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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坚朗五金: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1年4月)2021-04-28  

                          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Guangdong Kinlong Hardware Products Co., LTD.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〇二一年四月
                                       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
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和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
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认
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刊登的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等;
    (四)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深交所和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和
请示等文件。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以下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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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及指定的信息披露人员;
    (六)控股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裁和财务负责人或其他指定
信息披露人员;
    (七)参股公司由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潜在股东、实际控制人;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和职责的组织、实体或个
人。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深交所的指定联络
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
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发布的制
度和规则以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
大影响的信息;
    (三)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
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
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公司保证使用者能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证券报纸、
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以诚信和勤勉责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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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经发生或拟
发生的重大事项,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八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第一时间报送深交所,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
当按照深交所的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深交所。


    第九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
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
得信息。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
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
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的信息可以进行自愿性披露,并公
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第十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向股
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同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在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
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
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十二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
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
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交流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
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但不得以新
闻发布会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
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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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
情况,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会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
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应当严格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一)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均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
    (三)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大会决议、董
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1. 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2. 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字;
    3.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裁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
的公告应先提交总裁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4. 子公司、参股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
交公司派出的该控股公司董事长或该参股公司董事审核签字,再提交公司总裁审
核同意,最后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四)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
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
提交公司总裁或董事长最终签发。


    第十五条 公司有关部门的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
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涉及信息事项是否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咨询董事会秘书
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交所咨询。


    第十六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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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
公告。


                           第四章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中期报告
    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
露。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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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
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
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二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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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
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
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交所对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
回复深交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
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
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五章 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七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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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二)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三)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四)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五)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十六)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十七)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百分
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九)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二)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三)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四)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五)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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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七)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 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九条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
董事会发布。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将董事会
决议报送深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董事会决议公告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董事姓名;
    (四)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者弃权
的理由;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由和回避情况;
    (六)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或者独立发表意见的,说明事前认可情况或者
所发表的意见;
    (七)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将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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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决议报送深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
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
的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
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深交所,经深交所登记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因故延期或取消,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原定召开日
期的至少两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属延期的,
通知中应当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上市公司有
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
名称或者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
回避表决情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否决提案的,应当披露法
律意见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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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相关内容。
    上市公司在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同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
法律意见书全文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
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
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和第
十一章所述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前述各条的规定。公司参
股公司发生《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一章所述重大事件,或与公司的关联
人发生第十章所述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前述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
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
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
条件的,可以向深交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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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交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以深交所认可
的期限为准。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交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暂缓披
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可以在中午休市期间或下午三点三十分后通过指定网
站披露临时报告。
    在下列紧急情况下,公司可以向深交所申请相关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临时停牌,
并在上午开市前或者市场交易期间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
    (一)公共媒体中传播的信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需要进行澄清的;
    (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需要进行说明的;
    (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有关信息难以保
密或者已经泄漏的;
    (四)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
接待机构。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大坪坚朗路 3 号
    邮编:523722
    电话:0769-82955232
    传真:0769-87947885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保证计算机
可以连接国际互联网和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七章 附   则
                                    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对信息披露管理作出不同规定的,适用新的相关规定,并及时
修改本制度。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