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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达利: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10-18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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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2]第 269 号




致: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2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
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并基于对《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
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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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的
《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下称“《股东大会通知》”);

     3.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4.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5. 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

     6.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决议。

     在《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仅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集人资格、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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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2022 年 9 月 23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临时)会议以现场
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议案》。

     2. 2022 年 9 月 24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公告了《股东大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其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网络投票表决与现场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
议于 2022 年 10 月 17 日下午 14:30 在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路 16 号深圳湾科技生
态园 11 栋 A 座 27 层会议室如期召开。董事长励建立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0 月 17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0 月 17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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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股东表决权

     根据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公告的《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股权激励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公司独立董事
徐开兵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征集时间为 2022 年
10 月 13 日至 2022 年 10 月 14 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4:30-17:00)。
经公司确认,在前述征集表决权期间,无征集对象委托征集人进行投票。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征集投票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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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信达律师根据 2022 年 10 月 10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公司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
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
文件、授权委托书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等,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资格进
行了验证。

     据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
合计 15 人,代表股份数 92,853,346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39.6202%。其中:出
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 5 人,代表股份数 85,466,318 股,占公司总
股份数的 36.468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参
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 10 人,代表股份数 7,387,028 股,占公司总
股份数的 3.1520%。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
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
有效的资格,有权参与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
请的见证律师等。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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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审
议事项相同,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上述审议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按
照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的表决
结果,且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权总数,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 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90,954,264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7.9548%;反对
1,899,082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2.0452%;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255,3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5832%;反对
1,899,0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416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2. 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90,954,264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7.9548%;反对
1,899,082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2.0452%;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

     3. 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90,954,264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7.9548%;反对
1,899,082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2.0452%;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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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及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监事签名,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
项获得有效通过。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在核查后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集人资
格、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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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2]第 269 号)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林晓春                                   彭文文




                                         麦   琪




                                                   2022 年 10 月 17 日