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37 证券简称:英维克 公告编号:2021-027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部分限售 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8,544,728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2.6517%。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为 2021 年 6 月 8 日(星期二)。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概述及股本变动情况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英维克”)于 2018 年 4 月 12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 上海康子工业贸易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8]654 号), 核准公司向上海康子工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子工业”)发行 3,517,285 股 股份、向北京银来天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北京银来”)发行 4,111,363 股股份、向河南秉鸿生物高新技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秉 鸿”)发行 1,962,297 股股份、向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嘉豪秉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秉鸿”)发行 1,755,385 股股份、向嘉兴格晶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1(以下简称“嘉兴格晶”)发行 1,157,953 股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合 计持有的上海科泰运输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科泰”)95.0987%股权。 本次向康子工业、北京银来、河南秉鸿、宁波秉鸿、嘉兴格晶等 5 名交易对方合 计发行股份的数量为 12,504,283 股,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日为 2018 年 6 月 8 日;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202,584,346 股,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215,088,629 股。 2018 年 5 月 28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 1 上海格晶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于 2020 年 12 月 21 日正式更名为嘉兴格晶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购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二)》,同意回购注销原激励对象刘琳 琳等 8 名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76,315 股。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 股票事宜于 2018 年 8 月 7 日前办理完成。公司总股本由原来的 215,088,629 股变更 为 215,012,314 股。 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7 日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2018 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的议案》,以公司 2018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215,012,314 股为基数,向全体 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50 元(含税),共派发现金红利 32,251,847.10 元(含 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权益分派工作实施完成后,总股本数量不变。 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7 日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原激励对象农广坤等 7 名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73,434 股;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事宜于 2019 年 11 月 21 日前办理完成。公司总股本由原来的 215,012,314 股变更为 214,838,880 股。 2019 年 9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 购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原激励对 象李建军等 3 名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4,773 股;公司回购注销 限制性股票事宜于 2019 年 11 月 19 日前办理完成。公司总股本由原来的 214,838,880 股变更为 214,824,107 股。 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9 日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2019 年度利润 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以公司 2019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214,824,107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30 元(含税),共派发现金红利 49,409,544.61 元(含税);不送红股;同时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式向全体股东 每 10 股转增 5 股。权益分派工作实施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原来的 214,824,107 股 变更为 322,236,160 股。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322,236,160 股,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 77,935,604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24.19%。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及所持限售股份历次变动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作出的重要承诺 承诺方 承诺事项 主要承诺内容 1、本企业在本次交易过程中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保证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英维克 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本企业在本次交易过程中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 康子工业、 关于提供 明确以前,本企业将不转让在英维克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 北京银来、 资料真实 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英维克董事会,由英维克董事会 宁波秉鸿、 性、准确性 代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如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 河南秉鸿、 和完整性 的,本企业授权英维克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其身份 嘉兴格晶 的承诺函 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如英维克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 发行对象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本企业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 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则本企业同意所持英维克股份锁定, 并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的相应赔偿安排。 3、本企业已向英维克及相关中介机构提交本次交易所需全部文件及资料,同时承 诺所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资料均真实、完整、可靠,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 件一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皆真实、有效,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企业没有从事与英维克、上海科泰主营业务存在竞争 的业务活动;本企业与英维克、上海科泰不存在同业竞争。 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企业自身及本企业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积极避免 与英维克新增同业竞争,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 导致或可能导致与英维克主营业务直接或间接产生竞争关系的业务或经济活动,亦 北京银来、 不会以任何形式支持英维克以外的其他主体从事与英维克目前或今后进行的业务 关于避免 宁波秉鸿、 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同业竞争 河南秉鸿、 3、若本企业自身及其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可能获得任何与英维克产生 的承诺函 嘉兴格晶 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机会,本企业将立即通知英维克,将该业务机会让与英 维克,并按照英维克能够接受的合理条款和条件尽力促成该等业务机会。 4、如英维克认为本企业及本企业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了对英维克的业 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企业将及时转让或者终止、或促成转让或终止该等业务。若 英维克提出受让请求,本企业将无条件按公允价格和法定程序将该等业务优先转 让、或促成该等业务优先转让给英维克。 1、本企业承诺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签署后 15 个工作日内办理 本企业经营范围的变更,变更后本企业的经营范围与上海科泰的经营范围不存在相 重合的内容;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本企业停止从事与英维克、上海科泰主营业务 存在相同、相似或可能产生竞争的业务活动(对之前已销售的产品提供售后服务及 与售后服务相关的零配件更换和销售不受此限);若本企业对上海科泰的经营业务 构成竞争或造成任何不利影响或限制,本企业应立即消除该等影响或限制。 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企业自身及本企业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积极避免 与英维克新增同业竞争,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 关于避免 导致或可能导致与英维克主营业务直接或间接产生竞争关系的业务或经济活动,亦 康子工业 同业竞争 不会以任何形式支持英维克以外的其他主体从事与英维克目前或今后进行的业务 的承诺函 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若本企业自身及其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可能获得任何与英维克产生 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机会,本企业将立即通知英维克,将该业务机会让与英 维克,并按照英维克能够接受的合理条款和条件尽力促成该等业务机会。 4、如英维克认为本企业及本企业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了对英维克的业 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企业将及时转让或者终止、或促成转让或终止该等业务。若 英维克提出受让请求,本企业将按公允价格和法定程序将该等业务优先转让、或促 成该等业务优先转让给英维克。 1、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企业自身及本企业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避免与英 维克及英维克下属公司之间发生任何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 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 康子工业、 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 北京银来、 关 于 规 范 损害英维克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宁波秉鸿、 关 联 交 易 2、本企业承诺不利用英维克股东地位,损害英维克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次 河南秉鸿、 的承诺函 交易完成后,本企业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规范性文件以及英维克公司章 嘉兴格晶 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在英维克股东大会对有关涉及本企业的关联交易进行 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3、本企业将杜绝一切非法占用英维克的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 求英维克向本企业自身及本企业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违规担保。 一、保持英维克人员独立 1、保持英维克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专 康子工业、 职在英维克任职并领取薪酬,不在本企业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 关于保持 北京银来、 及领取薪酬; 上市公司 宁波秉鸿、 2、保持英维克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与本企业控制的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独立性的 河南秉鸿、 3、保持除行使有关股东权利外,本企业不干预英维克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行使职权 承诺函 嘉兴格晶 作出人事任免决定。 二、保持英维克资产独立完整 1、保持英维克及其下属企业拥有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和相关的独立完整的资产, 且该等资产全部处于英维克及其下属企业的控制之下,并为英维克及其下属独立拥 有和运营; 2、保持英维克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本企业或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占用的情形; 3、保持英维克的住所独立于本企业控制的企业。 三、保持英维克财务独立 1、保持英维克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2、保持英维克的财务人员不在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处兼职; 3、保持英维克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本企业控制的企业不干预英维克的资金使 用。 四、保持英维克机构独立 1、保持英维克及其下属企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保持英维克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及总经理等依照法律、法 规独立行使职权。 五、保持英维克业务独立 1、保持本企业除合法行使股东权利之外,不对英维克的业务活动进行干预; 2、保持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避免从事与英维克具有实质性竞争的业务; 3、保持尽量减少、避免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与英维克的关联交易;在进行 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保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 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英维克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 披露义务。 1、本企业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不得认购英维克股份的情形,具备作为本次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 2、本企业已经依法履行对上海科泰的出资义务,出资均系自有资金,出资真实且 已足额到位,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延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作为股东所应承担 康子工业、 关于主体 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不存在可能影响上海科泰合法存续的情况; 北京银来、 资格及所 3、本企业合法持有上海科泰的股权,对该等股权拥有完整、有效的所有权,该等 宁波秉鸿、 持股权权 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或者潜在纠纷,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委托持股、信托 河南秉鸿、 属完整的 嘉兴格晶 承诺函 持股或代他人持有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的承 诺或安排; 4、本企业持有上海科泰的股权未设置抵押、质押、留置等任何担保权益,也不存 在任何可能导致上述股权被有关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查封、冻结、征用或限制转让 的未决或者潜在的诉讼、仲裁以及任何其他行政或者司法程序。 康子工业、 关于主要 1、本企业及本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到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 北京银来、 管理人员 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宁波秉鸿、 守法合规 2、本企业及本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的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 河南秉鸿、 经营的承 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者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 嘉兴格晶 诺函 分的情况。 1、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 60 个月内,本企业不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康子工业、 关于不谋 接受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安排等任何方式扩大在上市公司的股份表决权; 北京银来、 求上市公 2、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 60 个月内,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主体将不会谋求上市公 宁波秉鸿、 司控制地 司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也不以与上市公司其他主要股东及其 河南秉鸿、 位的承诺 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之间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达成类似协议、安排等其他任何方式 嘉兴格晶 函 谋求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且不会协助或促使任何其 他方通过任何方式谋求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地位。 本企业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将不 以任何方式转让。该等股份上市届满 12 个月后,按照如下方式进行解锁: (1)第一次解锁:本企业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英维克股份上市已届满 12 个月,且 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已对上海科泰在业绩承诺期第一年的实际 净利润数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则本企业于本次交易中取得的英维克 股份中的 30%在扣减《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中约定的业绩承诺期第一年应补偿股份 数量后的剩余部分(如有)可解除锁定; (2)第二次解锁:本企业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英维克股份上市已届满 24 个月,且 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已对上海科泰在业绩承诺期第二年的实际 康子工业、 关于股份 净利润数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则本企业于本次交易中取得的英维克 北京银来、 锁定期的 股份中的 60%在扣减《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中约定的业绩承诺期第一年、第二年累 宁波秉鸿、 承诺函 计应补偿股份数量后的剩余未解锁部分(如有)可解除锁定; 河南秉鸿 (3)第三次解锁:本企业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英维克股份上市已届满 36 个月,且 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已对上海科泰在业绩承诺期第三年的实际 净利润数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并已出具业绩承诺期满后上海科泰的减 值测试报告,则本企业于本次交易中取得的英维克股份中的 100%在扣减《盈利预测 补偿协议》中约定的业绩承诺期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累计应补偿股份数量以及 减值测试应补偿的股份数量之后的剩余部分(如有)可解除锁定。 (4)本次发行结束后,由于英维克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股份,亦应遵 守上述股份锁定的安排。若本企业所持股份的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 见不相符,本企业与英维克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1、本企业通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取得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 2、本企业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英维克股份上市已届满 36 个月,且具有证券、期货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已对上海科泰在业绩承诺期第三年的实际净利润数进行 关于股份 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并已出具业绩承诺期满后上海科泰的减值测试报告, 嘉兴格晶 锁定期的 则本企业于本次交易中取得的英维克股份中的 100%在扣减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 承诺函 议》计算的业绩承诺期第一年、第二年累计已补偿股份数量、第三年应补偿股份数 量以及减值测试应补偿的股份数量之后的剩余部分(如有)可解除锁定。 3、本次发行结束后,由于英维克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股份,亦应遵守 上述股份锁定的安排。若本企业所持股份的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 不相符,本企业与英维克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截至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二)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情况 1、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根据公司与康子工业、北京银来、河南秉鸿、宁波秉鸿、嘉兴格晶签订的《盈利 预测补偿协议》,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期为本次交易完成当年起的连续三个会计年度 (含本次交易完成当年)。康子工业、北京银来、河南秉鸿、宁波秉鸿、嘉兴格晶作 为补偿义务人承诺如下:上海科泰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剔除上海科泰实施员工股权激励所导致的股份 支付会计处理对公司损益的影响)分别不低于 2,142 万元、2,668 万元、3,478 万元。 上海科泰在业绩承诺期任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实际净利润数低于当年承诺净利 润数时,则补偿义务人康子工业、北京银来、河南秉鸿、宁波秉鸿、嘉兴格晶当年须 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如上海科泰在业绩承诺期任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实际净利润数 超过当年承诺净利润数的 100%,则超出部分的实际净利润数可累计至后续年度计算。 具体的业绩补偿承诺细则详见公司 2018 年 4 月 13 日刊登于巨潮网的《公司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2、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2019 年 4 月 9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 第 ZI10132 号《关于上海科泰运输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2018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 专项审核报告》,上海科泰 2018 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的净利润为人民币 22,601,381.52 元,上海科泰业绩承诺方承诺的 2018 年度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人民币 21,420,000.00 元,业绩承诺实 现率为 105.52%。 2020 年 4 月 25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0】 第 ZI10233 号《关于上海科泰运输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2019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 专项审核报告》,上海科泰 2019 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的净利润为人民币 28,672,095.19 元,上海科泰业绩承诺方承诺的 2019 年度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人民币 26,680,000.00 元,业绩承诺实 现率为 107.47%。 2021 年 4 月 24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1】 第 ZI10293 号《关于上海科泰运输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2020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 专项审核报告》,上海科泰 2020 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的净利润为人民币 35,309,442.51 元,上海科泰业绩承诺方承诺的 2020 年度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人民币 34,780,000.00 元,业绩承诺实 现率为 101.52%。 因此,康子工业等 5 名交易对方无需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 (三)截至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 市资金的情形,公司亦不存在对其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东所持首发后限售股历次变动情况 2018 年 6 月 8 日,康子工业、北京银来、河南秉鸿、宁波秉鸿、嘉兴格晶 5 名 交易对方所持有的首发后限售股合计 12,504,283 股登记上市,自登记上市之日起至 今上述交易对方所持首发后限售股变化情况如下: 1、第一次解除限售 2019 年 6 月 10 日,康子工业、北京银来、河南秉鸿、宁波秉鸿所持公司首发后 限售股合计 3,403,897 股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相关解除限售程序办理完成后,康子工 业等 5 名交易对方所持公司首发后限售股合计变动为 9,100,386 股。 2、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及第二次解除限售 2020 年 5 月 29 日,公司实施完毕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其中每 10 股转增 5 股),康子工业等 5 名交易对方所持公司首发后限售股由 9,100,386 股变动为 13,650,579 股。 2020 年 6 月 8 日,康子工业、北京银来、河南秉鸿、宁波秉鸿所持公司首发后 限售股合计 5,105,851 股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相关解除限售程序办理完成后,康子工 业等 5 名交易对方所持公司首发后限售股合计变动为 8,544,728 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康子工业等 5 名交易对方所持尚未解除限售的首发后限售 股合计为 8,544,728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2.6517%。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1 年 6 月 8 日(星期二);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8,544,728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2.6517%;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 5 名; 4、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及上市流通数据具体情况如下: 序 所持限售股份 本次解除限 股东全称 备注 号 总数(股) 售股数(股)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嘉豪秉鸿创业 1 1,053,231 1,053,231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河南秉鸿生物高新技术创业投资 2 1,177,378 1,177,378 有限公司 北京银来天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 3 2,466,819 2,466,819 注 合伙) 嘉兴格晶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4 1,736,929 1,736,929 伙) 5 上海康子工业贸易有限公司 2,110,371 2,110,371 合计 8,544,728 8,544,728 注: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北京银来天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本次解除限售股数中有 2,466,819 股处于冻结状态。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后的股本结构变动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增减变动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股)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 77,935,604 24.19% -8,544,728 69,390,876 21.53% 股/非流通股 二、无限售条件流 244,300,556 75.81% +8,544,728 252,845,284 78.47% 通股 三、总股本 322,236,160 100.00% - 322,236,160 100.00% 注: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后的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数据为准。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 不存在违反其在本次交易中所作相关承诺的情况;本次限售股份流通上市的信息披露 真实、准确、完整;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及股东的承诺;独立财务顾问对英维克本次部分限售股份解禁并上市流通 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部分限售股份流通上市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