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维克: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的法律意见书2022-07-25
关于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
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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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
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2]第 086 号
致: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英维克”或“公司”)的委托,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
与英维克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项目,于 2022
年 5 月 17 日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现信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深
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
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的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除本法律意见书特别说明外,信达律师在《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
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所
使用的简称仍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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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引言
信达是在中国注册、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提供本法律意见书项下之法律意见。
信达依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信达保证,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
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信达披露,而无任何隐瞒、
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非经信达事先书面
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
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信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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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正文
1. 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宜的批准和授权
1.1. 2022 年 5 月 17 日,英维克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
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英维克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1.2. 2022 年 5 月 17 日,英维克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深圳市
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
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1.3. 2022 年 5 月 18 日至 2022 年 5 月 28 日,英维克在公司内部公示了激励对
象名单,公示期满后,英维克监事会于 2022 年 5 月 31 日就激励对象名单
以及公示情况发表了核查意见。
1.4. 2022 年 6 月 7 日,英维克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
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1.5. 2022 年 7 月 22 日,英维克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股票期权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事宜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1.6. 2022 年 7 月 22 日,英维克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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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的议案。监事会就本
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事宜发表了明确同意的审核意见。
信达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
宜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2. 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
2.1. 2022 年 7 月 22 日召开的英维克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
划调整情况如下:
2.1.1. 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和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原审议确定的激励对象
名单中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或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
励对象共 5 名。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
会对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了调整,公司本次股票期权的激励对
象由 267 人调整为 262 人,授予股票期权的总数由 835 万份调整为 832.50
万份。
2.1.2. 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8 日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 334,305,56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
金红利 1.80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式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 股。该方案已于 2022 年 5 月 31 日实施完毕。根据《激励计划》
规定,若在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股份登记期间,公
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
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根据《激励计划》
规定的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
授权,公司董事会将股票期权的数量调整为 1082.25 万份,行权价格调整
为 14.68 元/份。
2.2. 2022 年 7 月 22 日,英维克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发表了独立意
见,认为公司董事会对《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权益数量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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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
中相关调整事项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
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
授予权益数量以及行权价格的调整。
2.3. 2022 年 7 月 22 日,英维克监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事宜发表了核查
意见,认为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权益数量以及行权价格的调整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激励
计划》 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
意公司对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权益数量以及行权价
格进行调整。
信达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3.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授予日
3.1. 2022 年 7 月 22 日,英维克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
日为 2022 年 7 月 22 日。同日,英维克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前
述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确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
授予日为 2022 年 7 月 22 日。英维克监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发表
了核查意见,同意确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7 月 22
日。
3.2. 经信达律师核查,英维克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022 年 7 月
22 日为交易日,且在英维克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后 60 日内。
信达认为:英维克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及《激励
计划》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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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
4.1. 2022 年 7 月 22 日,英维克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授予 262 名激励对象
1,082.25 万份股票期权。同日,英维克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发
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62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82.25 万份股票期权。
4.2. 2022 年 7 月 22 日,英维克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以满足,同意向符合
授予条件的 262 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082.25 万份。
综上,信达认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
授予数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5. 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5.1.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关于股票期权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
对象获授股票期权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5.1.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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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信达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情形,公司授予股票期权的
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6.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信达认为:
6.1. 英维克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6.2. 英维克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6.3. 英维克就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事项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股票期权授予登记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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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林晓春 林晓春
洪玉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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