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维克: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9年4月)2019-04-10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2019 年 4 月)
原章程 新章程
第六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六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215,012,314.00 元。 214,838,880.00 元。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信息化机房温控设备、通信及电子产品温控设 信息化机房温控设备、通信及电子产品温控设
备、信息化机房配套设备、通信网络配套设备、 备、信息化机房配套设备、通信网络配套设备、
机电一体化设备、专用控制设备、高效节能设 机电一体化设备、专用控制设备、高效节能设备、
备、精密空调设备、通讯机柜空调设备、户外 精密空调设备、通讯机柜空调设备、户外机柜、
机柜、机柜、冷水机组、暖通及热泵设备、工 机柜、冷水机组、暖通及热泵设备、工业空调、
业空调、军用空调、特种空调、不间断电源、 军用空调、特种空调、不间断电源、数据中心微
数据中心微模块系统、机房系统、监控系统、 模块系统、机房系统、监控系统、自动切换系统、
自动切换系统、供配电系统、电池的设计、研 供配电系统、电池、冷冻冷藏设备及其零部件的
发、组装、生产、销售、安装、维修;承接设 设计、研发、组装、生产、销售、安装、维修;
备温控系统、节能系统、机电及建筑智能化的 承接设备温控系统、节能系统、机电及建筑智能
设计、集成、安装、技术咨询服务;软件产品 化的设计、集成、安装、技术咨询服务;软件产
的研究、开发及销售;能源监测及运营管理、 品的研究、开发及销售;能源监测及运营管理、
合同能源管理;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合同能源管理;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
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15,012,314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14,838,880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情况。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情况。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式;
(二) 要约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一)至第二十三条(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一)、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 0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股份的,可以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会议决议通过。公司依照 0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或者注销。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三)项规定收购的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给职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工。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报告工作; 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案;
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收购本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公司股份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九)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置;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十)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
(十一)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 决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及任免专门委员会的负责人; (十四)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十五) 决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及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任免专门委员会的负责人;
(十六)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十六)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七)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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