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达利:关于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2022-07-22
证券代码:002850 证券简称:科达利 公告编号:2022-063
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5 日召
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
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江苏科达利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江苏科达利”)、四川科达利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科达
利”)已于近日完成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设立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具体
情况公告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143 号)核准,深圳市科达利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发行面值总额 1,534,370,500 元可
转换公司债券,期限 6 年。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发行 15,343,705
张,每张的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534,370,500 元,扣
除 不 含 税 的 发 行 费 用 19,266,141.15 元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1,515,104,358.85 元。前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容诚验字[2022]518Z0084 号《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验资报告》。公司募集资金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二、 募集资金账户开立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江
苏科达利、四川科达利会同现任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金公司”)与相关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
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统称“《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
管理。
相关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开立及存放金额如下:
序 募集资金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专户余额(元)
号 用途
江苏科达利精密 交通银行深圳布 4430 6641 2013
1 200,000,000.00
工业有限公司 吉支行 0059 64866
新能源汽
江苏科达利精密 招商银行深圳生 5199 0312 0710
2 200,000,000.00 车锂电池
工业有限公司 态园支行 702
精密结构
江苏科达利精密 广发银行深圳香 9550 8802 3517
3 150,000,000.00 件项目
工业有限公司 蜜湖支行 6600 179
(二期)
江苏科达利精密 民生银行深圳深
4 6850 00810 150,000,000.00
工业有限公司 南支行
四川科达利精密 兴业银行深圳龙 3380 9010 0100
5 200,000,000.00
工业有限公司 华支行 4148 86
四川科达利精密 中国光大银行深 3892 0188 0001 新能源动
6 200,000,000.00
工业有限公司 圳上梅林支行 15677 力电池精
四川科达利精密 中国银行深圳向 密结构件
7 7718 7598 3651 100,000,000.00
工业有限公司 西路支行 项目
四川科达利精密 宁波银行深圳分 7301 0122 0022
8 100,000,000.00
工业有限公司 行营业部 14468
深圳市科达利实 国家开发银行深 4430 0100 0000 补充流动
9 218,492,424.50
业股份有限公司 圳市分行 0000 0030 资金
合计: 1,518,492,424.50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515,104,358.85 元,与上表中金额差异部分为公司本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累计发生的部分发行费用及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款产生的银行利息。
三、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或子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相
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及子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金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
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金公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制订
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
使其监督权。公司及子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中金公司的调查与查询。中金公
司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公司授权中金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何璐、石文琪可以随时到开户银
行查询、复印公司或子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
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或子公司专户有关
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金公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
查询公司或子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次月 10 日前)向公司或子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
中金公司。开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或子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
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金公司,同时
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金公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金公司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协议中约定的要求
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金公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金公司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金公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子公司、中
金公司可以要求公司或子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子公司、开户银行、中金公司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
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
户之日起失效。
四、 备查文件
(一)公司及子公司与开户银行、中金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2]518Z0084 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