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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维克: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9-17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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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2]第 248 号




致: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2022年8月31日,贵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公告”)。2022年9月16日15:00,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议依照前述公告在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观光路1303号鸿信工业园9号厂房3楼
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
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9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9月1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
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9 名,持有贵公
司股份 172,068,449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5926 %。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
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2 名,持有贵公司股份 1,142,449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29 %。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经查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及
委托代理人(网络及现场)共 2 名,持有贵公司股份 1,142,449 股,占贵公司
股份总数的 0.2629 %。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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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现场表决,
并按《股东大会规则》与《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议案 3 为特别
决议事项。议案 1、2、4 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向贵公
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1.    选举齐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173,209,598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41,149 股。

     1.2.    选举韦立川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173,209,598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41,149 股。

     1.3.    选举欧贤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173,209,598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41,149 股。

     1.4.    选举叶桂梁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173,209,598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41,149 股。

     1.5.    选举邢洁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173,209,598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41,149 股。
                                    3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6.    选举朱晓鸥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173,209,598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41,149 股。

     齐勇、韦立川、欧贤华、叶桂梁、邢洁、朱晓鸥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

     2.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2.1.    选举屈锐征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173,209,598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41,149 股。

     2.2.    选举文芳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173,209,598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41,149 股。

     2.3.    选举田志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173,209,598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41,149 股。

     屈锐征、文芳、田志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同意 173,210,89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

     4. 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4.1.    选举刘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 173,207,258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38,809 股。

     4.2.    选举戴向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 173,209,598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41,149 股。

     刘军、戴向阳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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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
持人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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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2]第248号)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林晓春                                       林晓春



                                             洪玉珍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本页为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