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91 证券简称:坚朗五金 公告编号:2019-006 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9年1月22日(星期二)14: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为: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1月2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 1月21日15:00至2019年1月2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东莞市塘厦镇大坪坚朗路3号公司总部会议 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白宝鲲先生因公出差,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殷建忠先生主持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参 加 表 决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表 共 41 人 , 代 表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238,531,03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4.1839%。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7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238,481,83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4.1686%。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49,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53%。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 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0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24,619,47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656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 东26人,代表股份24,570,27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6414%。通过网 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49,2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153%。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 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提案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1、逐项审议《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 1.01回购股份的目的及用途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38,485,03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807 % ; 反 对 46,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19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4,573,47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8132 % ; 反 对 46,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186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1.02回购股份的方式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38,511,83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20 % ; 反 对 19,2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08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4,600,27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220 % ; 反 对 19,2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78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1.03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38,511,83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20 % ; 反 对 19,2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08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4,600,27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220 % ; 反 对 19,2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78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1.04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38,511,83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20 % ; 反 对 19,2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08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4,600,27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220 % ; 反 对 19,2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78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1.05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38,511,83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20 % ; 反 对 19,2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08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4,600,27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220 % ; 反 对 19,2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78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1.06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38,511,83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20 % ; 反 对 19,2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08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4,600,27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220 % ; 反 对 19,2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78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1.07决议的有效期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38,511,83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20 % ; 反 对 19,2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08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4,600,27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220 % ; 反 对 19,2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78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2、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回购公司股份事 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38,511,83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20 % ; 反 对 19,2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08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4,600,27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220 % ; 反 对 19,2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78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