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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达利:科达利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4-2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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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2]第 070 号


致: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1 年年度股
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
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
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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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31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
         《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下称“《股东大会通知》”);

    3.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4.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5.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决议。

     在《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仅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集人资格、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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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2022 年 3 月 2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现场与通讯表
决相结合的方式举行,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 2022 年 3 月 31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公告了《股东大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其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网络投票表决与现场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
议于 2022 年 4 月 21 日下午 2:30 在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路 16 号深圳湾科技生态
园 11 栋 A 座 27 层会议室如期召开。董事长励建立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4
月 21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4 月 21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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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信达律师根据 2022 年 4 月 15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公司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代理人身
份证明文件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
人身份证明文件等,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资格进行了验证。

     据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
合计 14 人,代表股份 117,758,366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50.5573%。其中:出
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 9 人,代表股份数 109,855,519 股,占公司
总股份数的 47.1644%;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 5 人,代表股份数 7,902,847 股,占公司
总股份数的 3.3929%。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
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
有效的资格,有权参与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
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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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审
议事项相同,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上述审议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按
照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的表决
结果,且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权总数,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 审议并通过《关于<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17,758,36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100%;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

       2. 审议并通过《关于<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17,758,36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100%;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

       3. 审议并通过《关于 2021 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17,758,36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100%;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

       4. 审议并通过《关于<2021 年度财务决算及 202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
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17,758,36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100%;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

       5. 审议并通过《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17,758,36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100%;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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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14,095,08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1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
数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

     6. 审议并通过《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17,675,66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9298%;反对
82,7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702%;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

     7. 审议并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并授权的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17,675,66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9298%;反对
82,7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702%;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

     8. 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17,758,36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100%;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095,08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1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
数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

     9. 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17,758,36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100%;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

     10. 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15,715,12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8.2649%;反对
2,043,24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1.7351%;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

     11. 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15,715,12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8.2649%;反对
2,043,24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1.7351%;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

     12. 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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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15,715,12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8.2649%;反对
2,043,24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1.7351%;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

     13. 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15,715,12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8.2649%;反对
2,043,24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1.7351%;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

     14. 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15,715,12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8.2649%;反对
2,043,24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1.7351%;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

     15. 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15,715,12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8.2649%;反对
2,043,24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1.7351%;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

     16. 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15,715,12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8.2649%;反对
2,043,24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1.7351%;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合法、有效。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及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事项获得有效通过。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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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在核查后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集人资
格、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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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2]第 070 号)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林晓春                                   麦     琪




                                         李紫竹




                                              2022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