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达利: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21-04-30
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章
制度,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
行权价格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草案)》”)中关于行权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的事项范围内,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本次行权价格调整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二、 关于《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首
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4 月 29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五)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
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级管理
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
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4 月 29 日,
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392 名激励对象授予 538.50 万份股票期权。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发
表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徐开兵 陈伟岳 许 刚
2021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