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达利: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11-21
证券代码:002850 证券简称:科达利 公告编号:2020-072
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126 号)核准,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2,920,451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60.47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385,999,671.97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25,637,027.53 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人民币 1,360,362,644.44 元。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金公司”)将募集资金总额扣除承销保荐费后划转至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
户。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
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健验【2020】7-139 号《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验资报告》。
二、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惠州科达利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会
同现任保荐机构中金公司与相关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募
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相关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开立及存放金额如下:
序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专户余额(元) 募集资金用途
号
惠 州 科 达 利 精 密 兴业银行深圳龙 338090100100
1 330,362,644.44
工业有限公司 华支行 328509
惠 州 科 达 利 精 密 中国光大银行深 389201880000
2 330,000,000.00
工业有限公司 圳上梅林支行 99392 惠州动力锂电
惠 州 科 达 利 精 密 招商银行深圳生 755946937610 池精密结构件
3 250,000,000.00
工业有限公司 态园支行 701 新建项目
广发银行股份有
惠州科达利 精密 955088004223
4 限公司深圳新洲 250,000,000.00
工业有限公司 7000142
支行
深 圳 市 科 达 利 实 宁波银行深圳分 730101220019
5 200,000,000.00 补充流动资金
业股份有限公司 行营业部 55717
三、 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或子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相
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及子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金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
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金公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
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及子公司和开户
银行应当配合中金公司的调查与查询。中金公司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
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公司授权中金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邦新、彭妍喆可以随时到开户
银行查询、复印公司或子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
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或子公司专户有
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金公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
行查询公司或子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
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次月 10 日前)向公司或子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
中金公司。开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或子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
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金公司,同时
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金公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金公司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协议中约定的要求
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金公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金公司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金公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子公司、中
金公司可以要求公司或子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子公司、开户银行、中金公司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
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
户之日起失效。
四、 备查文件
(一)公司及子公司与开户银行、中金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7-139 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