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朗五金: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2年4月)2022-04-27
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并结合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章程条款(修订前) 章程条款(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
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
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本公司实际,制订本章程。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本公司实际,制订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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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条款(修订前) 章程条款(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的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的股
股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广东坚朗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依法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 公司由广东坚朗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依法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
在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 在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19007520851901。 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19007520851901。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东莞市塘厦镇大坪坚朗路 3 号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坚朗路 3 号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
会秘书、财务总监、总工程师。 秘书、财务总监。
新增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
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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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条款(修订前) 章程条款(修订后)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者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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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条款(修订前) 章程条款(修订后)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不得转让。 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
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第三十条 … 第三十一条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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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条款(修订前) 章程条款(修订后)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
(八)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
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 的其他权利。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
定的其他权利。 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当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 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相关质疑或
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
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
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
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四十一条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 第四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
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 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 公司也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
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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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也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
他关联方使用: 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
用;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
(三)委托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四)为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汇票; (四)为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
(五)代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认定的其他方式。 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认定的其他方式。
……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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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条款(修订前) 章程条款(修订后)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四)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产的 30%; 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七)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 ……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
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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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条款(修订前) 章程条款(修订后)
……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和深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和深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
意见并公告: 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
程;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本章程的规定;
……。 ……。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交所备案。 事会,同时向深交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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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条款(修订前) 章程条款(修订后)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时,向深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
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
(六)网络投票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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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条款(修订前) 章程条款(修订后)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 ……。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
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
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 数。
等股东权利。依照前述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集股东权利。 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
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股东权利。依照前述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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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
股东权利。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
例限制。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 删除
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
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
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须的知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须的知
识、技能和素质,并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 识、技能和素质,并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
董事应积极参加有关培训,以了解作为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董事应积极参加有关培训,以了解作为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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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作为董事应具备的相关知识。 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作为董事应具备的相关知识。
……。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和高级管理人员;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
(九)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 容。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第一百〇七条 六条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
有关规定执行。 有关规定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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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
的职责,公司独立董事至少包括一名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 的职责,公司独立董事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格的会计专业人士。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
…… (十)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
(十)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 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十一)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 (十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
批评的; 上通报批评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独立 (十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董事工作细则》、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前款第(一)项述条文所称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前 (十三)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
款第(一)项,所称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 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的;
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所称重大业务往 (十四)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
来是指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 会会议或者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项。 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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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条款(修订前) 章程条款(修订后)
事工作细则》、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
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
兄弟姐妹等;所称重大业务往来是指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
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四名。公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四名。公司
司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
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董事会制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规范专 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董事会制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规范专
门委员会工作。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 门委员会工作。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
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 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
…… 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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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等事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
和奖惩事项;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
……。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公司收购或出售资产(不含原材料、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购买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 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
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 资助(含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
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
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或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 权或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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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条款(修订前) 章程条款(修订后)
许可协议、关联交易、对外担保、融资等事项的权限如下: 融资、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事
(一)董事会审议公司收购或出售资产(不含原材料、燃料和 项的权限如下:
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 (一)董事会审议公司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购买或出售
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 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租出资产、
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
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或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
可协议等交易事项的权限如下: 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事项的权限如下:(一)董事会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审议公司收购或出售资产(不含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
者作为计算数据; 投资等)、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或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
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易事项的权限如下: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100 万元人民币; 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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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条款(修订前) 章程条款(修订后)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2.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二)本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 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4.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 万元人民币;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 5.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董事会审议批准。 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四)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6.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净资产 30%的融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二)本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
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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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关联交
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关联交易,应由董事会审
议批准。
(四)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30%的融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五)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
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发生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项所述交易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发生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所述交易
(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较高者作为计数依据; 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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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
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 ……
公司发生的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按照本条第一
款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一)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
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或者第(六)
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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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
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
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产绝对值超过 5%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除应当经全体非关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
担保。 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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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第四十二条所述对外担保事项,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本章程第四十三条所述对外担保事项,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取得出席董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
(七)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 万元的 (七)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
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0 万元或低 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或
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的关联交易,但董事长 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的关联交易,但董事
与拟审议的关联交易存在关联关系的,该等关联交易应直接提交董 长与拟审议的关联交易存在关联关系的,该等关联交易应直接提交
事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
(八)决定下列公司收购或出售资产(不含原材料、燃料和动 (八)决定下列公司收购或出售资产(不含原材料、燃料和动
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不 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不含
含委托理财,委托理财事项未达到应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标准的,仍 委托理财,委托理财事项未达到应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标准的,仍需
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 提交董事会审议)、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
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 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或开
或债务重组、研究或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 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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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1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作为计算数据; 者为准;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2.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或绝对金额低 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
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绝对金额低于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100 万元人民币; 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 4.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或绝对金额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5. 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万元人民币;
的 10%,或绝对金额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5.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6.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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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为高级管理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人员。 员。
第一百三十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 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总工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
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副总裁、总工程师由总裁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 第一百三十六条 副总裁由总裁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
解聘。副总裁、总工程师协助总裁工作。 裁协助总裁工作。
第一百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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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
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
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 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
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
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
媒体之间的信息沟通; 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
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 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
录工作并签字; 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
泄漏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泄漏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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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
时回复深交所所有问询; 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交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股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股
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 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
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股票
票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 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
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及 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可能作出违
时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交所报告; 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或决策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交所报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履行的 告;
其他职责。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 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
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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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公司定期报告进行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
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审核意见;
……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
证监会和深交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 证监会和深交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
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交所报送半年度 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交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
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告。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交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 会及深交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簿外,不另立会计帐簿。公司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
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第一百六三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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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 (四)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
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情况下,应当进行现金分红。 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情况下,应当进行现金分红。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
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 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
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
定处理。 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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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条款(修订前) 章程条款(修订后)
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
……。 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
第二百〇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 第二百〇三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
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近一次核准登 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
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〇三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第二百〇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余条款内容不变,因新增和删减部分条款,《公司章程》中的条款编号
及涉及条款引用之处,亦相应调整。
具体修订后的章程内容请详见《公司章程》全文,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办理相关工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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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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