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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维克: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2-11  

						证券代码:002837            证券简称:英维克        公告编号:2018-106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2018 年 12 月 10 日下午 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9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12 月 10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10 日上午 9:
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观光路 1303 号鸿信工业园 9
号厂房 3 楼公司会议室。
    3、投票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决定召开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齐勇先生主持。
   6、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126,032,974 股,占公司总股
份的 58.616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126,032,774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58.616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00 股,占公
司总股份的 0.000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0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01%。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
下议案:
   1.《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部分募投
项目结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6,032,77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2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2.《关于拟增加公司 2018 年银行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

    表决说明:关联股东深圳市英维克投资有限公司、齐勇回避表决,其所持股
份数合计为 70,496,753 股,其他非关联股东对本议案进行了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 55,536,02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2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陈臻宇律师、廖奕霖律师现场见证并出
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八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如下:
   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
一八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一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