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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维克:未来三年(2019年-2021年)股东回报规划2019-04-10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9 年-2021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
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特制订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以
下简称“本规划”),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应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兼顾业务发展需要和股东稳定回报,综合
考虑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愿,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
划与机制,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符合《公司章程》
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条款。

   二、公司未来三年(2019 年—2021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研究论证,并报股东
大会表决通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程序
和决策机制,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
投资者的意见。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应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
的利润分配应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
持续发展。
   (三)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结合或
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
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四)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期间间隔: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公司应当采取现金
分红;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原则上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现金分红,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或股利分配。
   (五)公司的利润分配顺序及比例:

   1、公司在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的条件下,每年度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
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2、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已充分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
实合理因素的前提下,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
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后的条件下,采取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
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应实施以下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董事会每年应当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利润分配
方案。

    以上“重大资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3,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满足上述条件的重大资金支出须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若公司净利润实现增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
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同时,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五、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目标至少每三年重新审定
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
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
报规划。

   六、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