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十月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目 录 .................................................................................................................... 1 第一节 律师声明 ............................................................................................... 3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 5 1 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 ..................................................................................... 5 1.1 发行人的批准和授权.................................................................................................. 5 1.2 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 5 2 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 ..................................................................... 6 2.1 本次发行的询价对象与询价过程 .............................................................................. 6 2.2 本次申购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 .................................................................................. 6 2.3 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及发行对象 .......................................................... 7 2.4 认购协议的签署 ......................................................................................................... 9 2.5 缴款及验资 ............................................................................................................... 10 第三节 结论性意见 ......................................................................................... 10 1 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17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shujin.cn 网址(Website):www.shujin.cn 关于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 之法律意见书 信达再意字[2020]第 018-02 号 致: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委托,担任发行人 2020 年度非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 顾问。 信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办法》”) 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 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 于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 规性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2 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声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信达是在中国注册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依据中国的法律、法规发表法 律意见。 二、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 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三、信达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申请报告及其他 资料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 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歧义或曲解。 四、除非另有说明,信达律师在《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英维克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广东信 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声明 的事项和释义适用本《法律意见书》。 五、信达律师仅就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发表法 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信达律师在《法 律意见书》中引用有关验资报告中的某些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信达对这些 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六、为出具《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审查了发行人提供的与本次非公开发 行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 据支持的事实,信达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主体出 具的备案、说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七、在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信达及信达律师已得到发行人的如下 保证:其提供的文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全部真实;其提供 的文件以及有关的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 3 法律意见书 的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信达披露,且无任何 隐瞒、疏漏之处。 八、《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非公开发行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信达在此同意,发行人可以将《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非公开 发行备案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有关部门,并依法对所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4 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1 本 次 发 行 的 批 准与 授 权 1.1 发行人的批准和授权 1.1.1 发行人董事会的批准 2020 年 7 月 25 日,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并提 请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1.1.2 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批准 2020 年 8 月 13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 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全 部事宜,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至 2021 年 8 月 13 日。 2021 年 7 月 17 日,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 长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 董事会全权办理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2021 年 8 月 6 日,发行人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 长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 理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 至 2021 年 12 月 10 日。 1.2 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发行人于 2020 年 12 月 1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 准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0]3396 号)批文,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96,670,848 股,上述批复自核 准发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综上,信达认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并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具备实施发行的条件。 5 法律意见书 2 本 次 发 行 的 发 行过 程 和 发 行 结 果 经信达律师核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询价对象、询价结果、发行价格和发行 对象的确定以及缴款和验资过程如下: 2.1 本次发行的询价对象与询价过程 根据相关电子邮件发送记录,为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本次发行启动时,发 行人与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已向 179 名询价对象(包含于 2021 年 9 月 1 日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的《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 以 下简称“《发行方案》”)中全部 171 名特定对象、以及自《发行方案》报送日 (2021 年 9 月 1 日)至本次发行启动日(2021 年 9 月 14 日)前新增的 8 名投资 意向者)发出《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 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及《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申购报价单》(以下简称“《申购报价单》”)等相关附件。 上述 179 名询价对象包括:截至 2021 年 8 月 20 日收市后发行人前 20 名股 东(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基金管理 公司 54 名;证券公司 33 名;保险机构 17 名;QFII 3 名;其他机构投资者 39 名; 自然人 13 名。 《认购邀请书》包含了认购对象、认购数量及金额、认购价格,认购时间安 排,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分配股数的确定程序和规则、股份锁定安排等内容。 《申购报价单》包含了认购对象确认的认购价格、认购金额、认购对象同意 遵守《认购邀请书》确定的认购程序与规则及认购对象同意按发行人最终确认的 认购价格、认购数量和时间缴纳认购款等内容。 综上,信达认为,发行人所发送《认购邀请书》及《申购报价单》的内容合 法、有效;《认购邀请书》的发送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2 本次申购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 6 法律意见书 2021 年 9 月 14 日,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统计及信达律师现场见证,在《认 购邀请书》规定的有效申购时间内(2021 年 9 月 14 日 8:30-11:30 之间),在已 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对象中,共计收到 9 家投资者以传真、现场方式提交 的《申购报价单》,主承销商据此簿记建档。该等投资者均按照《认购邀请书》 的约定提交了《申购报价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无 需缴纳保证金,其余应缴纳保证金的投资者均已按时足额缴纳保证金。 上述有效申购的申购投资者、申购价格、申购金额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申购对象 申购价格(元/股) 申购金额(万元)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80 3,500 1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19 6,000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63 7,400 2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00 6,300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28.00 2,200 传统 3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26.50 4,200 传统 4 UBSAG(瑞士银行) 27.68 3,000 深圳市优美利投资管理有限公 5 29.93 2,000 司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6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二零四组 28.00 2,000 合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7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投 27.40 2,000 连行业配置型投资账户 8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58 2,000 众石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 9 25.58 2,000 理有限公司 综上,信达认为,上述有效申购的文件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认购邀请书》的相关规定,上述进行有效申购的投资 者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认购邀请书》所规定的认购资格,申购 报价合法有效。 2.3 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及发行对象 2.3.1 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发行价格 7 法律意见书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采取询价发行方式,根据《发行方案》、《认购邀请书》 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定价基准日(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 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股票均价的 80%。 经信达律师现场见证,主承销商根据《认购邀请书》规定的认购对象选择原 则、定价原则,对所收到的有效的《申购报价单》进行了累计统计,按照本次非 公开发行方案及《认购邀请书》中关于“价格优先、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基 本原则,与发行人共同协商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25.58 元/股,发行股份总 数为 1,207.9744 万股,对应的募集资金总额为 308,999,851.52 元。 2.3.2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发行对象、获配股数、获配金额情况如下: 序 获配股数 获配金额 发行对象 号 (股) (元) 1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92,885 73,999,998.3 2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62,861 62,999,984.38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人寿 3 1,641,907 41,999,981.06 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传统 4 UBS AG(瑞士银行) 1,172,791 29,999,993.78 5 深圳市优美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781,860 19,999,978.8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本养老 6 781,860 19,999,978.8 保险基金一二零四组合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人寿 7 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投连行业配置型投 781,860 19,999,978.8 资账户 8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81,860 19,999,978.8 众石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 9 781,860 19,999,978.8 司 合计 12,079,744 308,999,851.52 根据发行对象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文件,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不 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主承销商,以及与上述机构和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 机构及人员直接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发行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 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8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中已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的登记 备案手续的情况如下: 深圳市优美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产品已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业协会要求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产品备案手续。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具备资产管理计划管理资格, 就其管理的相关资产管理计划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备案。 众石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按照规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 记。 经核查,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中无需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的登 记备案手续的情况如下: UBS AG(瑞士银行)为 QFII,无需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登记备 案手续。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公募基金管理公司、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为保险公司,均无需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所管 理的基金产品不属于私募基金产品,均无需办理私募基金产品备案。 经信达律师现场见证并核查相关资料,信达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 对象、发行价格、发行股数和配售股份的发行过程公平、公正,上述发行过程所 确定的认购对象、发行价格、发行股数、各发行对象所获配售股份等发行结果公 平、公正,符合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 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 综上,信达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符合本次非公 开发行方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 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 2.4 认购协议的签署 发行人与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最终确定的 9 家发行对象签署了《股份认 购协议》,协议约定了股份认购数量、认购价格、限售期、违约责任等内容。 信达律师核查了《股份认购协议》的内容,《股份认购协议》的约定内容合 法、合规。 9 法律意见书 2.5 缴款及验资 发行人与主承销商于 2021 年 9 月 16 日向最终获得配售的 9 家发行对象发出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缴款通知书》,通知各发 行对象本次非公开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获配股数、需缴付的认购款金额、 缴款时间及指定的缴款账户。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1 年 9 月 22 日出具的《验证 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I10538 号),截至 2021 年 9 月 22 日 15:00 止, 国信证券最终收到获配成功投资者认购英维克非公开发行股票资金总额(含获配 投资者认购保证金)人民币 308,999,851.52 元(大写:人民币叁亿零捌佰玖拾玖 万玖仟捌佰伍拾壹元伍角贰分)。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1 年 9 月 23 日出具的《验资 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I10537 号),截至 2021 年 9 月 23 日止, 发行 人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2,079,744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发行价格 为 25.58 元/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08,999,851.52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 用人民币 6,587,262.40 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02,412,589.12 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12,079,744.00 元,新增资本公积 290,332,845.12 元。 第三节 结论性意见 综上,信达认为: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 非公开发行过程中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缴款通知书》以及《股 份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 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及发行过程等符合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发行人关于本次非 公开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以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10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炯 林晓春 陈臻宇 洪玉珍 2021 年 10 月 21 日 签署页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