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维克:关于全资子公司与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签署补充协议的公告2021-02-27
证券代码:002837 证券简称:英维克 公告编号:2021-004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与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签署补充
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概述
经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
次会议审议、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通过了《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
的〈英维克精密温控节能设备华南总部基地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的议案》。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
《关于全资子公司拟签署项目合作协议的公告》。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英维克技
术有限公司与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已于 2020 年 8 月 15 日完成上述协议签署。
2021 年 2 月 2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
司与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签署补充协议的议案》, 对原合作协议的土地出产率、
税收出产率、投资强度的考核期限进行了调整。本次《英维克精密温控节能设备
华南总部基地项目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所涉及的项目
名称、项目地点、项目总金额、项目内容等主要条款较原合作协议未发生重大变
化,因此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该事项无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双方
甲方: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
地址:中山市金三大道中 103 号
乙方:广东英维克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中山市三角镇高平大道西 1 号之一厂房 D
(二)项目变更内容
1.原协议中关于土地出产率、税收出产率、投资强度的考核期限作如下调整:
(1)原协议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第 1 目约定“本协议约定的项目分期
考核,每期建成投产后第 4 个完整会计年度起,连续 3 个完整会计年度实现的平
均土地产出率(包含项目公司、入驻基地的其他企业土地产出率)不得低于市土
地利用年度计划项目土地产出率 1000 万元/亩的标准,若低于市规定标准,甲方
有权要求乙方及其项目公司返还已收到的所有扶持及奖励、奖补,若乙方有后期
购地计划的,甲方有权取消或延缓后期土地的供应程序。”
现调整为“自 2028 年 4 月 13 日(即项目自土地交付之日起 2555 日)起三
个会计年度内的至少一个会计年度实现土地产出率(包含乙方项目公司、入驻基
地的其他企业土地产出率)不得低于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项目土地产出率 1000
万元/亩的标准,若三个会计年度内都低于市规定标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其
项目公司返还已收到的所有扶持及奖励、奖补,若乙方有后期购地计划的,甲方
有权取消或延缓后期土地的供应程序。”
(2)原协议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第 2 目约定:“本协议约定的项目分期
考核,每期建成投产后第 4 个完整会计年度起,连续 3 个完整会计年度每年实现
土地税收产出率(包含项目公司、入驻基地的其他企业税收产出率)不得低于市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项目土地税收产出率 50 万元/亩的标准,若低于上述市规定标
准,则乙方及其项目公司应在当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按照税收未达标
的差额部分的金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计算公式如下:差额部分=(市规定的
土地税收产出率-未达标当年实际实现每亩税收)×乙方项目公司分期对应的项
目土地亩数。’ ”
现调整为:“自 2028 年 4 月 13 日(即项目自土地交付之日起 2555 日)起
三个会计年度内的至少一个会计年度实现土地税收产出率(包含乙方项目公司、
入驻基地的其他企业税收产出率)不得低于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项目土地税收产
出率 50 万元/亩的标准,若三个会计年度内低于上述市规定标准,则乙方及其
项目公司应在第三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按照税收未达标的差额部分
的金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计算公式如下:差额部分=(市规定的土地税收产
出率-未达标当年实际实现每亩税收)×乙方项目公司对应的项目土地亩数。’ ”
(3)原协议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第 3 目约定:“本协议约定的项目分
期考核,每期建成投产后第 4 个完整会计年度,项目投资强度(包含项目公司、
入驻基地的其他企业投资强度)不得低于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项目投资强度 600
万元/亩的标准,若低于市规定标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其项目公司返还已收
到的所有扶持及奖励、奖补。”
现调整为:“项目投资强度自约定土地交付之日起 3650 日内,项目投资强度
(包含项目公司、入驻基地的其他企业投资强度)不得低于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项目投资强度 600 万元/亩的标准,若低于市规定标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其
项目公司返还已收到的所有扶持及奖励、奖补。”
2. 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协议具有同等
的法律效力。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协议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
续有效。
3.本协议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双方相应审议程序通过之日
方可生效。协议一式肆份,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补充协议签署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拟与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签署的补充协议,是在原
《英维克精密温控节能设备华南总部基地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的基础上,对土地
出产率、税收出产率、投资强度的考核期限方面的要求更为宽松,有利于促进项
目的顺利推进及达成。不会对公司的经营及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英维克精密温控节能设备华南总部基地项目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