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 制度,作为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的 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确认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和避免同业竞争措施有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 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对避免同业竞争作出承诺,并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 争的承诺函》。自公司上市以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始终严格履行相关承诺,公司对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有效。 独立董事签名: 徐开兵 陈伟岳 许 刚 2021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