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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维克: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1-11-10  

                        证券代码:002837             证券简称:英维克            公告编号:2021-059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9日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
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17 年 3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 2017 年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
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
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17 年 3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对本次激励计划的
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其
摘要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7 年 4 月 8 日,公司公告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17 年 4 月 14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7 年股
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17 年 4 月 24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
案》和《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
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相
应的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2017 年 5 月 17 日,公司已实施并完成了 2017 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工
作。
       7、2017 年 9 月 22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
性股票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8、2017 年 10 月 9 日,公司公告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9、2017 年 11 月 17 日,公司已实施并完成了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
       10、2018 年 4 月 26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
       11、2018 年 5 月 9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二)》及《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
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
所、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2、2018年5月28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
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二)》。并于2018年8月7日前完成了上
述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工作。

       13、2019年1月1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限售
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
务所、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4、2019年4月9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及《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
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荣
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5、2019年5月7日,公司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于2019年7月9日前完成了上述限
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工作。

    16、2019年7月2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

    17、2019年12月20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可解
除限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8、2020年4月2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限售期可
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9、2020年12月30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三个限售期可解
除限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021年11月9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说明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辞职申请而离职、
部分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而离职,该等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三、回购数量、价格及回购资金来源
    (一)回购数量、价格的确定依据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
关规定,若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需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
数量和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82,092,000股为基数,向全
体股东每10股派2.923549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
股转增14.617745股;不送红股。
    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20,258.4346万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0元(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21,501.2314万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0元(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21,482.4107万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3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
股转增5股;不送红股。
    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32,223.6160万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80元(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二)回购数量及价格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部分
    原2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未解锁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2,800股,授予价格为
30.26元/股,授予日为2017年4月25日。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2,800股×(1+1.4617745)×(1+0.5)≈10,342股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
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①派息(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影响)
    P=P0-V=30.26元-0.2923549元=29.9676451元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
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影响)
    P=P0÷(1+n)= 29.9676451元÷(1+1.4617745)≈12.173元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③派息(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影响)
    P=P0-V=12.173元-0.060000元≈12.113元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
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④派息(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影响)
    P=P0-V=12.113元-0.150000元≈11.963元
    ⑤派息(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影响)
    P=P0-V=11.963元-0.230000元≈11.733元
    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影响)
    P=P0÷(1+n)= 11.733元÷(1+0.5)≈7.822元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⑦派息(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影响)
     P=P0-V=7.822元-0.180000元≈7.642元
     经过上述调整,本次原2名激励对象回购价格为7.642元/股,本次回购注销的首
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10,342股,占回购前公司总股本的0.0031%。
     (三)回购资金来源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所需支付的回购价款合计为 79,033.56 元,回购资
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四、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334,315,904 股减少至 334,305,562 股,公
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本次增减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变动(股)
     股份性质
                                         比例                                     比例
                       数量(股)                 回购注销     数量(股)
                                     (%)                                    (%)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
                        78,427,315       23.46%    -10,342      78,416,973         23.46%
非流通股股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55,888,589       76.54%          0     255,888,589         76.54%

三、总股本             334,315,904   100.00%       -10,342     334,305,562        100.00%

    注:以上数据均为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所得,最终以在中国证券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

理完毕回购注销手续后下发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五、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
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
造价值。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17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由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的原 2 名激励对象,一名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辞职申请而离职,另一名因
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而离职,不再具备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资格,
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两名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
计 10,342 股,回购价格为 7.642 元/股。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七、独立董事意见

    由于公司 2017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原 2 名激励对象,一名因个人原因主动提
出辞职申请而离职,另一名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而离职,不再具
备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两名
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 10,342 股,回购价格为
7.642 元/股。
    独立董事认为上述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
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上述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八、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
划(草案)》的规定,除本次回购注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尚需办理减少公
司注册资本、注销登记部分限制性股票等手续外,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九、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
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