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捷股份: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2018-12-01
证券代码:002812 股票简称:恩捷股份 公告编号:2018-151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9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
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下属公司上海恩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上海恩捷”)、珠海恩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恩捷”)、
红塔塑胶(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红塑”)向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
分别提供 125,800 万元、135,000 万元、7,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上海恩捷为
珠海恩捷向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 20,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详见公
司于 2018 年 8 月 10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
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为下属
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89 号)。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27 日召
开了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事项。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期,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南汇支行(以下简称“工行
南汇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5181000155101),公司为
上海恩捷向工行南汇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上海分行”)签
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SH08(高保)20180011),公司为上海恩
捷向华夏银行上海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 14,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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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3654012018011-1),公司为上海
恩捷向光大银行浦东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 5,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运河支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杭运支行”)
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331781)浙商银高保字(2018)第 00021
号),公司为上海恩捷向浙商银行杭运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 20,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宜山支行(以下简称“招行宜山支行”)签
订《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合同编号:6202180907),公司为上海恩捷向招
行宜山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
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以下简称“交行温江支行”)签
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成交银 2018 年保字 360012 号),公司为成都红塑
向交行温江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 3,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
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港区支行(以下简称“交行珠海港区支行”)
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08182301038-2),公司为珠海恩捷向交行珠海
港区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 20,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被担 担保 主债权额度 担保额度
担保合同内容
保人 权人 (万元) (万元)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
工行
上海 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实现债
南汇 10,000 10,000
恩捷 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支行
3、担保期间: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
届满之次日起两年;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为借款提前到期日之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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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两年。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为自债权人对外承付之
次日起两年。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为自债权人履行担保
义务之次日起两年。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合同则为自债权
人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两年。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
件的则为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两年。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
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
以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
华夏
的应付费用。
银行
14,000 9,800 3、担保期间:保证期间为两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任何
上海
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分行
时,保证人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
保债权的确定日;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
债权的确定日时,保证人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
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范围: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
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
光大
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
银行
5,000 5,000 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
浦东
应付的费用。
支行
3、担保期间: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
务期限届满之日(如因法律规定或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具体
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提前到期,则为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浙商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银行 2、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
20,000 22,000
杭运 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
支行 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因汇率变化而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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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
年。银行承兑汇票、进口开证、保函项下的则为债权人垫付款
项之日起二年。商业汇票贴现的则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二年。
达成展期协议的则为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之日起二年。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则为自主合同债务提前
到期之日起二年。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范围: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
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1 亿
招行 元),以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保理费用和实现债权
宜山 10,000 10,000 的其他相关费用。
支行 3、担保期间:自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
款或其他融资或债权人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
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
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范围: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
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
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交行 3、担保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
成都
温江 3,000 3,000 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
红塑
支行 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
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
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两年止。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
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
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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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两年止。债权人宣布任一笔
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一期宣布的
提前到期日为准。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范围: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
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
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3、担保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
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
交行
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
珠海 珠海
20,000 20,000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
恩捷 港区
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
支行
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两年止。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
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
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
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两年止。债权人宣布任一笔
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一期宣布的
提前到期日为准。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的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累计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480,500 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290.33%;公司累计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
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 347,6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净资产的 210.03%。
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其它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涉及诉讼
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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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备查文件
1、公司与工行南汇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2、公司与华夏银行上海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3、公司与光大银行浦东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4、公司与浙商银行杭运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5、公司与招行宜山支行签订《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6、公司与交行温江支行签订《保证合同》;
7、公司与交行珠海港区支行签订《保证合同》;
8、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9、公司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