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达利: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21-09-23
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
制度,作为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
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
独立性等事项,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会计师事
务所”)具有证券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
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相关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
作质量,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具
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理由恰当,相关审议程序的履行充分、恰当。
我们同意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二、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是根据公司整体发展规划,为进一步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策,公司对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进行了充分论证,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
为股东创造更大效益。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
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
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并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符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
理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
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对部分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延期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将部分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进行延期。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发
表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徐开兵 陈伟岳 许 刚
2021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