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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维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2年4月)2022-04-26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〇二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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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 3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 4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 9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 12

第六章   募集资金的信息披露 ................................................................................................................. 14

第七章 附            则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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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行
为的管理,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交易所”)的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
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专款专用、严格管理、
如实披露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行使监督权。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
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
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

     公司若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指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
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选择信誉良好、服务周到、存取方便的商业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存储募集
资金,专用账户的设立和募集资金的存储由公司财务部办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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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
 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 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
     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监督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
     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
     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
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监管协议。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
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九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本条款应包含在第八条所述的三方监管协议中。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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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
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的募投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
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
益。

第十三条     公司拟订募投项目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时坚持以下原则:

  (一) 选定投资项目时,必须经过充分讨论和论证,再提交董事会讨论通过和股东大
    会批准。讨论及决定过程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和必要的原始记录。

  (二) 董事会应在充分听取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意见的基础上,对投资项目和
    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意见。董事会应对该意见进行讨论并记录在案。

  (三) 董事会在讨论中应注意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尊重独立董事的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募投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手
续。所有募投项目资金的支出,均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使用募集资金的报告,内容包括:
申请用途、金额、款项支付或划拨时间等,经如下审批流程后方可支付或划拨:

  (一) 通过子公司实施的项目

          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部门申请,根据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填写申请单,后附相应
    的合同(如涉及)、进度报表或工程决算报表及发票等资料—募集资金使用部门领导审
    批—子公司财务部门审批—子公司第一负责人审批—公司总部对口部门审批—公司总
    部财务部审批,若募集资金使用金额超过募集资金金额 10%,须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
    议审批后方可予以支付或划拨。

  (二) 公司直接实施的项目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部门申请—募集资金使用部门领导审批—公司财务部审批,若
    募集资金使用金额超过募集资金金额 10%,须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后方可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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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付或划拨。

  (三)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交易所
    并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
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投项目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
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六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
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
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 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
    划金额 50%的;

  (四) 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第十七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应当及时、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八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募集资金到位前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
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
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完成置换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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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重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的,视同变更募集资金投
向,还应在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
经营使用,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 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 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五) 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第二十一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披露以下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

    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
    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证
  券投资交易。

       超过募集资金金额 10%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须单独发表意见并披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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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
  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二) 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三) 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
  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
  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按照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规定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
    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
    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 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当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不利因素时,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披露为确保资金安全已采取或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的使用超募资金:

  (一) 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二) 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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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归还银行贷款;

  (四)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五) 进行现金管理;

  (六)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新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
通过子公司实施项目的,应当在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如果仅将超募资金用于向
子公司增资,参照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规定处理。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董事应
当出具专项意见,公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依照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规定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超募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 公司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
    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二) 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每十二个月内累计金
    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 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
    除外);

  (三)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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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
 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
 公告以下内容:

   (一) 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 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市场前景和风险提示;

   (三) 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 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 有关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
   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 公告文稿;

   (二) 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三) 独立董事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四) 监事会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五)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六)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说明;

   (七) 新项目的合作意向书或者协议(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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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新项目立项机关的批文(如适用);

  (九) 新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如适用);

  (十) 相关中介机构报告(如适用);

  (十一)      终止原项目的协议(如适用);

  (十二)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九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
  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有效控制。

  第三十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
  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
  告以下内容:

  (一) 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 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 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 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市场前景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 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 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九)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
    产的持续运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该项
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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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公司使用节余
资金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五百万元或者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的,可以豁免
履行前述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终止或者部分募集资金
   项目完成后出现节余资金,拟将部分募集资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符合以
   下要求:

   (一) 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 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 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
   出情况和募集资金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
 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
   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募
   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
   措施。

   第三十四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对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
   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
   报告。鉴证报告与年度报告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预计使用
   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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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
   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制度、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
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
   露。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
   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进行一次现场调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
  “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
  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调查中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重
  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
   产的,至少应在相关资产权属变更后的连续三期的年度报告中披露该资产运行情况及相
   关承诺履行情况。

          该资产运行情况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账面价值变化情况、生产经营情况、效益贡献情
   况、是否达到盈利预测(如有)等内容。

          相关承诺期限高于前述披露期间的,上市公司应在以后期间的年度报告中持续披露
   承诺的履行情况,直至承诺履行完毕。

   第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此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使用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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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章 募集资金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按照规定的信息披露程序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批准项
  目实施进度等情况。

第四十条     其他应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情况、以
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情况,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情况、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情况等,按照《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以临时报告的形式进行公告。

  第四十一条 上述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程序参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将随着募集资金管理政策法规的变化
  适时进行修改和补充。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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