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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达利: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03-31  

                                             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监事会的组织和运作,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法向公司全体股东负责,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公司董事、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
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事会和监事的职责。
    第四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推诿、
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五条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公司财务监督和检查等职责。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
具备有效履职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
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及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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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四) 配合董事会秘书进行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工作,并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的监督,对其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
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在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检查情况;
    (五) 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及募集资金的使用、承诺及承诺履行情况、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计提资产减值等相关事项发表意见;
    (六)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七)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予以纠正;
    (八)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九)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十)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一) 股东大会决议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并提供专业意见。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
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
司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 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监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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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公司财务;
    (二) 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
    (三) 董事会重大决策程序及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四)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情况及在执行公司职务时有无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行为;
    (五)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监督职权。
    第十三条 监事会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制止无效时,应及时向董事会通报或向股
东大会报告,并及时披露。
    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过程中的
行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
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监事发现公司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存在与财务会
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其他可能导致重大错报的情形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
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核查,必要时
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主要形式:监事会依照法定程序对相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可
以采取列席董事会、专项检查、专题调研、实地考察、个别交流、查阅公司财务和审计
等定期报表资料等方式,必要时,要求公司审计部门进行核实和解释说明,委托有资质
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进行核实、取证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监事会在履行监督权时,针对所发现问题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 发出口头或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二) 向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报检查结果,提出整改建议,必要时向股东大会
报告;
    (三) 对于需要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书面阐明会议议题等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如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做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
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集的程序应与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的程序
相同。监事会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临时股东大会的,由公
司给予监事会必要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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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向国家有关监督机构、司法机关报告或者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
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 监事会参照上述程序对公司下属控股企业、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主持及提案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不履
行职务或者公司未设监事会副主席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
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
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
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
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公告说明原因。
    第二十一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可以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
案及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
    第二十二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
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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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通知和召开

    第二十三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5 日将书面会
议通知,通过专人送出、传真、邮件(包括电子邮件)方式,提交全体监事和董事会秘
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
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四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
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及议题,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
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
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公司其
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并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 公司监事会不能正常召开、在召开期间出现异常情况或者决议效力存
在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事项、争议各方的主
张、公司现状等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公司实际情况的信息,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
书。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护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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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三十条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
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
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
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三十三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三十四条 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会议出席情况;
    (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
表决意向;
    (六)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
事项提出的意见。与会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
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
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
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监事会决议公
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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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
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表决票、
经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妥善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抵触时,以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过”不包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的修改需经股东大会批准。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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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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