开具发票与实际销售不一致、未按药品储藏要求储存陈列药品、药品与


                                  7-3-4
     非药品未分开陈列等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规定,依据《药品
     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监督检查结果判定标准,对海南一心堂河
     西分店等 10 家门店进行处罚,停业整顿 7 天,每家门店罚款 2 万元,10 家门店
     合计共处罚款 20 万元。

         (5)发行人内部管理人员处罚情况

         鉴于本次事件给发行人带来较大损失及声誉造成了不良影响,经本人自愿申
     请,发行人同意给予董事长阮鸿献、总裁赵飚各 20 万元的处罚;并决定给予海
     南一心堂总经理王斌降职处分,罚款 10 万元,给予海南一心堂南区分部总经理
     符运英撤职处理,给予监察中心总监杨艳琼记过处分。

         (6)发行人内部整改情况

         发行人内部进行积极整改,进一步提升内部管理,完善管理制度,强化制度
     执行,加强日常监督。

         2、相关行政处罚事项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1)药品监督主管部门相关处罚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①行政处罚情况

         相关药品监督主管部门对三亚市 10 家涉事的门店作出的行政处罚具体情况
     如下:

序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门店名称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处罚内容
号

       (三亚)食药监械罚   海南一心堂三亚      三亚市食品药    2018 年 4   停业整顿 7 天,并
1
          〔2018〕12 号       解放四路分店      品监督管理局    月 11 日     处两万元的罚款

       (三亚)食药监械罚   海南一心堂三亚      三亚市食品药    2018 年 4   停业整顿 7 天,并
2
          〔2018〕13 号        港华路分店       品监督管理局    月 11 日     处两万元的罚款

       (三亚)食药监械罚   海南一心堂三亚      三亚市食品药    2018 年 4   停业整顿 7 天,并
3
          〔2018〕14 号         河西分店        品监督管理局    月 11 日     处两万元的罚款

4      (三亚)食药监械罚   海南一心堂三亚      三亚市食品药    2018 年 4   停业整顿 7 天,并



                                             7-3-5
          〔2018〕15 号       榆亚路分店        品监督管理局   月 11 日     处两万元的罚款

       (三亚)食药监械罚   海南一心堂三亚      三亚市食品药   2018 年 4   停业整顿 7 天,并
5
          〔2018〕16 号       建港路分店        品监督管理局   月 11 日     处两万元的罚款

       (三亚)食药监械罚   海南一心堂三亚      三亚市食品药   2018 年 4   停业整顿 7 天,并
6
          〔2018〕17 号       解放路分店        品监督管理局   月 11 日     处两万元的罚款

       (三亚)食药监械罚   海南一心堂三亚      三亚市食品药   2018 年 4   停业整顿 7 天,并
7
          〔2018〕18 号     解放路二分店        品监督管理局   月 11 日     处两万元的罚款

       (三亚)食药监械罚   海南一心堂三亚      三亚市食品药   2018 年 4   停业整顿 7 天,并
8
          〔2018〕19 号       新风路分店        品监督管理局   月 11 日     处两万元的罚款

       (三亚)食药监械罚   海南一心堂三亚      三亚市食品药   2018 年 4   停业整顿 7 天,并
9
          〔2018〕20 号       河东路分店        品监督管理局   月 11 日     处两万元的罚款

       (三亚)食药监械罚   海南一心堂三亚      三亚市食品药   2018 年 4   停业整顿 7 天,并
10
          〔2018〕21 号       荔枝沟分店        品监督管理局   月 11 日     处两万元的罚款


         ②相关处罚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相关药品监督主管部门对涉事的海南一心堂 10 家门店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
     依据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
     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
     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
     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
     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相关药品监督主管部门对涉事的海南一心堂三亚市 10 家门店作出的行政处
     罚均为停业整顿 7 天,并处两万元的罚款,但并未吊销该等门店的《药品经营许
     可证》,因此海南一心堂该等门店的违法行为不构成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 2018 年 5 月 18 日出具证明,“海南一心堂系
     我省通过 GSP 认证的合法药品经营企业,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5 月 17 日
     期间药品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药品经营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



                                             7-3-6
件,没有严重违反国家及地方关于药品经营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
行为”。

    2018 年 8 月 14 日,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说明:“海南一心堂是
海南省通过 GSP 认证的合法药品经营企业。2018 年 3 月 27 日媒体曝光海南一心
堂部分门店存在违规使用医保卡个人账户与不规范开具发票的问题,对此海南省
药监部门对上述门店给予以下处理:2018 年 4 月 11 日,三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局对海南一心堂相关 10 家门店给予停业整顿 7 天,并处 2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
罚,同时撤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三亚)食药监械罚(2018)
12 号-21 号);2018 年 4 月 13 日,东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海南一心堂
1 家门店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2018 年 4 月 13 日,万宁市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海南一心堂 1 家门店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
书》。海南一心堂上述 12 家门店按要求进行整改,陆续通过认证验收,重新取
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并恢复营业。三亚市、万宁市、东方市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海南一心堂 12 家门店给予的行政处罚及措施涉及事项,均
不涉及药品质量安全问题,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2)税务主管部门相关处罚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①行政处罚情况

    万宁市国家税务局于 2018 年 4 月 13 日向海南一心堂万宁光明北路分店出具
了万国税罚〔2018〕15 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 2018 年 3 月 12 日至
2018 年 4 月 10 日为他人或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一共 1 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海南一
心堂万宁光明北路分店给予罚款 10,184 元的行政处罚。

    三亚市河西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8 年 4 月 8 日向海南一心堂三亚解放路分店
出具了河西区国税罚〔2018〕6 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 2015 年 4 月 1
日至 2018 年 4 月 2 日为他人或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一共 59
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海
南一心堂三亚解放路分店给予罚款 33,600 元的行政处罚。



                                  7-3-7
    东方市国家税务局于 2018 年 4 月 16 日向海南一心堂东方八所东海路分店出
具了东国税罚〔2018〕4 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 2017 年 12 月 14 日
至 2018 年 4 月 11 日为他人或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一共 9
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海
南一心堂东方八所东海路分店给予罚款 10,059.75 元的行政处罚。

    ②相关处罚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相关税务主管部门对涉事的海南一心堂 3 家门店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
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 1 万元以下
的,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税务主管部门对涉事的海南一心堂 3 家门店作出的行政处罚均为人民
币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上述规定,该等处罚属于较低幅度的处罚,因此海南
一心堂该等门店的违法行为不构成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2018 年 8 月 8 日,国家税务总局万宁市税务局出具证明:“海南一心堂为国
家税务总局万宁市税务局(原万宁市国家税务局第四分局)管辖的连锁门店,经
“金三”系统查询,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8 月 8 日期间,税收申报及缴纳
均符合有关税收的规定,不存在拖欠、未缴税款的行为;暂未发现有偷逃税款及
其他重大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况。”

    2018 年 8 月 13 日,国家税务总局东方市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海南一心
堂为国家税务总局东方市税务局管辖的连锁门店,经“金三”系统查询,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8 月 13 日期间,税收申报及缴纳均符合有关税收的规定,
不存在任何拖欠、未缴纳税款的行为;暂未发现有偷逃税款及其他重大违反税收
法律、法规的情形。”

    2018 年 8 月 14 日,国家税局总局三亚市天涯区税务局 出具证明:“确认海
南一心堂为国家税务总局三亚市天涯区税务局管辖的连锁门店,经“金三”系统查
询,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8 月 14 日期间,税收申报及缴纳均符合有关


                                     7-3-8
税收的规定,不存在任何拖欠、未缴纳税款的行为;暂未发现有偷逃税款及其他
重大违法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形。”此外,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
所律师走访相关门店,本次媒体报道事项所涉及的 12 家门店中,除位于三亚解
放四路农垦医院大门临街铺面的三亚解放四路分店因原铺面租赁期满不再续租
需要搬迁外,其余门店均已全部重新完成 GSP 认证并恢复营业,且三亚解放四
路分店亦已经重新完成 GSP 认证并选址开业;2)就上述事宜,发行人组织专项
工作组,全面进行内部自查自处,配合各级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全面调查处理。自
2018 年 3 月起,由发行人集团数据中心对发行人所有门店进行医保刷卡销售规
范、开票规范进行系统监控。发行人集团监审中心已开通门店医保违规刷卡销售
举报投诉专线,制订医保违规刷卡销售举报奖励制度。发行人集团质量管理中心、
标准化管理部、培训中心、集团各子公司及分部联合再次组织员工学习规范开票、
规则刷卡的相关内部制度;3)发行人上述违规情况涉及的门店占 2018 年第一季
度末医保门店比例为 0.23%,占比相对较小,上述医保违约情况报告期内合计影
响毛利约 6,531.88 万元,约为报告期内毛利总额的 0.73%;4)发行人上述违规
情况涉及的门店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及 2018 年 1-3 月的营业收入合计分
别为 3,979.29 万元、5,858.12 万元、6,463.90 万元、2,056.58 万元,占发行人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及 2018 年 1-3 月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0.75%、0.94%、
0.83%、0.94%,占比较小。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行政处罚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构成重大法律障碍。

    (二)海南一心堂销售假药事项的具体情况,相关机构未给予行政处罚的
合理性,是否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

    2017 年 8 月 10 日,海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海南一心堂
自 2017 年 3 月 1 日至 2017 年 7 月 31 日有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但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律师工作报告》及《法
律意见书》中对前述证明中“销售劣药”误写作“销售假药”,存在笔误。本所律师
对此错误深表歉意,并保证在以后执业过程中更加严谨、细致,注重文书质量,
提升执业水平。


                                     7-3-9
    1、海南一心堂销售劣药事项的具体情况

    海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 2017 年 5 月 23 日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口)食药监药罚(2017)4 号),具体内容如下:

    “违法事实:2016 年 12 月 1 日,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海南联合广
安堂药品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现变更为海南鸿翔一心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对药品盐酸美司坦片(标示生产企业:长春普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批号:15042,
规格:50mg)进行抽样送检,经海南省药品检验所检验,上述药品的性状项和
含量测定项不符合规定,详见检验报告书(报告编号:YC20170001),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为劣
药和按劣药论处。

    我局执法人员 2017 年 1 月 24 日到海南鸿翔一心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检查,
现场查到上述药品 183 盒,执法人员对查到的上述药品进行扣押。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公司构成销售劣药的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
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生
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
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
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
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本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和没收涉案药品盐酸美司坦片
183 盒。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海南省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 6 个月内依法向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发行人已于《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按时、足量上
交涉案药品。

                                 7-3-10
    海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海南一心堂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为《中华
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
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
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海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海南一心堂作出的行政处罚为警告和没收涉
案药品,属于较低幅度的处罚,因此海南一心堂该等违法行为不构成情节严重的
违法行为。

    海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 2017 年 8 月 10 日出具证明:“海南一心堂于
2017 年 3 月 1 日至 2017 年 7 月 31 日止有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但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 2018 年 5 月 18 日出具证明:“海南一心堂系
我省通过 GSP 认证的合法药品经营企业,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5 月 17 日
期间药品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药品经营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没有严重违反国家及地方关于药品经营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
行为”。

    海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 年 8 月 22 日出具证明:“根据海口市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局于 2017 年 5 月 23 日出具的(海口)食药监药罚(2017)4 号《行
政处罚决定书》,海南一心堂的违法事实如下:

    2016 年 12 月 1 日,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海南一心堂对药品盐酸美
司坦片进行抽样送检,经海南省药品检验所检验,上述药品的性状项和含量测定
项不符合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第(六)项的规定,为劣药和按劣药论处。2017 年 1 月 24 日,海口市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海南一心堂检查,现场查到上述药品 183 盒,且存在通过
门店销售的情形,并对其进行扣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
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7-3-11
    本部门向海南一心堂采取的行政处罚及行政措施如下:

    警告和没收涉案药品盐酸美司坦片 183 盒。

    本部门向海南一心堂采取的上述行政处罚及行政措施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海南一心堂的上述违规行为已进行有效整改,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综上,
海南一心堂上述销售劣药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构成重大法律障碍。

    2、相关机构未给予行政处罚的合理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如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相关药品监
督主管部门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作
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3、是否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

    海南一心堂销售的盐酸美司坦片存在质量问题主要是由于相关产品临近有
效期,部分防潮袋密封不严,部分药品吸潮导致的。海南一心堂就上述事项不存
在主观故意,未给相关利益主体造成重大损失,且海南一心堂已在《行政处罚决
定书》中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罚款、上交涉案药品,并进行了内部整改,违法
状态已消除。




                                 7-3-12
      海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 2017 年 8 月 10 日出具证明:“海南一心堂于
2017 年 3 月 1 日至 2017 年 7 月 31 日止有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但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 2018 年 5 月 18 日出具证明:“海南一心堂系
我省通过 GSP 认证的合法药品经营企业,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5 月 17 日
期间药品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药品经营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没有严重违反国家及地方关于药品经营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
行为”。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会因上述事项遭受重大行政处罚。

      (三)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行政处罚情况

      1、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受到的主要
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处罚类型                        处罚金额
  1       食药监类                                                     48.29
  2       工商类                                                       41.50
  3       税收类                                                         5.4
  4       城管类                                                       10.44
  5       其他                                                          7.30
                     合计                                             112.93


      2、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食品药品监督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情况

      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受到的处罚金额为人民币 5 万元
以上的主要食品药品监督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1)2018 年 3 月 2 日,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中药科技出具《昆明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食药监药生罚(2018)01 号),
认定中药科技生产销售不合格劣药西洋参、人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没收违法生产的劣

                                    7-3-13
药西洋参 7.5 公斤、人参 10 公斤和违法所得 17,916.73 元;并处罚款 37,771.26
元,罚没款合计 55,687,99 元。

    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中药科技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
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
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
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中药科技作出的行政处罚为没收涉案药品及
违法所得 17,916.73 元,并处罚款 37,771.26 元,属于较低幅度的处罚,且未吊销
其许可证,因此中药科技该等违法行为不构成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2018 年 8 月 14 日,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说明,确认中药科技系
其管辖区内的企业,中药科技自设立至证明出具之日,经营活动符合有关药品经
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未发现重大违反国家及地方有关药品管理监督
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未因药品监督管理方面事宜给予其重大行政处
罚,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018 年 8 月 22 日,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根据昆明市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 年 3 月 2 日出具的(昆)食药监药生罚(2018)01 号《行
政处罚决定书》,本部门向中药科技采取的行政处罚及行政措施如下:

    没收违法生产的劣药西洋参 7.5 公斤、人参 10 公斤和没收违法所得 17,916.73
元;并处以两个品种劣药货值金额 37,771.26 元一倍的罚款 37,771.26 元。(罚没
款合计 55,687.99 元)。

    上述药品被认定为劣药是经检验西洋参农残超标。对中药科技的现场调查及
调查情况得知,生产、经营过程未发现人为添加农药、重金属或减少含量造成中
药饮片为劣药,劣药的原因不是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的,故不属于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行政处罚也不是重大行政处罚。”




                                   7-3-14
    (2)2017 年 3 月 13 日,内江市市中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成都一心堂
内江南环路分店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市区)食药监食罚(2017)1001
号),认定成都一心堂内江南环路分店无《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食品和保健食
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
没收涉案食品及保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 76.1 元,处罚款 50,000 元,罚没合计
50,076.1 元。

    内江市市中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成都一心堂内江南环路分店作出行政
处罚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
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
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
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
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内江市市中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成都一心堂内江南环路分店作出的行
政处罚为没收违法所得 76.1 元,处罚款 50,000 元,属于较低幅度的处罚,因此
成都一心堂内江南环路分店该等违法行为不构成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2018 年 8 月 13 日,内江市市中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根据内
江市市中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 2017 年 3 月 13 日出具的(内市区)食药监食
罚(2017)1001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四川一心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四川一心堂”)内江南环路分店采取的行政处罚及行政措施如下:

    1、没收涉案食品及保健食品;

    2、没收违法所得 76.1 元;

    3、罚款 50,000 元。

    本部门向四川一心堂内江南环路分店采取的上述行政处罚及行政措施均不
属于重大行政处罚;四川一心堂内江南环路分店的上述违规行为已有效整改,均
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7-3-15
    除上述情况以外,四川一心堂内江南环路分店自设立以来至该证明出具之
日,经营活动符合有关药品经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未发现重大违反
国家及地方有关药品管理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未因药品监督管
理方面事宜给予其重大行政处罚,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食品药品监督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所涉事项均不属于
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构成重大法律障碍。




       (四)海南一心堂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是否存在重大缺陷

       1、海南一心堂公司章程合法有效,公司机构设置健全,能够依法有效履行
职责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海南一心堂设立了以执行董
事、经理、监事和公司秘书为架构的决策、经营管理及监督体系,形成了比较完
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海南一心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公司章程》,章程
中明确了公司机构的产生的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明确了各个层级在决策、执
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了合理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保障了各层级
的规范运作。

       2、海南一心堂适用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不存在重大缺陷

    为规范经营管理,有效控制风险,保证发行人及子公司的合法合规经营,发
行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
部控制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自身特点和
管理需要,建立了一系列的内部控制制度。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同时适用于集团
各中心、各子公司和门店,涵盖了资金管理、财务管理、采购业务管理、销售管
理、固定资产管理、对外投资及担保、行政人事管理、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合法
合规运营等各个方面,以确保其内部各项日常工作有章可循,形成了较规范的管
理体系。

    针对可能存在的药品质量问题,海南一心堂严格执行发行人制定的《鸿翔一
心堂首营供应商管理办法》、《鸿翔一心堂采购风险控制管理办法》、《鸿翔一

                                   7-3-16
心堂供应商评估管理办法》、《鸿翔一心堂商品质量检验管理办法》、《鸿翔一
心堂核心商品送检管理办法》、《鸿翔一心堂商品召回管理办法》、《鸿翔一心
堂五级质量管理办法》、《鸿翔一心堂不合格商品管理办法》、《质量投诉管理
办法》等制度和管理程序。

    由于发行人无法对所采购药品进行全检,无法保证所采购药品全部符合法定
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仍然可能存在因药品质量问题而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
可能。因此,发行人及各子公司在严格执行现有的规章制度的基础上,主动配合
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对销售量较大的重点商品加大抽检、送检比率,从源头
保障销售产品的质量,同时加强质监部门人员的培训,增强专业水平。

    针对可能存在的库存商品管理问题,海南一心堂严格执行发行人制定的《鸿
翔一心堂门店商品库存管理制度》、《鸿翔一心堂商品淘汰及状态管理办法》、
《鸿翔一心堂门店主数据管理流程》《鸿翔一心堂门店主数据内控管理规范》、
《鸿翔一心堂商品主数据内控管理制度》、《鸿翔一心堂地方性经营政策收集管
理办法》等规章制度,以保证在库商品的质量安全。

    由于门店数量多、分布广,各地政策存在差异,部分地区已根据国家政策对
部分商品的管理要求进行了调整,海南一心堂没有及时收集相关政策变更情况,
个别工作人员专业水平不高,未能严格执行公司的相关制度,造成对在库商品的
管理不规范,导致发行人受到一些处罚。针对上述问题,发行人对主要责任人进
行了批评教育,并按照发行人的奖惩制度追究责任,并加大内部培训力度,增强
规范意识。同时,发行人也加强了各地政策的收集及更新的工作,及时根据政策
的变更对发行人在库商品进行动态管理。

    针对可能存在的超范围经营问题,发行人制定了《鸿翔一心堂经营范围管理
制度》、《鸿翔一心堂门店证照管理办法》、《鸿翔一心堂新店办证追踪、控制、
检查管理办法》、《鸿翔一心堂新店筹建工作管理办法》等制度和流程对物流配
送和门店经营范围进行监控。发行人证照管理数据库系统可以对所有门店的差异
化管理,根据各门店许可证经营范围、商品分类导出门店可经营的商品目录,同
时在 SAP 系统内实施单店单列表,配送部门严格按照各门店的经营范围进行配
送,防止发行人及子公司各个门店超范围经营的情况发生。


                                 7-3-17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海南一心堂公司章程合法有效,公司机构设置健全,
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发行人制定的规范公司及子公司经营和管理的
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健全有效,不存在重大缺陷。




       二、《反馈意见》重点问题 11、报告期内,申请人先后多次收到深圳证券
交易所或云南监管局出具的问询函或关注函。请申请人结合海南一心堂的运作
情况,补充说明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并规范运行。请保荐机构和申
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答复:

       (一)报告期内发行人收到深交所或云南监管局出具的问询函或关注函的
具体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共收到 4 份深交所的问询函,2 份深交所的关注函,1 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以下简称“云南监管局”)的问询函。该等
问询函或关注函的具体内容如下:

       1、问询函的主要内容

    (1)2015 年 6 月 9 日,一心堂收到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
对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5】
第 174 号)。该问询函对一心堂股票停牌前刘权生等 10 个内幕信息知情人在
2014 年 12 月 10 日至 2015 年 4 月 10 日交易一心堂股票的相关情况表示关注。

    一心堂就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要求问询函提及人员就买卖股票事宜出具书
面说明及承诺,对重组过程的信息保密等情况进行了详细说明并作出回复和公
告。

    (2)2016 年 2 月 29 日,一心堂收到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
于对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6】
第 101 号)。该问询函对一心堂于 2016 年 2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会计估计变
更的公告》的相关问题表示关注。


                                   7-3-18
    一心堂对该次会计估计变更所涉及历史数据进行了整理、测算,对该次会计
估计变更的影响、合理性及合规性等相关事宜进行了详细说明并作出回复和公
告。

    (3)2017 年 3 月 31 日,一心堂收到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
于对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
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 33 号)。该问询函对一心堂 2016 年年报的相关情况
表示关注。

    一心堂就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对上述问询函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说明并
作出回复和公告。

    (4)2018 年 3 月 21 日,一心堂收到云南监管局下发的《云南证监局关于
一心堂的问询函》(云证监函〔2018〕99 号)。该问询函对一心堂 2017 年非公
开发行股票中深圳前海南山金融发展有限公司等 4 名主体未能在规定的认购及
缴款期限截止前缴足认购款、放弃认购原拟认购的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相关情
况表示关注。

    一心堂就有关事项进行了自查,并与相关主体进行了沟通,对上述主体放弃
认购的违约责任追究等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说明并作出回复。

    (5)2018 年 5 月 31 日,一心堂收到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
于对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
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 337 号)。该问询函对一心堂 2017 年年报的相关情况
表示关注。

    一心堂就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对上述问询函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说明并
作出回复和公告。

       2、关注函的主要内容

    (1)2015 年 6 月 17 日,一心堂收到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
于对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
【2015】第 258 号)。该关注函对一心堂全资子公司山西鸿翔一心堂药业有限



                                 7-3-19
公司拟以自有资金购买山西百姓平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的 165 家
门店的资产及存货的持续信息披露工作、相关信息保密工作等事宜表示关注。

    (2)2018 年 3 月 30 日,一心堂收到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
于对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
第 87 号)。该关注函对海南一心堂医保卡业务整改等事宜表示关注。




    (二)结合海南一心堂的运作情况,补充说明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
全有效并规范运行

    1、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健全,
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法律法规,发
行人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以及在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层为架构的
决策、经营管理及监督体系,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发行人已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章程》框架下制定了《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裁工作细则》、《内部控制制度》
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等配套实施细则来明确各决策层次的责任、授权和
报告关系与之相适应的议事规则,明确了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
形成了合理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保障了各层级的规范运作。

    2、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发行人运行的效率、合法合规
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1)发行人内部控制建设情况

    为规范经营管理,控制风险,保证经营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发行人已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
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发行人的实际情况、自身特点和管理需要,建立
了比较完整系统的的内部控制制度。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发行人的日常管理
及营运各个环节,已制定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股东大会

                                  7-3-20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裁工作细则》、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内部控制制度》、《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制度》、《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
外担保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绩效管理制度》、《薪酬管理制度》等制度。

    为严格保证药品质量,减少因药品质量问题、库存商品管理等问题所受的处
罚,发行人制定了比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司、子公司及其下属门店的合
法合规经营,具体的制度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一项《反馈意见》重点问题
10 答复第(三)部分的分析。

    此外,为了确保项制度的有效执行,发行人制定了一系列监审制度,包括但
不限于《鸿翔一心堂监察工作管理办法》、《鸿翔一心堂监审章程》、《鸿翔一
心堂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管理办法》、《鸿翔一心堂门店监察分级控制实施方案》、
《鸿翔一心堂员工举报投诉奖励管理办法》、《鸿翔一心堂“顾客有奖投诉”监督
管理办法》等制度。同时,发行人制定了《鸿翔一心堂奖惩管理制度》及《鸿翔
一心堂员工行为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对违反发行人相关制度的后果及处罚措
施。

    (2)海南一心堂的运作及整改情况

    ①海南一心堂拥有与业务开展相关的经营资质

    海南一心堂拥有满足业务开展所需的全部经营资质、许可和认证。海南一心
堂已取得的业务开展相关的经营资质具体情况如下:

证书编号       证书名称          许可范围/经营范围/认证范围      发证机关    有效期至
                             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 海南省食
   琼       《药品经营许可
                             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 品药品监   2019-3-3
BA8980018         证》
                             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            督管理局
            《药品经营质量                                        海南省食
B--HN14—
            管理规范(GSP) 零售连锁                              品药品监      -
   005
              认证证书》                                          督管理局
琼海口食                     6801 基础外科手术器械,6803 神经外
                                                                  海南省海
药监械经                     科手术器械,6807 胸腔心血管外科手
            《第二类医疗器                                        口市食品
  营备                       术器械,6809 泌尿肛肠外科手术器械,                -
            械经营备案凭证》                                      药品监督
20150106                     6810 矫形外科(骨科)手术器械,6815
                                                                  管理局
   号                        注射穿刺器械,6820 普通诊察器械,

                                      7-3-21
                             6821 医用电子仪器设备,6822 医用光
                             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6823 医
                             用超声仪器及有关设备,6824 医用激
                             光仪器设备,6825 医用高频仪器设备,
                             6826 物理治疗及康复设备,6827 中医
                             器械,6830 医用 X 射线设备,6831 医
                             用 X 射线附属设备及部件,6833 医用
                             核素设备,6840 临床检验分析仪器及
                             诊断试剂(诊断试剂除外),6841 医
                             用化验和基础设备器具,6845 体外循
                             环及血液处理设备,6846 植入材料和
                             人工器官,6854 手术室、急救室、诊
                             疗室设备及器具,6855 口腔科设备及
                             器具,6856 病房护理设备及器具,6857
                             消毒和灭菌设备及器具,6858 医用冷
                             疗、低温、冷藏设备及器具,6863 口
                             腔科材料,6864 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
                             6865 医用缝合材料及粘合剂,6866 医
                             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6870 软件
                             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 海口市龙
JY1460106   《食品经营许可   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婴 华区食品   2022-10-
 0001966          证》       幼儿配方奶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药品监督      19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管理局
 琼交运管
 许可海口   《中华人民共和                                      海口市道
   字       国道路运输经营   普通货运                           路运输管   2019-4-7
460100012       许可证》                                          理
   565

    ②报告期内海南一心堂合规运行情况

    海南一心堂按照发行人制定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开展业务,报告期
内,运行规范,没有严重违反国家及地方关于药品经营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的行为,取得的相关合规证明如下:

    2015 年 12 月 15 日,海口市龙华区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出具证明,确
认海南一心堂自成立之日起至 2015 年 12 月 15 日止,依法正常申报纳税,所适
用的税种、税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的要求,不存在任何拖欠税款的
情况。

    2016 年 11 月 29 日,海口市龙华区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出具证明,确
认海南一心堂自成立之日起至证明出具之日止,遵守国家税法,依法申报纳税,
未发现有拖欠税款记录。


                                        7-3-22
    2017 年 3 月 27 日,海口市龙华区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出具证明,确认
海南一心堂自成立之日起至证明出具之日止,遵守国家税法,依法申报纳税,未
发现有拖欠税款记录。

    2017 年 8 月 10 日,海口市龙华区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出具证明,确认
海南一心堂自成立之日起至证明出具之日止,遵守国家税法,依法申报纳税。

    2018 年 4 月 9 日,海口市龙华区国家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出具证明,确认
海南一心堂自 2014 年 5 月 1 日(属期)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属期)正常申报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未发现有拖欠税款记录。

    2015 年 12 月 9 日,海口市龙华区地方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海南一心堂自
2013 年 9 月 1 日起至 2015 年 11 月 30 日,申报的主要税种为:营业税及附加、
增值税附加、代扣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在此期间正常申报,暂未发现税收违规
记录。

    2015 年 12 月 9 日,海口市龙华区地方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海南一心堂自
2013 年 9 月 1 日起至 2015 年 11 月 30 日,申报的主要税种为:营业税及附加、
增值税附加、代扣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在此期间正常申报,暂未发现税收违规
记录。

    2016 年 11 月 29 日,海口市龙华区地方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海南一心堂
自 2015 年 12 月至 2016 年 10 月期间,申报的主要税种为:营业税及附加、增值
税附加、代扣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在此期间正常申报,暂未发现税收违规记录。

    2017 年 3 月 27 日,海口市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海
南一心堂为该局管辖的纳税户,自 2016 年 10 月 1 日至 2017 年 2 月 28 日纳税申
报正常,未发现违法违章记录。

    2017 年 8 月 10 日,海口市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海
南一心堂自 2017 年 2 月 1 日至 2017 年 7 月 31 日纳税申报正常,未发现违法违
章记录。




                                   7-3-23
    2018 年 4 月 8 日,海口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出具证明,确认海南一
心堂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纳税申报正常,未发现违法违章记
录。

    2015 年 12 月 22 日,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海南广安
堂自 2014 年 9 月 12 日至 2015 年 12 月 8 日,未发现有经营假劣药的行为及严重
违反药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不良记录。

    2016 年 12 月 13 日,海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海南一心
堂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13 日期间,无销售假药劣药以及严重违反
GSP 规定的行为记录。

    2017 年 8 月 10 日,海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海南一心堂
于 2017 年年 3 月 1 日至 2017 年 7 月 31 日止有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但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

    2018 年 5 月 18 日,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海南一心堂
为通过 GSP 认证的合法药品经营企业,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5 月 17 日期
间药品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药品经营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没有严重违反国家及地方关于药品经营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
行为。

    ③违法行为的自查及整改情况

    由于个别工作人员专业水平不高,对发行人相关内控制度理解不到位以及相
关管理、监察人员的失职,海南一心堂未能严格执行发行人相关制度,存在对在
库商品的管理不规范,违法销售等行为,导致发行人受到一些行政处罚。针对受
到的行政处罚相关事项,发行人及海南一心堂能够及时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不
断加强内部培训,增强员工的规范意识,持续完善内控管理制度。具体的整改情
况如下:

    A、违规刷医保卡行为整改情况

    1)对海南一心堂部分门店违规刷医保卡事宜,发行人组织专项工作组,全
面进行内部自查自处,积极整改。

                                    7-3-24
    2)发行人积极配合海南一心堂及其他子公司经营所在地的工商、税务、药
监、医保等政府相关部门对当地子公司进行专项调查及检查,发行人也全面进行
了自查自处。

    3)因海南一心堂部分门店不合规使用黑龙江、哈尔滨医保卡,使用个人账
户串刷销售日用品,依据与黑龙江、哈尔滨医保局对接的工作情况,发行人及时
完成了不合规用医保卡个人账户销售生活用品事项的调查并确定了处理结果;并
按相关医保协议约定,终止了黑龙江、哈尔滨医保服务协议,并承担相应的违约
责任。

    4)发行人于 2018 年 3 月 28 日要求海南一心堂三亚区域 21 家门店于当日起
暂停经营,全面配合检查,目前上述门店完成了全面自查、整改和员工培训,发
行人组织专项小组对整改结果进行验收。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
媒体报道事项所涉及的门店中,除位于三亚解放四路农垦医院大门临街铺面的三
亚解放四路分店,因原铺面租赁期满不再续租需要搬迁外,其余门店均已全部重
新完成 GSP 认证并恢复营业,且三亚解放四路分店也已重新完成 GSP 认证并选
址开业。

    5)2017 年 11 月,发行人集团监察中心在对海南一心堂进行监察过程中,
发现部分三亚门店在使用黑龙江省直医保及哈尔滨医保过程中存在违规刷卡行
为,对海南一心堂下达了整改要求,分部管理人员未按要求及时停止违规刷卡业
务,存在管理失职责任。发行人给予海南一心堂总经理王斌降职处分,并处罚
10 万元,给予海南一心堂南区分部总经理符运英撤职处理。集团监察中心在下
发了整改要求后,未跟进整改结果,存在监督失职责任,发行人决定给予监察中
心总监杨艳琼记过处分。并经本人自愿申请,发行人同意给予董事长阮鸿献、总
裁赵飚各 20 万元的处罚。

    6)为了全面规范医保刷卡业务,杜绝违规使用医保卡刷便利品等行为,发
行人设立了专项奖励计划,鼓励社会各界及广大消费者对一心堂的医保刷卡业务
进行社会监督。凡是在一心堂门店发现用医保卡刷卡购买日用百货、化妆品、家
用电器、生活用品、生鲜食品、副食品、农副产品、洗化用品、个人护理品等违




                                  7-3-25
规行为,可立即向一心堂监察中心举报,每次举报一经查实,发行人即对举报人
涉及违规刷卡金额十倍的奖励。

    7)发行人将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制度执行。为加大违规的处罚
力度,2018 年 4 月 4 日起,凡是违规用医保卡刷卡消费日用百货、化妆品、家
用电器、生活用品、生鲜食品、副食品、农副产品、洗化用品、个人护理品等商
品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店长立即撤职,违规刷卡人员立即开除。

    8)发行人将积极与所属医保局(中心)等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共同探
索更好的实时监控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B、门店开发票违规整改情况

    发行人于 2018 年 3 月 28 日全天对海南一心堂三亚区域门店所有员工进行发
票管理、规范发票开具培训,严格按销售小票内容开具发票:按税局要求选择商
品大类、选择正确税率,如实、完整地填开发票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不得开具与
交易事项不符的发票、不得虚开发票。将开具发票截图提供给财务部门,由财务
部审核无误后方可打印纸质发票。收回已开发票的销售小票,在小票上写上“已
开票”字样,并将小票装订在发票存根后以备核查。存根联需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不得遗失或销毁。

    C、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整改情况

    1)药品与非药品未分开陈列

    海南一心堂全部门店对经营商品进行了全面检查与梳理,并按三亚市药监局
要求对日用品进行了下架、封箱、运转,共计 1200 件商品。对现有商品按分类
进行摆放,非药品与药品分开货架摆放,并有相应的指示牌,并对店内人员进行
培训,培训商品基础知识、商品陈列原则、店长加强店内商品陈列管理,杜绝后
续来货上货出现混放现象。

    2)未按贮藏要求存储陈列药品

    由于海南一心堂部分原门店配备的阴凉柜不能满足所有阴凉存储药品存储,
发行人于 2018 年 4 月 6 日对海南一心堂三亚区域所有门店进行阴凉区改造,保


                                  7-3-26
证阴凉储存的药品全部放置在阴凉区内,海南一心堂三亚区域全部门店阴凉区于
2018 年 4 月 11 日改造完毕,门店按药品分类、用途等进行摆放。

    针对以上整改问题,发行人于 2018 年 4 月 8 日至 11 日对海南一心堂三亚区
域门店的所有人员进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门店基础管理》、《商品
管理》、《TT 系统盘点》等培训;后续发行人将加强对门店基础管理工作指导、
监督工作,杜绝门店出现重大违规。

    D、销售劣药违法行为整改情况

    (1)加强政策法规预警机制。发行人由专人负责国家及各地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的收集,传达给发行人各个业务部门,并及时对
相关业务人员进行培训辅导。

    (2)配合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主动向主管部门送检商品,主动加强对
供应商的管理,对销售量较大的重点商品加大抽检、送检比率,从源头上保障销
售产品的质量。同时,加强质监部门人员的培训,增强专业水平。

    (3)加强在柜商品管理,明晰药品质量问题责任。在与供应商签署采购协
议时,明确对药品质量的要求,明晰因药品质量问题各方所需承担的责任。对相
关政府部门认定质量问题的商品或销售过程中自消费者首次投诉一年内累计投
诉三次以上的商品,发行人予以撤柜处理,并对因此受到的处罚追溯相关供应商
责任。

    (4)加强门店效期管理。对效期商品进行重点监测,发现质量问题立即撤
柜停销召回处理,加大门店动销。

    综上所述,海南一心堂在报告期内运行规范,没有严重违反国家及地方关于
药品经营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一出现内部控制问题,发行
人立即启动全面自查自处,及时制定整改措施、有效执行,并加大内部培训力度,
增强规范意识,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3)发行人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情况




                                   7-3-27
    发行人依据《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的规范、规章和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企业内部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内部管理的相关控管规范
进行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并设有专门的内部控管执行监督团队。发行人决策层、
管理执行层、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控管部门都依法按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公司
规章制度进行有效的内部控制,定期对发行人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根据《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显示: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
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4)审计机构内部控制评价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会计师分别出具了众环专字(2016)160011 号《内部控
制鉴证报告》、众环专字(2017)160010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众环专字
(2018)160026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上述三份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鉴证
意见均认为发行人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发行人通过持续的内控建设、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和审计监督能够持续有效地
对各个环节进行内部控制,对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的常见、主要原因制定了相应的
内部管理制度进行纠正、改进。内控问题一经发现确认即采取更正行动,包括制
定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及整改负责人,使缺陷及时改正、风险可控。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健全有效并有效运行,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的效率、合法合规性和财务
报告的可靠性。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并规范运行。




    三、《反馈意见》重点问题 12、申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的部分
企业从事药品的生产销售以及健康管理业务。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补充说


                                 7-3-28
明: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的结论是否充分,
并核查与避免同业竞争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答复: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企业的主营业务

       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阮鸿献持有一心堂 31.87%的股份,为发行人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的除发行人及发行人下属
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主营业务如下所示:

序号                   公司名称                                  主营业务
 1      云南云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房地产开发业务
 2      云南红云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健康管理、医学咨询
 3      昆明生达制药有限公司                      中西成药的生产及自产药品的销售
 4      云南通红温泉有限公司                      温泉开发、餐饮、娱乐业务
 5      昆明钰心医药并购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项目投资及管理
 6      云南梁河民族制药有限公司                  中成药的生产及自产药品的销售
 7      云南红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项目投资及管理
 8      文山鑫汇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水力发电、水利水电开发
 9      红河春天健康运动休闲度假村有限公司        游览景区管理
 10     红河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房地产开发业务
 11     红河春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物业管理
 12     红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生产、销售药品
 13     上海匹特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管理、咨询
 14     云南望子隆药业有限公司                    中成药的生产及自产药品的销售
 15     成都锦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中西成药的生产及自产药品的销售
                                                  片剂、硬胶囊剂、颗粒剂(含中药提取)、
 16     贵州飞云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药饮片生产、销售及对外贸易。
 17     四川红云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生产、销售药品
 18     广州钰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医药研究、生物技术开发
 19     贵州飞云岭生态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代用茶的生产及销售
 20     贵州凯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农村商业银行业务
 21     贵州剑河创投基金管理中心                  股权投资、投资咨询




                                         7-3-29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的说明

    1、关于中药科技与昆明生达、梁河制药、望子隆药业、锦华药业、红云制
药、红云有限、飞云岭药业不存在同业竞争的说明

    通过对发行人子公司中药科技、实际控制人投资的企业昆明生达制药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昆明生达”)、云南梁河民族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梁河制药”)、
云南望子隆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望子隆药业”)、成都锦华药业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锦华药业”)、红云制药、四川红云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红云有限”)、贵州飞云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云岭药业”)基本工
商资料的核查,八家公司的经营范围如下:

  公司名称                                     经营范围
               中药饮片生产(含毒性饮片);中药科技研发;中药饮片、中药材、中成
中药科技(发   药(仅限阿胶、建曲、半夏曲、六神曲、青黛、清艾条、药艾条、芒硝、
行人下属子公   冰片、龙血竭、龟甲胶、胆南星、复方鸡血藤膏)的销售;预包装食品、
司)           保健食品、散装食品的批发兼零售;百货、文化办公用品、五金交电、农
               副产品的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生产、销售自产的中西成药品、植物药品及其它药品(国家政策性规定禁
               止外商投资的产品除外)。生产、销售自产的系列小食品(川贝枇杷糖、
昆明生达
               枇杷糖、茶糖含片);农副产品(土特产)的批发、佣金代理、进出口;
               药品、保健品的技术咨询服务
               口服溶液剂、露剂、片剂、硬胶囊剂、散剂、合剂、酒剂、酊剂、糖浆剂
               的生产、销售;货物进出口贸易;矿产品销售;科技新产品的开发、转让
梁河制药       及产品销售;、农副产品、干鲜果品、蔬菜、食品、日用百货的经销;农
               副产品、药材收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片剂、颗粒剂、丸剂、软膏剂、原料药(三七总皂苷)的生产、销售;中
               草药收购及销售;医疗器械批发,零售;中药提取物生产、销售;物业管理;
望子隆药业
               企业咨询服务;场地租赁;会议及展览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生产销售药品;食品经营;销售:保健品、卫生用品;物业管理;汽车租
锦华药业       赁;酒店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会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生产、销售药品;医药技术研发、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依
红云制药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生产、销售药品;医药技术研发及项目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红云有限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
飞云岭药业
               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


                                      7-3-30
 公司名称                                    经营范围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
             (片剂、硬胶囊剂、颗粒剂(含中药提取)、中药饮片生产、销售及对外
             贸易。)


    中药科技主要从事中药饮片的生产及销售;昆明生达、锦华药业、红云制药、
红云有限主要从事中西成药的生产及自产药品的销售;梁河制药、望子隆药业、
飞云岭药业主要从事中成药的生产及自产药品的销售。

    昆明生达、梁河制药、望子隆药业、锦华药业、红云制药、红云有限的经营
范围均不包括中药饮片的生产或销售。飞云岭药业虽然经营范围包含中药饮片的
生产和销售,但因为飞云岭药业为贵州省破壁饮片的试点企业,以研发为主,飞
云岭药业未实际生产、销售传统中药饮片。而中药科技公司生产的中药饮片只涉
及到传统中药饮片,而非破壁品种。

    中药饮片和中成药的主要区别如下:

    (1)中药饮片是中成药的原材料

    ①中药饮片和中成药具有上下游关系

    A、中药饮片是指以中药材为原料,经过炮制加工之后、可直接用于调配或
制剂的产品。由于中药材大都是生药,多附有泥土和其他异物,或有异味,或有
毒性,或不宜保存等,经过不同的炮制工艺形成中药饮片后,其在形态、毒性、
洁净度、药物疗效等方面发生了很大变化,能够达到中成药生产加工或中医药临
床需要的标准,中药饮片系中成药的主要原料。

    B、中成药是指以中药饮片为主要原料,根据一定的治病原则,按照严格的
生产程序和标准,将多种饮片按特定比例相混合,并配合一定的辅料制成,可以
随时取用且对症明确的药品。中成药主要成分的配方、用量等相对固定,生产者
不能随意更改配方或用量。目前中成药按剂型分类,主要包括丸剂、散剂、煎膏
剂、丹剂、片剂、颗粒剂、胶剂、胶囊剂、合剂、酒剂、酊剂、雾剂、注射剂、
气雾剂等类别。

    ②中药饮片制成中成药的过程



                                    7-3-31
    《中国药典》规定中成药制剂处方按中药饮片投料,制剂中使用的中药饮片
规格,应符合相应品种实际工艺的要求。中药饮片经过粉碎、筛分、沉重、混合
制粒、干燥、总混、压片、包装等环节,可制成中成药。中药饮片制成中成药的
过程如下:

     原料药             粉碎            筛分              称量              混合制粒




                                                                         粘合剂
               润滑剂、崩解剂




      干燥              总混            压片              包装                入库


     数据来源: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2018 年公司债(第一期)募集说明书


    根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中药饮片的取样、粉碎、筛选、称重、
混合等操作过程容易产生粉尘,中成药生产企业生产厂房中需安装捕尘设备、排
风设施或者设置专用厂房等。中药材经过前处理工序投料生产的,中药提取、浓
缩等产房需与其生产工艺要求相适应,要有良好的排风、水蒸气控制及防止污染
和交叉污染等设施。

    中药提取、浓缩、收膏工序应该采用密闭系统操作,并在线进行清洁,防止
污染和交叉污染。浸膏的配料、粉碎、过筛、混合等操作,洁净度级别应该要能
够达到相应的要求,中药饮片经粉碎、过筛、混合后直接入药的,操作厂房应该
能够密闭,有良好的通风、除尘等设施,人员、物料进出及生产操作的应该达到
洁净区管理的标准。中药饮片制成不同品种的中成药生产工艺较为复杂,对厂房
设施、物料投入、洁净管理、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均有严格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获得药
品生产许可证,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并获得 GMP 证书,同时取
得拟生产药品的批准文号,中成药生产企业需获得生产药品批准文号才能进行相
应药品的生产和销售。

    (2)中药饮片与中成药的监管体制不同


                                         7-3-32
    ①中成药与中药饮片属于不同的细分行业

    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 年版)》,我国的基本药物划分为三大类别,
即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中成药、中药饮片,表明中成药与中药饮片之间具有明
显区别,分属不同细分行业。

    ②中药饮片的生产大部分不需要药品批准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生产新药或者已有国家标准
的药品的,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但是,生
产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除外”。因此,化学药品、中成药
的生产必须首先获得药品批准文号。而目前除了少数饮片类别外(如曲类),中
药饮片的生产均未实施批准文号管理。

    (3)物理特征、使用方式不同

    ①存在形式和辨认方式不同

    中药饮片以单一品种存在,从外观、气味、味道等可单独进行辨认,而中成
药是将多种饮片按比例混合,并最终以丸剂、散剂、片剂、口服液等形式存在,
一般无法直接辨别其具体成分组成,例如感冒清热颗粒(胶囊)、双黄连口服液
等中成药。

    ②使用方式和途径不同

    中医讲究“一人一方”,即根据每一位患者的不同体质及病理特点,有针对性
地开具处方,中药饮片种类繁多,处方搭配非常灵活,对于病症相同的不同患者,
处方都可能会存在差异。而中成药的配方固定,以成药方式生产,且不可随意更
改,无法针对不同患者做出调整。

    2、关于红云健康与一心堂健康、一心堂康盾、云南久康一心不存在同业竞
争的说明

    通过对比,发行人子公司一心堂健康、一心堂康盾、云南久康一心与实际控
制人投资的企业云南红云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云健康”)营业范
围中均含有健康管理,四家公司的经营范围如下:


                                  7-3-33
   公司名称                                  营业范围
               健康管理、医学咨询服务;保健、健身运动、皮肤护理、营养膳食、心理
               健康及康复的咨询、培训;医疗技术开发;桑拿、客房、足浴服务;项目
红云健康
               管理、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健康管理;健康咨询;医疗信息咨询;门诊医疗服务(分支机构经营);
               医院管理;计算机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电子商务系统开发与应
               用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销售商品;国内贸易、物资供销;受委
一心堂健康
               托代收费;其它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设计、制作、代理、
               发布各类广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健康管理;健康咨询;医疗信息咨询;门诊医疗服务(限下属分公司凭许
               可证经营);医院管理;基因数据分析服务;食品销售;计算机软件开发;
一心堂康盾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销售商品;受委托代收费;
               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应用软件服务;基础软件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设计、制作、
               代理、发布广告;健康咨询、健康管理(不含诊疗活动);会议服务;技
云南久康一心
               术开发;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保健服务;提供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信
               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红云健康主要提供营养膳食、桑拿、客房、足浴服务等养生服务,
而一心堂健康、一心堂康盾、云南久康一心主要从事健康体检业务。红云健康与
一心堂健康、一心堂康盾、云南久康一心不存在同业竞争。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红云健康已出具《情况说明》,确认其健
康管理业务已经停业,不再经营。

    综上所述,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发
行人小股东实质利益的同业竞争情况。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履行情况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阮鸿献先生于 2018 年 6 月 4 日向发行人出具
《关于避免与发行人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7-3-34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除发行人外,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公司、企业、
组织均未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从事与发行人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相同或
相似的业务。

    2、在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后,本人、本人所控制的公司、企业、组织以及将
来成立的本人所控制的公司、企业、组织将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从事与发行人
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包括在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
单位内任职或以任何方式为该等单位提供服务,以避免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
可能的直接的或间接的业务竞争;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拥有
控制权的企业不从事或参与与发行人生产经营相竞争的任何业务。

    3、在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后,如本人或本人拥有控制权的企业有任何商业机
会可从事或参与任何可能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则立即将上述商
业机会书面通知发行人,如在书面通知中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发行人书面作出
愿意利用该商业机会的肯定答复,则应将该商业机会提供给发行人。

    4、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公司、企业、组织将不向其业务与本公司之业务构
成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组织或个人提供经营信息、业务流程、采购销售渠道
等商业秘密。

    5、如违反以上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
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经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上述承诺仍在有效履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采取了
有效措施,避免与发行人发生同业竞争。




    四、《反馈意见》重点问题 13、根据申请材料,申请人及其子公司下属门
店租赁房产存在瑕疵,其中:已提供房产证但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的面积约
435,308,22 ㎡,占租赁房产总面积的约 61.74%;未提供房产证但已办理租赁备
案登记的面积 7,774.14 ㎡,占租赁房产总面积的约 1.10%;未提供房产证且未
办理租赁备案登记的面积约 249,779.91 ㎡,占租赁房产总面积的约 35. 42%。请


                                 7-3-35
申请人结合国家关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相关要求,补充说明:(1)上述情形
产生的具体原因及其合理性、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要求;(2)上述情形是否
会对申请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
见。

    答复:

       (一)国家关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相关要求

       1、《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1)《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
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
他情形。”

    (2)《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
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
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3)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办理备案的,由
租赁物业当地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被处以最高
一万元的罚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司法解释》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
题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
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申请人及其子公司下属门店租赁房产存在瑕疵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

       1、租赁瑕疵情况



                                   7-3-36
    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就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下属各门店使用的租赁房
产,经本所律师核查:

    (1)已提供房产证且已办理租赁备案登记的租赁房产面积共计 12,256.17
平方米,占门店总租赁面积的 1.74%。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按照相关租赁合同
约定租赁该等房产的行为合法有效。

    (2)已提供房产证但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的租赁房产面积共计 435,308.22
平方米,占门店总租赁面积的 61.7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
租赁合同未办理备案手续并不影响该等租赁合同的效力,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有权按照相关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租赁房产。

    (3)未提供房产证但已办理租赁备案登记的租赁房产面积共计 7744.14 平
方米,占门店总租赁面积的 1.1%。虽然不能确认该等租赁房产的出租人是否具
备合法权利出租该处房产,但是鉴于:1)相应租赁关系已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予
以登记认可;2)该等租赁房产面积总和约占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租赁房产总
面积的 1.1%,比例较小;3)其中大部分的租赁房产已由出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约
定了产权瑕疵或出租人权利瑕疵的赔偿责任,承租人有权根据租赁合同要求出租
人赔偿损失。本所律师认为,前述情况不对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构成重大法律障
碍。

    (4)未提供房产证且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的租赁房产面积总计 249,779.91
平方米,占门店总租赁面积的 35.42%。虽然不能确认该等租赁房产的出租人是
否具备合法权利出租该处房产,但是鉴于:1)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已承诺若因
租赁房产的产权瑕疵或出租人权利瑕疵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应当相应赔偿承租人的损失;2)其中大部分的租赁房产已由出租人在租赁合同
中约定了产权瑕疵或出租人权利瑕疵的赔偿责任。本所律师认为,前述情况不对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构成重大法律障碍。

       2、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




                                   7-3-37
    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就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下属各门店使用的租赁房
产,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的租赁房产面积共计 685,088.13 平方米,占门店总租赁
面积的 97.16%。前述情形产生的主要原因如下:

    (1)发行人在部分乡村地区设门店,由于当地居民未及时办理房产证,无
法提供房产证明,当地房屋租赁备案主管部门对该类租赁不予办理登记。

    (2)由于发行人及子公司门店数量多、分布广,各地政策存在差异,部分
地区的房地产主管部门目前尚未开展房屋租赁备案业务。

    发行人主要的经营地云南是我国少数民族分布较多的地区,除汉族外,还分
布有彝族、白族、傣族、苗族等众多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人口超过 30%。发行人
作为的西南地区药品零售大型连锁企业,在开展经营业务要考虑盈利性的同时,
也要考虑企业的社会责任,兼顾药学服务的普遍性原则。发行人在云南省建立了
城乡一体化的连锁门店网络,发行人城乡普遍服务的行为得到了政府部门的肯定
和鼓励,发行人广泛的门店分布满足了该区域城乡居民的药品消费需要,也促进
了该区域城乡居民平等健康权的实现。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门店接近 5,264 家,发行人分布在民族自治
地区的门店接近 2,153 家,占比接近 41%,发行人在该区域的门店满足了该地区
少数民族居民的药品消费需求,解决了民族地区劳动者的就业问题,发行人少数
民族员工接近 25%,促进了各民族的团结和进步,促进了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发
展。

    但是由于经济文化发展的差异,发行人经营的很多地区一方面由于当地居民
未及时办理房产证,无法提供房产证明,当地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对该类租赁不予
办理登记,另一方面当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目前尚未开展房屋租赁备案业务,发
行人乡镇门店、城乡结合部门店、少数民族聚居的山区半山区门店要完成门店租
赁备案,存在较大困难,但该类民族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对药品和药学服务的
需求十分迫切,这也是发行人在该类地区开展药学城乡普遍服务需要面对的一个
客观实际情况。

       (三)上述情形是否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7-3-3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
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租赁合同不因未履行租
赁备案登记手续而无效,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作为承租人,有权依据相关租赁
合同的约定使用租赁房产,其在相应租赁合同项下的合法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阮鸿献先生于 2018 年 6 月 4 日向发行人出具《关于代为
承担相关或有事项的承诺函》,承诺“如应有权部门要求或决定、司法机关的判
决、第三方的权利主张,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的物业因产权瑕疵问题而致使该
等租赁物业的房屋及/或土地租赁关系无效或者出现任何纠纷,导致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需要另租其他房屋及/或土地而进行搬迁并遭受经济损失、被有权部门给
予行政处罚、或者被有关当事人追索的,则本人愿意无条件代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承担上述所有损失赔偿责任及/或行政处罚责任、所有经济损失,且自愿放弃向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追偿的权利。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发行人由此遭受损失
的,在有关损失金额厘定确认后,本人将在发行人董事会通知的时限内赔偿发行
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此外,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已采取积极措施应对产权瑕疵风险:

    1、发行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产权瑕疵或出租人权利瑕疵的赔偿责任

    该类门店中大部分的租赁房产已由出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了产权瑕疵或
出租人权利瑕疵的赔偿责任,承租人有权根据租赁合同要求出租人赔偿损失。

    2、在门店管理过程中,发行人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应对产权瑕疵风险

    (1)发行人拟定了关于门店拆除、搬迁的相关制度、流程,如有门店拆除、
搬迁,其店内的资产、商品等物资将会在较短时间内按流程完成退库或店间调拨,
从而避免或减小了因门店拆除、搬迁所带来的经营损失;

    (2)发行人在新店装修时,所拟定的装修方案和使用的材料都按便于拆除
及重复使用的方式进行装修,以能够较大限度的降低发行人因门店拆除、搬迁所
带来的装修损失;

    (3)发行人目前下属的零售连锁门店已形成了棋盘化的网络布局,能够有
效实现门店间的相互支持和支撑。棋盘化的网络布局,使得节点上单一门店对整

                                 7-3-39
个网络体系的重要性降低,对于部分节点上门店的搬迁、拆除,公司可以选择其
他节点,及时补充完善经营网络,确保经营网络的安全和效率。上述措施都可以
有效降低因门店被迫拆除、搬迁而给公司带来的不利影响。

       (4)发行人设立至今并无仅因租赁房产产权瑕疵而导致门店被迫搬迁、关
闭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下属门店租赁的部分房产未办
理租赁备案登记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本次发行的
实质条件构成重大法律障碍。




       五、《反馈意见》一般问题 1、申请人持有天心康养 40%的股权。请申请
人补充说明:(1)该公司的具体股权结构、申请人是否享有控制权;(2)公
司是否已取得与业务开展相关的经营资质、最新业务开展情况;(3)公司是否
存在房地产开发业务。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答复:

       (一)天心康养的具体股权结构、发行人是否享有控制权

       北京天心康养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心康养”),成立于 2017 年
12 月 18 日,现持有北京市工商局西城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110102MA019G4J1U)。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天心康养的
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发起人)              持股比例   认缴出资额(万元)


 1          北京天恒正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0%            3,200


 2                     发行人                    40%            3,200


 3          北京天材卓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20%            1,600


                    合计                        100%            8,000



                                      7-3-40
     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北京天恒正同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系北京天恒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100%持股的公司,北京天材卓越文化发展有限
公司系北京天恒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50%、北京悦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股
50%的公司,因此,北京天恒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天心康养 50%的股权,
持股比例超过发行人。

     同时,根据天心康养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1)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
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决议事项,须经全体股东一致表决通过;2)董事会成
员为 5 名,发行人推荐 2 名,北京天材卓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推荐 1 名,北京天
恒正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推荐 2 名,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所议事
项应经五分之三(含本数)以上董事表决通过,并在决议上签字确认方为有效;
3)设总经理一名,由北京天恒正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名。根据发行人的说明,
目前,天心康养的 5 名董事中,阮鸿献、李轶为发行人推荐董事;发行人不能对
天心康养的经营决策产生控制,且发行人与天心康养其余股东之间不存在一致行
动安排或其他类似安排。

     2018 年 8 月 8 日,天心康养出具书面说明,确认发行人不享有天心康养的
控制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享有天心康养的控制权。




     (二)天心康养是否已取得与业务开展相关的经营资质、最新业务开展情
况

     天心康养成立于 2017 年 12 月 18 日,现持有北京市工商局西城分局颁发的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MA019G4J1U)。天心康养目前相
关的经营资质正在办理中,除持有海南海垦天心文旅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海垦天心”)股权外,尚未实际开展业务。




     (三)天心康养是否存在房地产开发业务



                                  7-3-41
    根据天心康养最新的营业执照,其于 2018 年 4 月 10 日对经营范围进行了变
更,变更后的经营范围为: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物业管理;经
济贸易咨询;酒店管理;会议服务;体育运动项目经营(不含高危险性运动项目);
健身服务;教育咨询(不含中介及办学);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服务;销售食品。
(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销售食品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
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天心康养最新登记的经营范围已不包含房地产开发
业务。此外,根据天心康养出具的书面说明,其目前未开展房地产开发业务,亦
无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计划。

    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心康养于 2018 年 5 月 8 日
与海南省农垦科学院共同投资设立海垦天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69035MA5T48NHIW,天心康养持有海垦天心 65%的股权,为海垦天心的控
股股东。根据海垦天心最新的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为:旅游业投资开发,旅游
景区管理,旅游文化产品及旅游纪念品开发、销售,文化活动服务,房地产开发
经营,物业管理,酒店管理,住宿、餐饮服务,会议、展览服务,影院管理,机
动车停车场管理,中药材种植、加工、销售,茶叶种植、加工、销售,饮料作物
种植,饮料制造、销售,经济贸易信息咨询,教育咨询,科技中介服务,健身服
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管理,体育运动项目经营,体育场馆管理,体育场
地设施管理。海垦天心的经营范围虽然包括房地产开发业务,但根据海垦天心出
具的书面说明,海垦天心目前的主营业务为项目策划,文化活动服务,文旅方案
策划,会议服务,信息咨询等,本所律师核查了海垦天心的财务报表、合同签署
情况,经对海垦天心董事进行了访谈,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海
垦天心尚未开展房地产开发业务。根据发行人的说明,鉴于天心康养与海垦天心
的主营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存在一定差异,发行人依据公司的发展战略,为了
更好的专注于医药连锁业务,对公司资产结构进行优化,2018 年 8 月,一心堂
总裁办公会作出决定(总办第 2018-9 号),发行人将参股子公司天心康养的 40%
股权对外转让。如前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天心康养与海垦天心将不再是发行人的
下属公司。




                                  7-3-42
       六、《反馈意见》一般问题 2、报告期内,申请人曾放弃昆明生达 60%股
权的优先购买权,随后该部分股权由关联方红云健康以 1,800 万元为对价进行受
让。请申请人补充说明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具体原因、相关关联交易是否履行必
要程序、相关交易价格的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
形。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答复:

       (一)发行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具体原因

       1、发行人放弃昆明生达 60%优先购买权具体情况

       昆明生达曾为发行人参股子公司,关联交易发生前,昆明生达的股权结构为:

序号                   股东名称                  实缴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美国生达(亚洲)医药企业有限公司                      395.88     60.00%
 2      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63.92     40.00%
                      合计                                    659.80    100.00%


       2015 年 9 月,美国生达(亚洲)医药企业有限公司与发行人关联方红云健
康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红云健康以 1,800 万元为对价受让美国生达(亚
洲)医药企业有限公司所持昆明生达 60%股权。2015 年 9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
总裁办公会议,同意放弃昆明生达 60%股权的优先购买权。2015 年 11 月 10 日,
相关工商变更完成,红云健康持有昆明生达 60%股权。

       2、昆明生达生产经营情况

       昆明生达主要生产经营的产品为:自产的中西成药品、植物药品及其它药品
(国家政策性规定禁止外商投资的产品除外);自产的系列小食品(川贝枇杷糖、
枇杷糖、茶糖含片);农副产品(土特产)的批发、佣金代理、进出口;药品、保
健品的技术咨询服务。

       因昆明生达没有自有厂房,现有厂房均为租赁使用,自身产能受限,大规模
开展生产经营存在一定困难,同时,昆明生达没有研发能力,其生产产品缺少市
场竞争力,也无法进行大规模业务拓展,经营压力越来越大。本次关联交易发生
之前,昆明生达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情况如下:

                                       7-3-43
                                                                                单位:万元

              项目                      2015 年 8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2,557.95                      3,012.80
             负债总额                               1,575.26                      2,032.89
     归属于公司股东权益合计                           982.69                        979.91
             营业收入                               1,002.31                      1,203.93
             营业利润                                    3.33                       176.58
     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78                       125.49
  归属于公司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                           2.78                       125.49


    昆明生达资产规模较小,经营状况不佳,盈利能力下降,对发行人经营业绩
的贡献较小。昆明生达 2014 年归属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125.49 万元,不足发
行人 2014 年度合并净利润的 0.5%,截至 2015 年 8 月 31 日,净利润仅为 2.78
万元,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影响较小。

    经跟踪昆明生达出让后的经营情况发现,2015 年后昆明生达处于连续亏损
状态,经营状况不佳,2015 年至 2017 年昆明生达简要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资产总额                          1,539.92                   1,667.26               1,260.38
负债总额                          2,874.85                   2,671.11               1,953.50
归属于公司股东权
                                 -1,334.93               -1,003.85                   -994.09
益合计
营业收入                          1,385.14                   1,033.65               1,309.50
营业利润                           -390.76                   -180.63                 -383.46
归属于公司股东的
                                   -331.07                      -9.76              -1,974.00
净利润
归属于公司股东的
                                   -331.07                      -9.76              -1,974.00
综合收益总额


    3、放弃优先购买权符合发行人发展战略

    昆明生达的主要业务为生产中西成药品、植物药品、小食品及农副产品,发
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医药零售连锁和医药批发业务,且昆明生达所生产的产品在发
行人门店动销慢,利润率低,消费者认可度不高。因此,本次放弃昆明生达优先

                                        7-3-44
购买权有利于发行人专注于医药连锁业务,优化公司的资产结构,符合发行人的
发展战略。

    基于上述情况,在红云健康受让了昆明生达 60%的股权之后,2015 年 11 月
20 日,发行人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参股公司昆明生达制药有限公
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于 2015 年 12 月 21 日完成了将发行人持有的昆
明生达 40%的股权转让给红云健康的工商变更手续。




    (二)相关关联交易是否履行必要程序

    1、相关的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业务备忘
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上市公司放弃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合作项目)的相关权利,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成为受让
方(增资方)的,应按照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在
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事项时,相关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
表决。

    2、发行人履行的程序

    (1)发行人对关联交易的制度规定

    为了规范关联交易,充分保障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发行人在《公司章程》
中对关联交易决策权限与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并建立了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制
度。此外,发行人还制定了《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进一步对关联交易的决策程
序做出了规范。

    1)《公司章程》第七十九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
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
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2)《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第九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订立书
面协议,并遵循下列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


                                  7-3-45
    (1)关联交易遵循市场原则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2)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不应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

    (3)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当通过合同明
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3)《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第十条:“除本决策制度另有规定外,公司关联交
易的决策权限如下:

    A、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下列关联交易:

    ①本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且占本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以上的关联交易(本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
保除外,下称“重大关联交易”)。

    ②包含该关联交易在内的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的合计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对于前述重大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并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后,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B、经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下列关联交易:

    本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上,且占本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或本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
担保除外)。

    C、经董事会授权,总裁有权决定下列关联交易:

    本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下或低于本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0.5%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或与关
联自然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以下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4)《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第十九条“……独立董事还有以下特别职权:


                                   7-3-46
    (一)重大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人民币或高于
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 5%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
讨论。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
判断的依据;

    ……”

    (2)发行人就放弃昆明生达优先购买权履行的程序

    1)2015 年 9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总裁办公会议,同意放弃昆明生达 60%
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2)2016 年 1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放弃参股公司昆明生达制药有限公司 60%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关联董事阮鸿献先生、刘琼女士回避表决,7 名非关联董事就此议
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为: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3)发行人独立董事母景平、龙超及刘锡标出具了《关于公司放弃参股公司
昆明生达制药有限公司 60%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认为该
次关联交易已履行全部程序,上市公司放弃优先购买权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
生影响,符合公司专注于医药连锁业务的既定发展战略。上市公司董事会对该项
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
况。同意上市公司放弃参股公司昆明生达制药有限公司 60%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4)发行人于 2016 年 1 月 29 日发布了《关于放弃参股公司昆明生达制药有
限公司 60%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发行人该次关联交易未经过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且上述关于该次关
联交易的董事会决议与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意见均发生于该次关联交易完成之
后,存在一定的决策程序瑕疵。

    发行人在意识到前述决策程序瑕疵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该次交易已经通过
了发行人董事会决议,发行人独立董事亦出具了同意上市公司放弃参股公司昆明
生达制药有限公司 60%股权的优先购买权的独立意见。在发行人《关于放弃参股
公司昆明生达制药有限公司 60%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文件中,

                                 7-3-47
董事会、独立董事对放弃优先购买权作出了如下专门说明:“未来,公司主要管
理人员将进一步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明确审批权限,及
时履行审核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关联交易的相关决策程序存在一定瑕疵,
但该次关联交易已经通过了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出具了同意该次关
联交易的独立意见,不会对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构成重大法律障碍。




    (三)相关交易价格的定价

    1、昆明生达的财务及估值情况

    发行人聘请了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对昆明生达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中审亚太审[2015]云-1248 号《审计
报告》,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5 年 8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2,557.95                 3,012.80
            负债总额                           1,575.26                 2,032.89
     归属于公司股东权益合计                      982.69                   979.91
            营业收入                           1,002.31                 1,203.93
            营业利润                                3.33                  176.58
     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78                  125.49
  归属于公司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                      2.78                  125.49


    2、昆明生达股权评估的情况

    发行人聘请了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北京亚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
昆明生达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并根据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云南分所出具的中审亚太审[2015]云-1248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出具了北京亚超评报字[2015]A174 号《评估报告》。本次评估主要采用资产基础
法及收益法两种评估方法,并采取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因本次


                                   7-3-48
评估不考虑流动性对评估价值的影响,故股东部分权益价值可以以昆明生达股东
全部权益评估价值乘以交易的股权比例确定股权评估价值,因此,昆明生达 60%
股权评估价值为 1,712.44 万元。经交易双方充分协商,最终昆明生达 60%股权转
让的价格为 1,800 万元,定价公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放弃昆明生达 60%股权的优先购买权符合发行
人的公司发展战略;上述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虽然存在一定瑕疵,但不会对本次
发行的实质条件构成重大法律障碍;相关交易价格的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七、《反馈意见》一般问题 3、根据申请材料,申请人存在一起健康权纠纷,
现已开庭审理等待判决。请申请人补充说明该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最新进展。请
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答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发行人与自然人卢小国之间存在一宗尚未了结的健康权纠纷诉讼,案
件具体情况及最新进展情况如下:

    (一)案件具体情况

    2017 年 11 月 14 日,原告卢小国向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永善
县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卢小国诉称,因感冒不适,卢小国委托其妹妹
卢星慧于一心堂直营连锁店第 2736 号店购买药品,卢星慧使用其丈夫陈永发的
会员卡为卢小国购买了“阿奇霉素分散片”等药物。卢小国称发行人销售人员未向
其告知药物禁忌,其服用“阿奇霉素分散片”一天后,出现了皮肤过敏症状,从而
花费了医药费、诊疗费等费用。请求法院判决发行人赔偿其医药费 13049.25 元、
生活费 3800 元、误工费 4560 元、后续治疗费 413.45 元、护理费 4560 元、交通
费 800 元,共计 29248.97 元,案件受理费由发行人承担。

    2018 年 1 月 18 日,永善县法院就卢小国诉发行人健康权纠纷一案立案后,
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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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卢小国的诉讼请求,发行人答辩称:1、卢小国与该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不是该案的适格主体;2、发行人及其下属分支机构销售给陈永发的“阿奇霉素分
散片”是从正规、合法的生产者处购进的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药品,不存
在危及消费者人身健康的不合理危险等产品缺陷;3、卢小国诉讼请求中的误工
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生活费、交通费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2018 年 4 月 4 日,永善县法院作出(2018)云 0625 民初 95 号《民事判决
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
告卢小国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共 23715.52 元,限该判决生效后
立即给付;二、驳回原告卢小国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50 元,
由原告卢小国负担 30 元,被告发行人负担 120 元。




    (二)案件最新进展情况

    2018 年 4 月 10 日,卢小国向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一、
请求撤销原判决中由发行人赔偿卢小国交通费 240 元的部分,改判为由发行人赔
偿卢小国交通费 800 元、护理费 4560 元;二、判决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发行人
承担。

    2018 年 4 月 13 日,发行人已向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
一、撤销永善县人民法院(2018)云 0625 民初 95 号判决书,并依法改判驳回卢
小国的诉讼请求;二、由卢小国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案件受理费等全部费用。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二审法院尚未开庭审理该案件。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诉讼案件涉及金额与发行人资产规模相比占比较小,不
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本次发行的实质
条件构成重大法律障碍。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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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签字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   达   律师




                                                        郑婷婷    律师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赵   洋   律师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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