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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矿资源: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19-04-24  

						             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
以及《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矿资源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后,基于本
人独立判断,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意见
     2018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为:公司拟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
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5元(含税),剩
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如在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股权激励
股份回购、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按照变动后的股本为基数
并保持上述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实施分配。公司2018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不送红股。
     我们认为,该预案符合公司发展实际,有利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持续健
康发展,并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执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公司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同意将该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请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我们了解,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
良好的行业口碑,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能够满足公司2019年财务
审计工作的要求。
    因此,我们同意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财
务审计机构(包括内部控制审计)。


    三、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运用阶段性闲置
自有资金进行短期银行理财产品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
正常周转需要,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同
意公司使用阶段性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2019年度累计金额不超过5
亿元人民币。


    四、关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此次对外提供担保是为了赞比亚军营项目落地实施,有利于公司国际工
程业务积极拓展,项目实施采用出口买方信贷,可保障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限内按
时收到项目款项,项目未来收益稳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将提供项目出口买
方信贷保险,公司为项目出口买方信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符合商业惯例。本次担
保事项的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
本次对外担保事项。


    五、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监
控与管理,此次担保行为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此次担保主要是
为满足东鹏新材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所需流动资金需要,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其经
营效益,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本次担保事项的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及
《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


    六、关于子公司投资建设电池级氢氧化锂生产线项目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对外投资,是为了提升公司整体竞争力,建立公司在新能源、
新材料领域的领先优势,依托东鹏新材技术优势,投资新建 1.5 万吨电池级氢氧
化锂生产线项目,丰富公司产品结构,增强公司市场地位和抗风险能力,符合公
司长期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
公司本次投资行为。
    六、关于子公司申请固定资产贷款并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此次担保是为了满足全资子公司东鹏新材投资建设年产 1.5 万吨
电池级氢氧化锂生产线项目的资金需要,公司为东鹏新材新生产线固定资产贷款
提供担保,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担保
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本次担保事项的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公
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


    七、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新金融工具准则和《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
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及相关规定,能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审议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八、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阅读了报告,并与公司管理层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了沟通,检查了
公司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认为:公司建立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证
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也适合当前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的需要,并能得到有效的
执行。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
孔伟平
黄庆林
陈永清
                                                       2019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