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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维克: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5-18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深圳市英维克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
于客观、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认真审议,
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拟实施《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并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
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
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
定为不适当人选;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不存在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
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
行权安排(包括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禁售期、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案)》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

   二、   关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设定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
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年度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该指标反映公司盈利能
力及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
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
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年度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
对象的工作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考评结果,
确定激励对象是否达到股票期权可行权条件以及具体的可行权数量。
   综上,公司和个人考核指标明确,可操作性强,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也有助于
增加公司对行业内人才的吸引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兼
顾了对激励对象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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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屈锐征                   文芳                    田志伟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